作者oil0511 (我與我的都市徬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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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閒聊] 聽到令人難過的消息
時間Wed Jul 30 23:21:56 2008
※ 引述《kilhi (精靈)》之銘言:
: 朋友昨天跟我說
: 他乾妹去外拍被暗黑攝影師硬上
: 但是因為怕事情鬧大所以不敢報警
: 我聽到這件事情好生氣喔!
: 雖然不認識那位女生
: 但是我覺得這位MM好笨!
: 女生要自己懂得保護自己阿!
: 身為一個女生攝影師
: 也當過短期的MM
: 深深覺得要奉勸各位喜愛外拍的朋友
: (被我查到是哪個暗黑色淫師我就要公開他的資料...怒!)
述刪
有些人遭遇性侵,震撼過大,
當下失去正常判斷,反忘記了要保留現場證據。
常見的,就是受害後自覺噁心、污穢,馬上回家洗澡淋浴,
並將當時穿著的衣物拿去洗滌或是丟掉,
之後冷靜下來,越想越不甘,想將惡狼繩之以法,
才發現證據已被洗的一乾二淨…,
這也是為何當惡狼被抓後,供出自己幹下近百起性侵案,
不過實際報案、指認的卻不到十位。
所以,如不幸遭受侵害,請馬上前往警局報案,
由可信任的朋友與社工人員、女警陪同,
到醫院檢查傷處〔驗傷〕,蒐集檢體、毛髮等證據,
做好醫療處理後,再淋浴沖洗,
切勿在發生事清後,馬上淋浴沖洗、更換衣物或毀損身上衣物,
以免失去捉拿犯人的線索。
另外,遭遇性侵時,盡量記住或保留犯人身上的特徵、遺留物,
哪怕是對方遺留下來的一根毛髮,都是警方捉拿犯人的有力線索。
目前台北市有23家就醫保護醫療機構,
皆有成立家暴及性侵害醫療小組,
提供家暴或性侵害個案全程陪伴,保障隱私,
以免受害人再受二度傷害;其他如掛號費、診療費、驗傷單等費用,
都由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皆協助支付,
也可隨時撥「113」全國婦幼保護專線諮詢。
刑事訴訟法
第 154 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罪行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
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9-1 條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
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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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當金城武
誰要當志村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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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chiaangel:但遇到這樣事的女孩,別難過要勇敢,要去報警 07/31 00:56
9F:→ chiaangel:錯的人是他不是你!!讓他躲過ㄧ次就會有下一個受害 07/31 00:56
10F:推 vivian0884:未來社工站出來了。__。/推用心文啦! 07/31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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