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ttlebike (小摺)
看板Uni-LawServ
標題Re: [申訴] 高中版lee457088判決
時間Thu May 17 09:48:38 2018
群組長、申訴人 mt580 :
在群組長尚未完成宣判前,針對申訴人提出的意見,再度提出說明:
1.援引現行 使用者條款 2.0.1
#1KvlRVQC (SYSOP)
8、拒絕或終止您的使用(1)
您同意本站各級管理者基於其自行之考量,有權隨時終止本服務或其任何部分,
包含但不限於對您所為之刪除文章、鎖定文章、看板水桶或看板禁止發言、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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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規 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一、看板違規行為:
(八)板主管理看板或小組長管理群組時,違反本站關於板主及小組長權利義務及管理
之各項規定,或其他不當行為。
第二章 違規行為之處理
第八條(違規行為之認定權人)
看板違規行為,由版主認定事實之有無。其中關於板主管理板面不當及違反群組規範
行為,由小組長認定之。
板主對於使用者於看板內違規,
有絕對的先行認定權,
檢視
#1Qw7LUbX (SENIORHIGH) 公告文章上,
並無使用任何無關事實或貶低言論.
板務認為使用者完成註冊即同意本站使用者條款,
本站無償提供使用者使用本站資源,
在本站有考量的情況下,得隨時終止其一或全部的權利,
同時自無衍伸侵權行為。
2.板務聲請待板務站長解釋站規後再行審理
針對申訴程序部分,
不論群組與看板均有訂定一定程序,
此程序即為與板主先行溝通。
現行站規對於申訴規範為
#1CLXxDNX (SYSOP),
板務認為板務處分為一行政處分(板主使用公權力對私人權利的剝奪),
與板主先行溝通程序,旨在給予了解狀況之認定權人有重審機會,
進而減少誤判及濫訴的浪費。
行政處分通常在當事人未能提出答辯的情況下單獨作為,
現行板主所做判決,並無一定要先請當事人提出答辯後再行處分,
使用者對於該處分有任何不服,
自得依一定程序提出申訴,
倘若未依程序提出,程序上即有重大瑕疵,
自無審理之必要。
檢視申訴人對於申訴程序的看法,認為現行申訴流程有瑕疵,
因 kid725 代理群組長於
#1P58JYyB (BoardCourt) 聲請站規解釋,
申訴人若仍認為群組與看板程序有瑕疵,
那板務向群組長聲請待板務站長解釋站規後再行審理。
3.板務聲請待申訴人修正申訴用詞後再行審理
援引板務站長判例
#1KMYLzgf (BoardCourt)
即起所有申訴若申訴者以標題、內文,在客觀事實外以主觀評語對板務、組務人員
進行申訴程序中不必要的價值評價,藉以虛張聲勢或宣洩情緒,將一律比照本案,
要求修正標題與內文後再行處理。
申訴人於申訴本文中,
對板主 lee457088 在客觀事實外以主觀評語進行不必要之價值評價,
板主 lee457088 於
#1Qw8b7J8 (Uni-LawServ) 已有說明。
申訴人於申訴本文所陳述之經過,
除未對板主判決提出必要之答辯,質疑板主判決偏袒外,
亦陳述許多與板主判決無關之事實。
綜上所述,
板務認為其陳述與申訴核心主旨無任何關係,
依板務站長判例
#1KMYLzgf (BoardCourt),
板務聲請待申訴人修正申訴用詞後再行審理。
4.回應申訴人意見
1F:→ mt580: 最後補充法律問題:"當事人進行主義"是對進入法律訴訟的用詞05/05 23:30
2F:→ mt580: 站內的不成文法內規居然套用這條款~法律認知有待加強...05/05 23:33
板務認為,現行申訴人所進行階段即為使用當事人進行主義,
審判長(本級為群組長)目前並未對案件進行詢問,
而是由兩造(板主及申訴人)自行說明,
我想即已符合當事人進行主義意旨。
不成文法指的是法律無明文規定,而不以條文化方式呈現,卻有實質拘束效力,
然本站申訴過程均有明文規定,
申訴人所陳述亦非事實。
至於是否適用當事人進行主義,
恕我無法理解申訴人陳述的根基點為何,
若申訴人認為不適用當事人進行主義,
那板務一併請問申訴人在本站申訴流程,應適用何種方式進行?
3F:→ mt580: "人格權"受損得隨提抗辯~還要等誣告72小時才得舉發? 05/05 23:37
舉發為與當事人無關之第三人,對於違規事宜提出,
申訴人無論如何均為案件當事人,不應使用舉發一詞,
請申訴人注意法律用詞在法律意義上的差別.
