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fwh1209 (忌秋風)
看板TransLaw
標題侵害他人權益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其例外情形為何呢?
時間Tue Jul 12 12:42:29 2011
淡江公行98年的考題 因為我不是讀法律的
找都找不到答案 希望貴版可以為我解惑
民法上 侵害他人權益因負賠償責任 但是尚有例外情形
其情形為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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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32.187.94
1F:→ aaaaa456852:非因過失或無法避免 07/12 14:16
2F:→ ffwh1209:非因過失? 07/12 15:20
3F:→ aaaaa456852:民184第2項 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07/12 18:39
4F:→ aaaaa456852:我第一句講的可能有點含糊 就是如果你侵害了他人的權 07/12 18:40
5F:→ aaaaa456852:利 但是你無故意,也無過失(例如無違反注意義務),即 07/12 18:40
6F:→ aaaaa456852:不負賠償之責 像是你過十字路口無超速亦有注意來車等 07/12 18:41
7F:→ aaaaa456852:即有盡到注意的義務,但你還是撞到人的話就不用負責 07/12 18:42
8F:→ aaaaa456852:像車禍時主張的信賴原則 07/12 18:42
9F:→ aaaaa456852:阿無法避免是我一時興起就打上去的 那是刑法裡面有無 07/12 18:43
10F:→ aaaaa456852:認識其違法性來阻卻違法性層次要件的東西 07/12 18:44
11F:→ ffwh1209:謝謝你哦:) 07/13 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