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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文學院視聽教育館地借用管理辦法
時間Sun Jun 2 02:07:47 2002
http://ccsun57.cc.ntu.edu.tw/~ntuavc/means_1.htm
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視聽教育館場地借用管理辦法
※※90.11.13第二二二0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視聽教育館場地之管理及借用,悉依本辦法處理。
第二條 本館可提供租用之場地包括:劇場、多媒體語言教室、電腦教室。
凡借用本館場地者,除本校之正式課程排課外,本館得酌收場地管理費
,其收費標準如附表(一)。
第三條 本館開放借用對象如下:1、本校各行政單位、教學單位、學生社團;
2、校外文教機構及團體;3、個人者僅限音樂發表會。
第四條 借用者因故放棄借用時,已繳費用不予退還。但因天災或不可抗力之事
由,致無法使用者,可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館洽退原繳之費用,借用
者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第五條 本館如有使用場地之必要時,得於使用兩星期前通知借用者放棄借用權
利,並無息退還已繳納之費用。
第六條 租用單位使用本館各項設備,為維護安全起見,需於本館工作人員協助
、指導下使用。非經同意,不得擅自動用。使用本館各項設備,應事先
提出申請,並會同本館技術人員辦理,不得私自架設、安裝。
第七條 借用單位應善加使用本中心各項器材或設備,若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害者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館之各項設備或器材,於借用單位使用前即已
產生瑕疵或毀損者,借用單位應即告知本館予以處理,若因疏於告知仍
繼續使用致損害發生或擴大者,應由借用單位負責賠償。
第八條 校外單位冒用本校單位或學生社團者,經查出後立即取消當日使用權,
並於三年內不得租用本館場地。
第九條 借用者使用本館場地如有下列情事,本館得立即停止其使用,並依法辦理:
一、違背政府法令暨學校規定者。
二、危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三、使用事實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者。
四、演出活動損及本館建築或設備者。
五、演出活動影響本館之環境安寧者。
六、將場地私自逕行轉讓者。
第十條 借用者使用本館場地應負責通知參與者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攜帶飲料食物進入教室及劇場。
二、不得於館內吸煙。
三、使用完畢後,借用者應負責將道具花籃等一切非本
館器物攜離本館,垃圾必須按本校圾垃之分類處理。
第十一條 各場地管理辦法細則詳見附表(二)。
第十二條 依本借用辦法所得之收入,其百分之十五列為學校管理費,另
百分之十五列為學校水電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表(一)之一
國立台灣大學文學院視聽教育館劇場借用收費標準
一、本校各單位及學生團體
彩排演出 正式演出
早場/午場 晚場(含星期六下午) 早場/午場 晚場(含星期六下午)
場地 1400 1700 2000 2200
舞臺燈光 1200 1200 2400 2400
音響 600 600 1000 1000
麥克風 200 200 300 300
鋼琴 750 750 1500 1500
單槍投影機 750 750 1500 1500
一般投影機 200 200 300 300
幻燈機 100 100 200 200
備註
1、租借音響若只單純做錄音時,彩排每場次收200元,正式演出每場次收400元
2、舞臺燈光若只借用追蹤燈時,彩排每場次收200元,正式演出每場次收400元
3、場地費用包含冷氣空調,基本照明、化妝室
4、本校學生場地費用以八折優待。
5、準備工作以所租借場次的時間內為之,其他時間恕不接受。
二、校外文教
彩排演出 正式演出
早場/午場 晚場(含星期六下午) 早場/午場 晚場(含星期六下午
場地 3600 4800 6000 7200
舞臺燈光 2500 2500 4500 4500
音響 1000 1000 1600 1600
麥克風 300 300 500 500
鋼琴 2000 2000 3000 3000
單槍投影機 2000 2000 3000 3000
一般投影機 350 350 500 500
幻燈機 250 250 400 400
備註
1.租借音響若只單純做錄音時,彩排每場次收500元,正式演出每場次收1000元
2.舞臺燈光若只借用追蹤燈時,彩排每場次收500元,正式演出每場次收1000元
3.場地費用包含冷氣空調,基本照明、化妝室
4.準備工作以所租借場次的時間內為之,其他時間恕不接受。
5.與本校單位合辦者,總費用八折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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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14.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