4F:→ mt580: 版主沒先內部信溝通~竟以公告方式先斬後奏?這叫有程序問題?05/05 23:39
對於板主進行板務處分,意見以如上述,
板務認為板務處分為一行政處分,
同時現行站規並未對板主所做板務處分,規定要先請當事人提出答辯後再行處分,
板主於接受當事人檢舉,判定符合板規處分標準,
即可直接公告執行處分,自不待言。
至於以公告方式先斬後奏,
板務查水桶執行時間為
05/01/2018 22:12:16 lee457088 暫停
mt580 發言,期限為 90 天
處分公告發布時間為 Tue May 1 22:10:36 2018 ,
申訴人所述亦非事實。
原則上板主對於水桶部分,
均會先公告後才會執行。
5F:→ mt580: 然也不查該檢舉人時常發爭議性文章??就以主觀推論...05/05 23:42
每個案件獨立,
縱使檢舉人因其發表文章遭水桶處分,
亦不會喪失對於案件的檢舉權利。
同時提醒申訴人的是,
本案是以板規 3-2-i. 私人恩怨 進行處分,
縱使無當事人檢舉,板主仍得自行發現後進行處分。
至於主觀推論部分,
板規第三章所規範之事項,均為授權板主主觀判定,
然這項判定會盡量朝對板友有利方向進行,
板主給予每位使用者相當大的言論自由,
#1QRLwlBa (SENIORHIGH) 已有明確說明。
現行高中板板主均為全體高中板使用者投票選出,
由看板使用者委託授權板主進行管理,
除板主對看板事務管理有合法性外,亦有正當性。
任何使用者若認為板主有任何不適任的情形,
自得依群組或看板規範提出罷免,板主均會尊重使用者與群組決定,並以敘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5.178.37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Uni-LawServ/M.1526521720.A.128.html
※ 編輯: littlebike (114.35.178.37), 05/17/2018 09:52:16
6F:推 mt580: 之前多有回應~也不在重複論述~簡易說明就好!! 05/18 10:20
7F:→ mt580: 1.自己誤判拿站規來"擴大解釋"是否合宜?? 05/18 10:22
我還是要說明,判決是於法有據,這個法就是高中板板規,
至少我個人並不認為這個案子有誤判的部分,
當然我尊重群組長的決定.
8F:→ mt580: 2.一下子套用法律"當事人進行主義"然後又說不成文法? 05/18 10:23
恕我直言,這一部分都是您所述的,
您於上一篇推文:
9F:→ mt580: 最後補充法律問題:"當事人進行主義"是對進入法律訴訟的用詞05/05 23:30
10F:→ mt580: 站內的不成文法內規居然套用這條款~法律認知有待加強...05/05 23:33
我把您提出這兩個意見分開回覆,
還是我又誤會哪個部份了?
11F:→ mt580: 3.要當事人提出才受理?或是自行發現進行處份?各自獨立?? 05/18 10:26
12F:→ mt580: 既然依職權本來就該通盤審視?都挑自己有利的說詞阿? 05/18 10:27
請自行將板規看清楚,
告訴乃論就是要當事人提出,非告訴乃論可以由板友發現向板主檢舉,
也可以由板主主動發現做裁判,
您的案件是非告訴乃論的前者,由板友發現向板主提出檢舉,
板主受理後認定私人恩怨成立.
13F:→ mt580: 4.不成文法的程序正義?有比名譽受損來得嚴重?不能隨時抗辯? 05/18 10:29
14F:→ mt580: 只不過是找牽拖事由,照版主邏輯與偏見~判決結果可想而知 05/18 10:32
恕我再度重複論點:
依據高中板板規
#1QZ4qAKp (SENIORHIGH)
5-3. 若不服板主所做之相關板務處分,請依循以下程序進行:
一、與原判板主以站內信或其他站內合法形式(請勿用app私訊系統)進行溝通,
原判板主需於收到信件後72小時判定是否變更或維持原判決。
二、若對該溝通結論不服者,得以群組寄信方式寄予板主群,
由板主群合議討論,並得視需要進行暫時處分。
若討論時間需要超過72小時,則需先行回信告知。
三、若對最後判決仍不服者,得前往組務申訴看板 Uni-LawServ 板發文申訴。
另依據群組申訴規範
【精華文章】 ◆ 申訴規範 看板《Uni-LawServ》
我在哪?
z-3-2
Uni-LawServ
3. ◆ 申訴規範
2. 板務申訴規定(一) 申訴流程
申訴案件提出程序
一.申訴步驟:
2.不服該板主之懲處時,請先以站內信件向板主溝通,
若仍不服結果,才得以向小組長提出申訴。
現行站規對於申訴規範為
#1CLXxDNX (SYSOP)。
以上3個對於申訴流程的規範,均有明文規定,
並非板主使用「不成文」法的程序,
請申訴人先認知「成文」與「不成文」的差別.
