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tter1529 (宋代才女唱元曲)
看板TuTsau
標題Re: [吐嘈] 這個臉書看了很不想活
時間Sat Feb 26 03:14:41 2011
※ 引述《zerofantacy (錢是靈魂 愛是生命)》之銘言:
: 一開始心叔在問有沒有人提供~這個部落格看了很想死~PTT
: 裡面有哪些文章是有貼連結到他那邊網頁的
: 隔天看到他發言說
: TO XXX:謝謝你的愛護!有什麼相關聯結再傳訊息來,
: 已經請人備份處理了~先刪了!
: 接下來會發生什麼嚴重事情嗎?
又不是只有他會備份......
依證券投資及信託顧問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本法所稱
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
取得報酬,
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
,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同法第107條第一款則規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這傢伙寫了一堆叫人家用千元以上代價請他吃飯 或是什麼"一對一付費致富課程"
^^^^
顯然就是有違反證券投資及信託顧問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啊
本法可沒有規定不起眼的代價就不用處罰 被請客當然也是取得報酬
所以就是看有沒有人要把他所有提到叫人請客他就教學 還有他的什麼豪宅貴婦文章
通通備份起來
等他又跑來說要告人云云
就大家來比比看誰比較痛吧
反正只要證據蒐集齊全 寫個狀到地檢署去告發 檢察官自然會處理
大家就等著看好戲了
呂先生最喜歡說什麼:「父母養你到那麼大,哭著跟我道歉...」云云
看哪位熱心公益的鄉民不辭辛勞走一趟地檢署
為大家上演一齣「活到這麼老,哭著跟檢察官道歉」的戲碼供大家賞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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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在非訟所整天翻譯英文 本國法忘得差不多了 有錯還請指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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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164.200
1F:→ dingcross:系列文有換標題的趨勢XD 02/26 03:16
2F:→ comebuy01:禿兒強的是他真的會告,鄉民都只是萬人響應一人到場 02/26 04:15
3F:推 leighmeow:GJ 02/26 05:10
4F:→ thirtycm:他還當分析師教人家玩股票呢!!狗屎!!告死他!誰怕誰! 02/26 08:51
5F:推 lolicone:我只備份了貴婦豪宅那篇XD 02/26 08:52
7F:推 funnyrain:等他有行動再檢舉吧 ~ 02/26 11:51
8F:→ funnyrain:之前有人被他凹請吃飯教學 不知有沒有備份 02/26 11:52
9F:推 BigCat:三樓一語道破 02/26 14:24
10F:→ BigCat:說錯,是二樓 02/26 14:24
11F:推 firedeath:他之前叫我請他吃君悅要教我股票的訊息還在耶 >///< 02/26 14:26
12F:推 jolynn403:樓上記得備份出來! 02/26 14:53
13F:推 Roset:XD 02/26 16:54
14F:推 zard0205:不錯...鄉民是應該要自保 02/26 2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