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ki70 (只要音樂~不要廢話!)
看板Wei-Lun
標題小烏龜判決主文
時間Mon Aug 27 10:20:28 2007
小烏龜判決主文
判決主文:
主文公告---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裁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裁判類別:刑事
裁判案號:96 年 交訴 字 第 33號
主文:林怡妏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宣判日期:096/08/02
補充解釋意思:雖被判刑四個月,但只要她在兩年內沒有再因「故意」犯罪,而另經法院判
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期滿後,本件所為刑之宣告(即上述有期徒刑4月,得易
科罰金..)即告消滅。
簡單說就是好像沒有被判過刑一樣,沒有去坐牢或繳納易科罰金的問題。反之,若這兩年
內違反上述情形,則本件的緩刑宣告就會被法院裁定撤銷,所判處的有期徒刑就必須去執
行,但屆時可以選擇入監或按前述比例換算而易科罰金。
以上轉 ☆。╮許瑋倫の夢工坊╭。☆ 家族 - 發表人:雲海(hiaomei)
http://tw.club.yahoo.com/clubs/love-weilun/
--
我不懂台灣的法律~原來過失致死~罰得這麼輕~一條人命就這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0.250.103
1F:推 Rebark:刑法第276 條至少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八個月太輕 08/27 13:41
2F:→ Rebark:可能還考慮到很多因素 沒看判決書 加上有全國性減刑..所以 08/27 13:47
3F:推 shoflex:或許這是最好的結局 過去都過去了 再多關個一兩年又怎樣 08/27 14:56
4F:→ shoflex:她可能比當事人的親人過得更痛苦更痛苦更自責 嘆 只希望 08/27 14:57
5F:→ shoflex:瑋在天上過得很幸福很幸福 08/27 14:58
6F:推 shoflex:如果有人再回文和我爭辯 那請原PO幫我的推文刪掉吧 希望 08/27 15:01
7F:→ shoflex:每一次進來這個版 是充滿感恩和祝福的 08/27 15:02
8F:推 kiki70:可是從出事以來~小烏龜的一些態度.行為..等~加上判決的結果 08/27 15:25
9F:→ kiki70:心理不免覺得不公平~不過還是希望大家冷靜看待此事~ 08/27 15:29
10F:推 tarhonest:喜歡瑋倫的人 ~看看許弟的部落格~或許能明白 現在的情形 08/27 19:02
11F:→ blueberry67:大家都要冷靜,但是不要冷淡,希望喜歡瑋倫的朋友也可以 08/27 19:46
12F:→ blueberry67:幫瑋倫的家人多加油打氣和祝福:) 08/27 19:48
13F:→ most666:反正他一直想要逃避事情 是大家都知道的事 08/29 01:02
14F:→ kayli214:喜愛瑋倫的人請您去許弟的部落格看看~ 08/29 18:23
15F:推 shaopin:許弟的部落格在哪裡? 08/30 09:29
16F:推 CharlotteLin:網站是伺服器問題的關係.... 09/05 04:49
17F:→ CharlotteLin:我只能說,我們都不清楚實際狀況,真的不便評論。 09/05 04:49
20F:→ muxiv : //muxiv.com 07/09 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