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yl0325 (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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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民法] 今天高雄大學民總第二題
時間Thu Jul 9 00:22:09 2009
: 第三題如果小弟沒寫錯的話,應是在討論相續共同正犯。
: 題目大致如下:
: 甲丙素有糾紛,某日甲行走在路上,剛好遇見乙丙兩人在互毆,甲即向乙表示「我也來!
: 」,乙向甲拒絕之,而後甲見戰況激烈,心生著急,於是向乙提供家傳青龍寶刀,乙接
: 受後,即用甲所提供之家傳青龍寶刀將丙砍死,乙向甲表示「青龍寶刀,名不虛傳」之後
: 即揚長而去。問甲乙之刑責?
: 題目有點記不清楚的地方還請多見諒喔:D
首先從共犯與正犯的區分開始
按共犯與正犯之區分共有形式客觀說 實質客觀說 主觀說 綜合理論 犯罪支配理論
實務採綜合理論(擇一理論) 學說通說採犯罪支配理論
綜合理論如下
自己犯意 自己利益+構成要件行為=正犯
自己犯意 自己利益+非構成要件行為=正犯
非自己犯意 非自己利益+構成要件行為=正犯
非自己犯意 非自己利益+非構成要件行為=共犯 (以上請參照25台上字2253)
學說批評有擴大正犯成立範圍之虞
犯罪支配理論如下
如果對於犯罪行為具有 意思支配 功能支配 行為支配
而屬於具有掌控主宰整起犯罪事件的核心人物或關鍵人物則為正犯
而不具犯罪支配地位而處邊緣角色只是擔任誘使 觸發行為者為共犯
按以上兩理論做一判別
按綜合理論來判斷 依題目所示甲丙不和 應可認為是為自己犯意 故為正犯
按犯罪支配理論 乙丙戰況激烈無法分出勝負因為甲的寶刀而導致結果發生
則應認甲具功能支配而屬核心人物 故屬正犯
接下來討論是否成立共同正犯 區分共同正犯的學說理論共有三種
分別是 犯罪共同說 行為共同說 共同意思主體說
我國通說採犯罪共同說 即要具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至於行為共同說只要有共同行為分擔即可(有學者用來解釋過失共同正犯)
而共同意思主體說 是日本採行的 我國也有採行釋字109(共謀共同正犯)
而這邊我認為老師有可能要考所謂的共同正犯的犯意切斷
這邊我國學者有如此主張的就我所知有兩位
一是甘添貴老師 另一應是李茂生老師
就是在乙拒絕之後是否能認已切斷其犯意聯絡 而按兩位老師見解
仍未切斷 因為甲仍然積極將其寶刀借予甲 故依犯罪共同說 甲乙二人成立共同正犯
這邊我只就後面殺人罪部分討論 至於前面的傷害罪以及能否主張正當防衛省略XD
所以結論就是相續共同正犯 甲只成立殺人罪之共同正犯
以上淺見 歡迎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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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別抱怨女友愛耍任性 因為她只對你任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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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8.14.130
1F:推 yisheng7869:沒錯!!應該是共同正犯才對!! 07/09 00:35
2F:→ JHROC:這些歸類以及名詞,對於考轉學考的同學而言,助益實在不大。 07/11 00:54
3F:→ JHROC:我認為不妨就從基本概念去做分析涵攝。如實務方面,只要對25 07/11 00:56
4F:→ JHROC:台上2253號判例所設立之判斷標準去涵攝;而學說方面則就以犯 07/11 00:57
5F:→ JHROC:罪支配理論之下之各概念涵攝即可。當然,評分之標準我想除了 07/11 00:58
6F:→ JHROC:實務與學說之基本闡述之外,如何將上述與案例事實細緻的涵攝 07/11 00:59
7F:→ JHROC:亦是需要好好練習才能拿高分的。 07/11 00:59
8F:→ lovehan:多看月旦法學教室 有沒有一點點幫助? 0.0 07/11 21:03
9F:推 JHROC:這是肯定的。但是千萬別陷於一家之說,特別是不精確的那家。 07/11 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