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dgelaw (鼎哥)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刑法] 東吳90考古題問題
時間Sat Apr 19 03:31:51 2008
※ 引述《daveslg (誠實可靠小郎君)》之銘言:
: ※ 引述《judgelaw (鼎哥)》之銘言:
: : 東吳90
: : 三、 試問下列CDEF之行為應如何處置?
: : 1.公務員C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利用非公務員之妻D向丁收受賄絡
: : Q:則C應該當教唆收賄罪?
: : 若按刑法31條,D是否該當收賄罪直接正犯但可減輕其責任能力?
: : (這條怪怪的,D本就不具公務員資格,但按該法條又變成身分犯,
: : 結果再論處為"收賄罪直接正犯構成意見"該當,無阻卻違法事由,
: : 但可減輕其責任能力)
: : PS:減輕其刑和減輕責任能力有
: 該罪純正身分犯---->31條一項--->D以正犯論--->收賄罪 (減輕其刑=有責性的減輕)
: C---利用無身分人(不會發生該當 違法 有責) 工具理論--->間接正犯
這法條怪怪的,因為D本來就不具公務員資格啊,所以就該案這法條論D是身分犯
然後減輕責任能力?
然後C是利用構成要件不該當之D的間接正犯是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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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aveslg:這一條是專為純正身分犯的共犯準備的 04/19 10:35
2F:→ daveslg:將無身分人負擔有身份人的罪責 是這一條第一項的功能 04/19 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