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dgelaw (鼎哥)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問題] 考前民總問題急問!
時間Wed Jul 9 00:02:46 2008
※ 引述《legist (強哥)》之銘言:
: ※ 引述《judgelaw (鼎哥)》之銘言:
: : 1.禁治產宣告的「撤銷人」一定要同一個「申請人」?
: 民總無明文。
: 可推知聲請權人皆得向法院聲請撤銷禁治產宣告,不以原聲請人為限。
: 要小心,「申」請與「聲」請的區別。
: : 2.甲為了逃避債權人的強制執行,將其所有土地一筆,
: : 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方法,移轉登記給乙且已經登記完畢。
: : 其後,乙因為需款應急,竟未經甲的同意,將土地賣給惡意的第三人丙,
: : 雙方訂有買賣契約並辦妥登記:
: : (一) 甲乙所訂立的買賣契約及土地移轉的行為是否有效?
: : (二) 乙丙所訂立的買賣契約是否有效?
: : (三) 乙丙關於該土地移轉的行為是否有效?
: (一)皆無效,因民87。
: (二)有效。因買賣契約之成立生效,並不以出賣人有處分權為要件。
: (三)無效。因丙係惡意,無土43對於不動產買受人善意受讓之保護。
: : Q1:
: : 若契約無效,甲對丙得按民法767條主張返還其土地所有權,
: : 但丙對乙應如何主張以茲救濟?
: : EX:主張179或「226、256、260」?
: 乙丙間之買賣契約成立生效,惟乙未能履行其出賣人交付並移轉標的物所有權之
: 義務,故乙須對丙負擔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 : Q2:
: : 若是無權代理情形,本人不同意,無權代理仁和第三人的債權行為、
: : 物權行為皆無效,則第三人可對無權代理人提出何主張以茲救濟?
: : EX:主張179或「226、256、260」或110?
: 若為狹義無權代理之情形,因本人拒絕承認使無代理權人與第三人之債權行為及
: 物權行為皆歸於無效,第三人自無法基於一有效之買賣契約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
: 害賠償責任,僅得依民110無權代理損害賠償之規定主張救濟。
: 然若再加入「丙為惡意」之情況,則丙既知乙無代理權,自無從依民110之規定
: 請求乙負無代理權人責任,固不待言。
: 你的Q1的假設應該是在題2之下的吧,那Q2也是嗎?因為往下看,Q3好像
: 就是獨立的問題了。要發問最好清楚一點,也最好先把自己的見解寫出來哦。
: : Q3:
: : 甲是A屋所有權人,將A屋暫時託付乙保管,無權代理人乙嗣候
: : 將A屋出租於善意不知情第三人丙?
: : 其後甲不同意,乙丙間的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確定不生效力,
: : 由於民法上沒有善意租賃之規定,則丙得向乙主張何權利以茲救濟?
: : PS:"租賃"有債權行為但沒有物權行為?
: 租賃契約之成立生效,如同前述之買賣契約一般,並不以出租人有租賃物之處分
: 權為要件,況租賃物本未涉及處分行為(買賣契約係以發生處分行為為目的),
: 故更不必論及處分權(處分行為)之部分。故乙丙間之租賃契約成立生效,而乙
: 未依債之本旨為給付,即乙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債務不履行,丙即得對乙請求
: 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 : Q4:
: : 民國93/1/5甲請乙到丙餐廳吃飯,由於甲是丙的常客,
: : 請客當天甲並未帶錢於是賒帳請客吃飯,
: : 事後丙於95/1/5向甲請求支付93/1/5當天吃飯費用2500元。
: : 甲不願給付,甲是否可以拒絕給付?
: : Q:這題的時效期間計算是不是93/1/6~95/1/5(始日不算入)?
: 飲食費之消滅時效係屬民127(1)之二年短期消滅時效,債權人之請求權罹於時效
: 後,債務人得行使其因時效消滅所得之抗辯權,主張拒絕履行其債務。
: 關於期間之計算方式,若係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為民
: 120II所明定。
: 丙對甲之2500元債權之形成日期為93年1月5日,由於此請求權依民127規定
: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係以年定其期間,依120II之規定,始日不算入,故
: 由93年1月6日起算,而由前開日期起算二年之終期則為95年1月5日,故
: 丙於該日行使請求權仍未罹於時效,甲尚未取得抗辯權,故不得以罹於時效為由
: 拒絕給付價款。
: 惟若丙於請求後6月內未對甲起訴,依民130之規定,則視為消滅時效不中斷;
: 屆時若甲再行使抗辯權,則其拒絕給付即有理由。
: : Q5:
: : 觀光客甲在德國Trier紅酒拍賣場。意外發現好友乙,
: : 甲很高興舉手跟乙打招呼。拍賣人丙在為一桶一千公升紅酒之拍賣,
: : 將甲的舉手依賣場的拍賣規定與習慣視為同一拍賣價金之表示而為
: : 拍定之表示,拍定之價金為三千歐元甲不承認有同意之表示,
: : 僅是舉手打招呼而已。問甲丙間法律行為效力如何?