再者,對於任何處分不服,
行使救濟權仍需依程序提出,
程序的重要性我想申訴人應清楚理解.
15F:→ mt580: 5.版主消極不作為"以當事人進行主義"?又說自行發現會處分?? 05/18 10:38
16F:→ mt580: 那有人說"糞校"和本人我說"雜工"算不牴觸?唯獨判我?? 05/18 10:39
17F:→ mt580: 一會說要有人檢舉才成立..要不日後發現會追究?各自獨立?? 05/18 10:40
18F:→ mt580: 那都給您規定就好?通篇文章你沒處置?那他篇要秉照辦理嗎? 05/18 10:42
我這邊只單說您的案子,
您的案子是因為當事人提出「證據」向板主提出檢舉,
板主認為這個證據足以構成「私人恩怨」,進行處分,
如果您不服,那應該要舉出「反例」,去說明這個證據是無效,或是提出答辯,
在板務處分(水桶處分)上,板主就是負責審判,
兩造雙方各自提出有利自己的證據,應屬合理,
而不是一昧的要求板主要主動的去查應該由您提出的證據。
所謂板主發現亦得處分,
係指板主的主動處分權,適用「私人恩怨」這個規定,
這項權力為尊重使用者言論自由,較少使用,
也因此您的案件中,並無使用板主主動處分權.
如果您覺得板主應該充分利用「主動處分權」,
這點我必須說只是對看板板主的建議,
請至板務討論板提出.
19F:→ mt580: 6.同議題沒針對性~可以去查~別拿它版事務~來遷就與自我發揮 05/18 10:45
我這邊僅再度重申一點,
有關「私人恩怨」的判定,
高中板過往針對私人恩怨之相關處分,亦受理於他板產生私人恩怨之檢舉,
這一點於上一篇已有說明.
20F:→ mt580: 7.交由相關人員判定!至於版主適任性?與本人捍衛議題無關! 05/18 10:49
最後我必須要跟當事人說明,這邊不是也沒辦法提供給您問到飽的服務,
請注意這是申訴專板,請針對案件核心討論,並注意自己的發言.
※ 編輯: littlebike (114.35.178.37), 05/18/2018 15:09:38
21F:→ mt580: 到底誰理虧~並非雙方當事人說了算!是你自己要補充~反怪人?? 05/18 18:44
22F:→ mt580: 且推文都有說~我沒針對誰!卻要證明..把不相干的人扯進來? 05/18 18:47
23F:→ mt580: 當初另一版主也沒針對程序時間點做爭辯?反倒你緊咬這點?? 05/18 18:49
24F:→ mt580: 無法理解程序瑕疵~到底是推託之詞?還是你判決的主要依據?? 05/18 18:50
25F:→ mt580: 一直繞著證據?除了那幾篇有交集外?此外還有嗎? 05/18 18:53
26F:→ mt580: 還是需要我針對不同人~然後同議題反駁的推文?不會自行爬文? 05/18 18:55
27F:→ littlebike: 恕我直言,您的答辯詞不也一直對板主認定的程序提出 05/18 18:55
28F:→ littlebike: 自己的看法嗎? 05/18 18:55
29F:→ mt580: 你在爭論程序時間點先後..有影響當初對我的判決嗎?? 05/18 19:00
30F:→ mt580: 說到底...只不過在卸責判決?? 探究我沒掌握時間流程而已 05/18 19:02
31F:→ mt580: 多說也沒什麼意義~~就委由相關人員判定吧! 05/18 19:04
32F:→ lee457088: 所以我還是不懂你為什麼至今都還在提雜工一詞 05/19 14:30
33F:→ lee457088: 到底是哪裡讓你認為你的處分理由跟雜工有關係啊.. 05/19 14:30
34F:→ mt580: 依你們的邏輯還不認為自己誤判嗎? 還不自行請辭負責嗎? 05/19 15:00
35F:→ mt580: 已說得很明白~既然雜工不含任何意思~那就別拿他版事務牽扯! 05/19 15:01
36F:→ mt580: 傷害也已造成...到此為止!別再替自己的過失~事後追究辯解! 05/19 15:03
37F:→ mt580: 相關過程和後續處置~可受大家公平檢視! 以上~~~ 05/19 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