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la95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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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籃協雙重標準、電信寬以律己,國泰女籃拂袖退賽
時間Thu Feb 11 12:31:59 2010
籃協雙重標準、電信寬以律己,國泰女籃拂袖退賽
Posted 2010-02-10 09:42 記者 李寶
(新聞幕後)籃協9日舉行第五季WSBL女子超籃領隊會議,針對去年自國泰女籃退休的大
前鋒姜鳳君,離隊不滿兩年即被中華電信女籃註冊、報名為參加WSBL的球員,籃協受理及
同意後引發爭議一案,進行專案討論,主持會議的秘書長高遠普未依過去慣例,由與賽各
隊表決,卻將全案送交紀律委員會在春節年後開會裁決。
代表國泰與會的領隊李永振、總教練洪玲瑤,對高遠普的做法非常不滿,口頭申訴無效
後,拂袖而去,臨走前洪玲瑤撂下一句話「國泰不玩了!」
李永振、洪玲瑤兼程回到淡水國泰總部後,旋與相關高層緊急會商,不久並發佈聲明稿,
宣佈忍痛退出本屆WSBL全部賽事。
聲明稿共四點(如前稿所載原文),大意為某球隊(意指中華電信)將他隊退休未滿兩年
之球員(意指姜鳳君),報請籃協同意代表該隊參加本屆WSBL,此舉違反籃協秘書長高遠
普95年4月28日主持會議,經各隊同意後訂定的「女子甲組球員選秀及球員交換辦法」,
內含「在球隊已辦理退休(職)之球員,自退休(職)日開始滿兩年後,得經過選秀,重
新加入女子甲組球隊」等事宜。
據悉,國泰反彈之所以那麼大,且即採取最激烈動作回應,不惜退出比賽,放棄延續WSBL
的4連霸加社甲聯賽13連霸,合計17連霸的霸業,係因高遠普在會中拿出「籃協甲組球隊
暨球員管理辦法」,在97年5月9日修正的第11條「球員轉隊」所載「凡與原屬球隊合約期
滿,未再續約者,或與原屬球隊合約尚未期滿,球隊負責人(領隊)同意簽發離隊同意書
者,即為自由球員,可自由辦理轉隊。」
也即高遠普根據電信所提供的姜鳳君國泰離隊同意書,認定姜鳳君屬自由球員,才受理電
信的註冊、報名。
但洪玲瑤認為,籃協97年5月9日修正的前述第11條,未事先與各女籃隊溝通、協商,即逕
自送交籃協理監事會議通過,明顯不尊重女籃球隊,有「強迫中獎」之嫌,而此強勢作為
,完全忽略國內男、女籃的生態及發展有異,未必適用同一條文的事實。
特別是,幾年前自電信女籃退休的後衛麥雅惠,離隊不久被台元女籃吸收,但電信依循行
之多年的「女籃默契」,堅持麥雅惠至少得離隊兩年,他隊才能網羅,台元同意照辦,這
也就是前述高遠普95年4月28主持訂定的「女子甲組球員選秀及球員交換法」,所明載的
「在球隊已辦理退休(職)之球員,自退休(職)日開始滿兩年後,得經過選秀,重新加
入女子甲組球隊」的背景及由來。
也即當年電信堅持麥雅惠等兩年才能效力台元,經高遠普背書,現今姜鳳君離開國泰約僅
一年,電信卻擅替她註冊、報名,且獲高遠普認可,電信、高遠普明顯都有雙重標準,無
疑自打自己嘴吧,電信尤其「寬以律己、嚴以待人」,但籃協卻照單全收,力挺到底。
其他與會代表台元領隊孟慶杭、經理簡德印、總教練林建平,台電總教練賴秀麗、教練張
慧瑛,因而也質疑高遠普標準不一,並聲援國泰及洪玲瑤的論點,佛光副領隊孫朝則僅表
示宜依法行事,沒太多其他意見。
而依慣例,過去女籃如遇類似球員資格問題的爭議,籃協都會先聽取各隊意見,再進行協
調,一旦沒交集,再訴諸表決,表決的結果就是最終決果,各隊不得再有異議,但9日高
遠普並未採此S.O.P標準作業程序,也就是援例讓與會五隊表決姜鳳君的資格,反逕自宣
佈將送交紀律委員會裁決。
這因此讓各隊傻眼,國泰李永振、洪玲瑤甚至氣得站起來走人。
資料來源:
http://0rz.tw/2ZC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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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treeland:籃協第九屆理監事自2006年上任迄今,小洪老師跟錢姐都是 02/11 14:56
2F:→ treeland:理事。就算當初開會時,隸屬國泰球團的理監事未出席但是 02/11 15:00
3F:→ treeland:理監事會議既已通過新辦法,為何還需要循往例? 02/11 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