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ysworld (J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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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92年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暨大專校院熱舞大賽實施計畫
時間Fri Nov 7 01:01:58 2003
報名表,請至高中體總網站上下載:
http://www.shssf.edu.tw
一、依 據:教育部92年10月17日台體字第092014848號函辦理。
二、目 的:為鼓勵青年及青少年學子從事正當休閒活動,培養五育健全發展的國民,
展現積極多元創新的校園風潮,建立終身運動的習慣。
三、指導單位:教 育 部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各縣市政府
四、辦理單位: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五、協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高雄大遠百購物中心
六、贊助單位:台灣太古可口可樂股份有限公司
銳步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七、籌備小組:
(一)由本會聘請國內青少年街舞及活動專家若干人組成。
(二)負責規劃有關賽事、評審、行政支援及重大決策事宜。
八、競賽組別:
(一)高中組
(二)大專組
九、參賽資格:
(一)全國各公私立高中職校、大專校院在學學生,皆可組隊報名參加。
(二)各組得跨校自由組隊,唯各組應以比賽分區為範圍。
十、活動期程:
(一)分區初賽:視報名情況,以分北、南二區舉行為原則。
1.日期:北區-92年11月29日(星期六)
南區-92年12月6日(星期六)
2.地點:北區-台北市青年公園露天音樂台(台北市水源路199號)
南區-高雄市大遠百購物中心(高雄市苓雅區三多四路21號)
(二)全國決賽:
1.日期:92年12月20日(星期六)。
2.地點:台北市京華城地下三樓地心引力廣場(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138號)
十一、報名人數:每隊報名4至8人。
十二、報名方式:參賽隊伍填妥報名表於92年11月21日(星期五)
前郵寄或傳真至本會(逾期恕不受理)。
本會地址:104台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13樓之1
電話:02-27783636 傳真:02-27713636
十三、活動方式:
(一)比賽分區:(得視報名情況調整之)
1.北區:基隆市、台北縣、台北市、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宜蘭縣、
花蓮縣、連江縣。
2.南區:台中縣、台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台南縣、
台南市、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
(二)比賽原則:
1.分區初賽:
(1)各分區各組以錄取6隊晉級全國決賽為原則。
(2)各分區各組得依實際參賽隊數及比賽成績,擇優增額錄取若干隊晉級全國決賽。
2.全國決賽:
(1)初賽優勝隊伍參加。
(2)錄取前六名頒獎。
(三)比賽規定:
1.報到時間:
(1)分區初賽:於比賽當日下午一時前,至比賽地點之大會服務處報到。
(2)全國決賽:於比賽當日中午十二時前,至比賽地點之大會服務處報到。
2.比賽音樂由各隊自行準備,並於比賽報到時繳交大會;
3.比賽時間為3分30秒至5分鐘,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者扣分;
4.出場序於報到時現場抽出,未到者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
十四、評審作業:
(一)評分標準:服裝10%;創意10%;編排20%;默契20%;舞技40%。
(二)評審安排:分區預賽每次5位評審,全國決賽7位評審;評選風格包括所有類型,
例如:Breaking、Locking、Poping、Wave、House、New Jazz Swing….等等。
(三)成績計算:每隊分數扣除最高及最低分數,再計算平均分數並計至小數點第2位
(小數點第3位四捨五入)。
(四)若得分相同時依下列順位排序:
1.比較最低分較高者;
2.比較最高分較高者;
3.由評審委員決定之。
十五、獎勵方式:
(一)晉級獎:凡晉級全國決賽隊伍,每人均可獲Reebok紀念T恤一件。
(二)優勝獎:
1.大專組:全國決賽取前6名頒獎;冠軍總值8萬元(含獎學金5萬元及Reebok3
萬元產品提貨券)、亞軍總值5萬5千元(含獎學金3萬5千元及Reebok2
萬元產品提貨券)、季軍總值3萬元(含獎學金2萬元及Reebok1萬元產
品提貨券)、殿軍獎學金1萬5千元、第五名獎學金1萬元、第六名獎學
金8千元。
2.高中組:全國決賽取前6名頒獎;冠軍總值5萬元(含獎學金3萬元及Reebok2
萬元產品提貨券)、亞軍總值3萬5千元(含獎學金2萬元及Reebok1萬
5千元產品提貨券)、季軍總值2萬元(含獎學金1萬元及Reebok1萬元
產品提貨券)、殿軍獎學金7千元、第五名獎學金6千元、第六名獎學
金5千元。
(三)特別獎:最佳造型獎、最佳創意獎及最佳人氣獎等三獎項(不分組);並各頒發
Reebok市價1萬元產品提貨券。
(四)各績優單位人員由本會簽報獎勵。
十六、經費補助:視實際情況,依赴賽之路程遠近,酌予補助參賽交通費用。
十七、附則:
(一)若有冒名頂替,經查證屬實,則取消全隊比賽資格,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議處。
(二)報名參賽之職隊員應自行確認健康情況適合參與活動,若有因隱瞞而導致既有之
疾病發生時,概由當事人自行負一切相關責任。
(三)參加分區預賽、全國決賽職隊員及現場觀眾,由本會辦理團體傷害保險及公共意
外責任險;其它之保險需求,由參賽單位自行投保。
十八、本計畫經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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