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ki1503 (琦琦壹伍零參)
看板Wanhua
標題Re: [問題] 請問板上有法律人嗎??
時間Mon Nov 9 13:05:07 2009
※ 引述《jbemily (Emily)》之銘言:
: ※ 引述《ruby0166 (米果醬)》之銘言:
: : 因為10/21在中華路跟西藏路口被闖紅燈的撞了!!
: : 尾椎骨折 骨盆裂開
: : 至今肇事者都不連絡我~!
: : 僅有住院時的一通電話!
: : 但有很多疑問~!!
: : 想請教有經驗或是法律人!!
: : 拜託各位好心的大大了
: 我不是法律人,但我爸也被車撞了最近正在處理這些事情
: 首先你先把身上有外傷的部分照相,請醫生開驗傷單和診斷證明書
: 還有醫院的收據也都要收好,去醫院看病時若是坐計程車也要跟司機要收據
: 到警察局做筆錄時順便跟警察講你要告對方過失傷害,
: 然後民事部分請先列出你的醫療費用、薪資損失、看護費用(若是親屬照顧也可以要)
上禮拜五(2009/11/06)下午兩點~三點
我媽在大理街(服飾街)要過康定路時也被機車撞了.
她是整個人飛起來.頭還撞到柏油路.
後腦.小腿.手臂.手掌..全部都是傷.
可是沒有任何人去幫倒在路上的她.
對方看她有辦法自行爬起來後就直接逃走了.
她本來也覺得只是皮肉傷沒什麼
可是禮拜六早上她全身痛到無法起床
她才告訴我說被車撞..
問題是因為對方跑走時我媽頭還很暈
跟本沒看清楚對方車牌就被他跑了
想報警都沒辦法報.實在有夠生氣的.
所以我勸ruby0166
如果知道是誰..就請警察辦吧~
理論上警察會找雙方當場簽和解書
如果賠償金融喬不定就可以請法官判
不過我是建議不要上法院.
因為賠償金額可能比律師費還低以外
要浪費時間跑法院也是一種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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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21.104.65
1F:→ Photobiotic:很多人都覺得跑法院很麻煩,但其實以這種刑事附帶民事 11/09 14:06
2F:→ Photobiotic:賠償的案件,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告訴之後基本上就是 11/09 14:07
3F:→ Photobiotic:沒告訴人的事,通常這種小案都是走簡易程序,根本不需 11/09 14:08
4F:→ Photobiotic:要開庭。同樣附帶的民事賠償也適用民訴法之小額訴訟, 11/09 14:11
5F:→ Photobiotic:除非索賠金額高於十萬,不然基本上開庭一次就解決了。 11/09 14:12
6F:推 valepiy:P大真威阿~ 根本就是天生當律師的料XD 11/09 17:17
7F:→ ruby0166:目前家人討論結果會超過10萬的賠償,因為我至今還無法行走 11/09 18:50
8F:→ ruby0166:我會先把資料準備齊全,至今都還在治療當中!謝謝大家 11/09 18:50
9F:→ amadisyeh: 其實 以原PO 都還可以提傷害告訴 還要肇事逃逸 11/09 21:35
10F:→ amadisyeh: 看看附近監視器 都還有希望 11/09 21:36
11F:→ Photobiotic:傷害要有傷害的主觀犯意,試問此案例肇事者有?若為肇 11/09 22:58
12F:→ Photobiotic:事逃逸,原PO根本不知道誰是肇事者了不是?構成要件根 11/09 22:58
13F:→ Photobiotic:本不該當。 11/09 22:59
14F:→ johnny0399:過失傷害不需要有傷害犯意吧,肇事逃逸是非告訴乃論, 11/10 00:15
15F:→ johnny0399:也事就警方知悉後就要主動調查,檢察官也可以依職權起 11/10 00:16
16F:→ johnny0399:訴,理論上到警察局報案說被人撞後對方就跑了,警察應 11/10 00:17
17F:→ johnny0399:該就要主動偵查,而且查這也不難,路口監視器調一調一 11/10 00:17
18F:→ johnny0399:定找得到車主,但要看警察想不想辦 11/10 00:17
19F:→ Photobiotic:傷害不等於過失傷害。兩個法條不一樣。 11/10 00:23
20F:推 johnny0399:肇事逃逸罪的構成要件只要行為人肇事後逃離現場,不問 11/10 14:55
21F:→ johnny0399:有無肇事之故意,即符合構成要件,和被害人主觀上知悉 11/10 14:55
22F:→ johnny0399:行為人與否沒有關係吧 11/10 14:55
23F:→ Photobiotic:個人從頭到尾都沒說刑185-4需有主觀犯意。重點在法條 11/10 17:29
24F:→ Photobiotic:用語之"逃逸"的定義。原PO既然說警察有來,且對方也知 11/10 17:29
25F:→ Photobiotic:原PO之聯絡電話,要說逃逸似乎有點牽強。 11/10 17:30
26F:→ Photobiotic:與其用普通傷害或交通工具肇事逃逸此兩條解釋上仍有爭 11/10 17:30
27F:→ Photobiotic:議之法條,不如用過失傷害,畢竟幾乎一定成立。 11/10 17:31
28F:→ johnny0399:喔喔,我以為你在說K大的案子,因為你前面說 11/10 22:20
29F:→ johnny0399:原PO根本不知道誰是肇事者了不是,原來是在說R大的案子 11/10 22:21
30F:→ Photobiotic:yeah~that's right~ 11/11 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