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icecake ()
看板Violation
標題[公告] Violation 版檢舉規範與處理規則
時間Mon Mar 19 16:24:19 2007
一.板規
1.本板板面上之文章,未經板主及原作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形式轉錄至其他看板。
2.所有判決完成之案件,其檢舉文、證據文及判決文,未經板主同意,不得任意刪除之。
3.使用者不得發表與本板板旨無關之文章。
4.未經板主同意,使用者不得對本板文章進行推文、加註、噓文。
5.檢舉文用詞需妥適,且不得有毀謗、侮辱、謾罵他人之情形或看板違規行為。
6.違反以上規定者,予以罰單一張以上之處分。
二.處理程序
1.所有案件,自證據文完成時起,法官需於十日內做出判決。
2.如有特別之情事,致無法於十日內做出判決時,法官應於十日內主動寄信說明。
三.檢舉文及證據文之格式
1. 檢舉人需依檢舉文之格式,如實填寫相關事項。
2. 檢舉人於檢舉文完成後,需依以下之規定檢附相關證據於本板作為證據文章,變更其밊 標題應與檢舉文一致,並將前方之〔檢舉〕改為〔證據〕。
(一) 以水球、交談、聊天室之聊天內容為證據時,檢舉人應將相關之內容移至備忘錄
,存入個人信箱後,轉錄個人信箱內之備忘錄於板上作為證據。
(二) 以信件為證據時,檢舉人應轉錄被檢舉人所寄之信件。於大量信件騷擾之情形時
,檢舉人得直接將郵件列表複製貼上以為證據。
(三) 以暱稱、簽名檔、名片檔或其他個人資訊設定為證據時,檢舉人應將相關之內容
完整呈現於板上以為證據。
(四) 如遇上列情形以外或其他特殊情事時,法官得要求檢附其他適當之證據。
3. 證據文一經編輯,即失其效力。
4. 就同一案件,二度以上未依規定提出證據者,處劣文以上之處分。
5. 提供偽證者,處停權三周以上之處分。
法務 ricecake
實習法務 brainfighter
2007.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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