: : Q:
: : 表示行為:明示、默示、單純沉默
: 單純沉默似不可認為為表示行為。(默示,好歹還有「示」)
: 表示行為必須在客觀上可認為其在表示某種法律效果之意思。
: : 行為意思:表意人自覺的從事某項法律行為
: : 表示意思:行為人認識其行為具有某種法律上的效果
: : 依照通說,行為人有「表示行為」及「行為意思」,意思表示即已成立。
: : 則此題甲是否具有表示行為、行為意思、表示意思?
: : 亦即甲之意思表示是否構成?
: 傳統見解認為,行為人客觀上須有「表示行為」,主觀上須有「行為意思」及「
: 表示意思(表示意識)」,始能成立意思表示;新近多數見解認如上所示,僅「
: 表示行為」及「行為意思」即可成立意思表示,蓋為保護相對人之信賴,以維護
: 交易安全也。
: 本例甲為觀光客(只是隨著鄉民進來看熱鬧的),似可推知其不熟知德國Trier
: 紅酒拍賣場之拍賣習慣。甲在拍賣場向巧遇之好友乙舉手打招呼,確已具備行為
: 意思及表示行為,惟並無任何表示意思可言。如機械式地依新近通說之見解可操
: 作得出,甲既已具備行為意思及表示行為,該意思表示即已成立生效,而拍定即
: 代表買賣契約亦成立生效;惟本例之標的物為一千公升之紅酒,標的金額高達三
: 千歐元(少說也有十幾萬台幣),除紅酒批發商外,以一般個人之資力及地位觀
: 之,幾希為此紅酒買賣者;況甲之身分為觀光客,對此類大宗買賣之出賣人(拍
: 賣人)丙而言,孰為酒商孰為觀光客,依其從業經驗應可輕易立判,亦應可推知
: 觀光客不可能一次買一千公升之紅酒。
: 新近多數見解之所以表意人僅須具備行為意思及表示行為即成立意思表示,在於
: 保護交易安全;於本例中,既丙可輕易立判甲觀光客之身分,且可推知其不可能
: 一次買一千公升之紅酒,則丙對於甲之舉手不應遽認為有信賴可言,使甲之行為
: 不成立意思表示亦無害於交易安全,故此處應個案認定甲之舉手尚不成立意思表
: 示,甲丙間自不成立買賣契約。
: 惟若認定甲丙間成立買賣契約時,甲僅得類推適用民88關於意思表示錯誤之情形
: 撤銷其意思表示(須就相對人之信賴利益負賠償責任)。
請問意思表示錯誤撤銷共通要件之ㄧ,表一人無重大過失,
學界通說採"重大過失說"? 若是,意思是表意人如係"重大過失"
就不得撤銷?
還有老師書上寫:
表示行為:直接將效果意思表示於外部,而"效果意思"係表意人欲依其表示
發生特定法律行為的意思
還有
行為意思:表意人自覺的從事某項法律行為,可是甲只是舉手和朋友招呼,
顯然非法律行為
亦即既然舉手打招呼一開始就不符合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當事人,
標的物,意思表示),
那需要進入"意思表示之構成"來探討?
雖然遇到這類型的題目會做了,但我對這個定義不大了解...
: : Q6:
: : 甲二十五歲時與乙結婚結婚,當時乙才十九歲,後來結婚生子丙。
: : 丙現年六歲,一天六歲的丙與鄰居哥哥(八歲)玩遊戲,
: : 後來雙方達成協議,丙以其玩具手槍和丁的遙控飛機交換,
: : 隔天丙後悔,跟丁要回玩具手槍丁不肯。請回答下列問題:
: : Q:「丙以其玩具手槍和丁的遙控飛機交換」是法律行為?
: 是。只不過是無效的法律行為(互易契約)。
: : Q7:
: : 借貸(464and474)是要式or不要式行為?
: 物之交付為使用借貸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成立要件,故為要物契約。
: 王澤鑑書上第272頁圖是把要物及要式分開來寫,好像要物及要式是兩件事;
: 但我個人認為要物是要式的一種(要交付物→「應依一定的方式」→「要式」)
: : Q8:
: : 植物人有權利能力,但有無行為能力?
: : 個人看法應視有無被禁治產宣告對否?
: 個人看法是無行為能力,不論有無被宣告禁治產。理由:民75後。
: 植物人顯然就是「無意識」。
: : Q9:
: : 台東漁會甲,拍賣漁民所捕獲之黑鮪魚250kg在拍賣會第一次
: : 參加之婦女以不知道拍賣黑鮪魚之喊價乃以公斤計價於喊至
: : 5500元十加碼500元因無他人加價拍賣官判定以得標以歡欣以
: : 6000元購得一尾黑尾魚不支十既係以總價一佰五十萬元成交。
: : (一)該買賣契約是否成立生效?
: : Q:乙有「表示行為」和「行為意思」,故意思表示成立對否?
: : (二)乙有無救濟之道?
: Q9的答案就自己練習看看吧。
: 但這題的答案,我不會寫的跟Q5(紅酒案)一樣。
: 因為事實不同,判斷也會有不同。
: 而且題目都問了「乙有無救濟之道?」
: 擺明就是告訴你第一小題的答案要寫買賣契約成立生效。
: (Q5可沒這樣明說)
: : 幫我解答的人我會萬分感激...
: 就當我佛心來著好了。
: 如果有板友因為看了本篇而考上的話,再來好好感謝我一番好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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