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懷念ytht. (猜猜我是誰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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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曹長青﹕新聞自由的代價
時間Sat Sep 18 00:53:56 2004
今天(9月16日)《紐約時報》刊登了美國副國防部長、被稱為鷹派人物的保羅﹒沃
夫維茲(Paul Wolfowitz)寫的專論「自由的第一章」(the First Draft of Freedom
)﹐主要是闡述「新聞自由」的重要性。由五角大樓的副總管來談論新聞自由﹐比較
少見﹔但讀了文章之後﹐可以理解這位副國防部長為什麼這樣做。
這篇文章主要是批評印尼政府關押該國知名雜志《Tempo》的總編輯以及兩名記者﹐
並在今天以誹謗罪進行判決﹔原因是這家雜志曾刊登了一篇文章﹐說去年二月發生在
雅加達的一場大火﹐可能是有人故意放火﹐目的是把那塊地方燒成平地﹐然後好建造
一個商業中心﹐該事件可能和一個印尼富豪有關。結果那個富豪以誹謗罪把這三個編
輯告上法庭。但不同尋常的是﹐本來那個富豪告的是「民事訴訟」﹐但印尼政府卻把
它改成「刑事訴訟」﹐並一反常態地把這三個編輯立即逮捕。如果定罪的話﹐這家雜
志的總編輯將要被判兩年徒刑。
沃夫維茲在文章中說﹐他所以寫這篇文章﹐有兩個原因﹐一是八十年代他曾為美國駐
印尼的大使﹐和這家雜志的總編輯認識有二十年﹐深知這家雜志是印尼最敢言、最敢
挖掘醜聞、報道真相的媒體﹐而那位總編輯則是一位優秀的報人。他寫這篇文章是為
編輯朋友仗義執言。另外更重要的原因是﹐他想通過這篇文章強調和呼吁﹐印尼政府
應該保護新聞自由﹐因為二億四千萬人口的印尼﹐是世界上最大的穆斯林國家﹐全球
百分之十五的穆斯林在印尼﹐如果這個國家能夠保護新聞自由﹐走向真正的民主﹐將
為世界上其他的穆斯林國家提供樣板。
印尼如何判決這個案子﹐則標志著這個穆斯林國家如何對待大眾知情權、如何界定誹
謗案、如何保護新聞自由、是否真正走向民主。如果這個案子如果發生在美國﹐法庭
基本會判雜志編輯們無罪﹐因為美國最高法院早在四十年前就確定了政府公職人員和
社會名流狀告媒體誹謗的著名「三原則」﹐那就是﹐如果要給媒體定罪﹐必須原告要
証明三點﹕第一﹐報道內容失實﹔第二﹐當事人名譽被損害﹔第三﹐媒體在報道前有
「真實的惡意」和「故意疏忽」(即媒體在明知其虛假不實﹐或者無視其真偽的情況
下刊出)。顯然當事人極為困難拿出媒體有「真實的惡意」的証據﹐即媒體事先就有
誹謗誣陷當事人的動機的証據。在這樣的標準下﹐官員和社會名流狀告媒體誹謗案幾
乎無法打贏。
美國最高法院對「誹謗案」設立這樣嚴格的標準﹐是建立在對憲法第一修正案這樣的
理解之上﹕新聞自由對於監督政府有極重要的作用。如果讓公職人員和社會名流輕易
打贏誹謗官司﹐在巨額賠償的壓力下﹐媒體就會躲避醜聞的挖掘和調查性報道﹐自我
新聞檢查。離開強有力的新聞監督﹐政府和社會就會腐敗。雖然失實報道對政府某個
官員或社會名流的信譽造成傷害﹐但輕易打贏「誹謗案」﹐媒體的自由就被鉗制﹐受
不到有力監督的政府官員和社會名流(由於是知名人士﹐對社會有較大的影響力)濫
用權力造成的危害會更大。因此﹐應該給媒體犯「誠實錯誤」的空間。
因而美國副國防部長的文章標題起為「自由的第一章」﹐就是強調自由的第一個重要
的步驟﹐就是保護新聞自由﹐它是自由的起步和根基。
印尼政府如何處理這個案子﹐不僅對印尼本身﹐也對亞洲其他國家﹐包括中國﹐都是
一個重要的啟示。一個國家要想真正制約政府腐敗﹐媒體要想真正起到第四權的監督
作用﹐就必須首先保護新聞自由。而隻有媒體是獨立的、享有高度新聞自由的﹐這個
國家才可能真正走向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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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暱名天使的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