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l (無聊的戰下去)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問題]林山田書中的問題!!!
時間Sun Jan 21 02:38:06 2007
我引一下原文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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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8版225p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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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化事由的要素即被視為負面的構成要件要素,而納入構成要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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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
合法化事由要素(即正當防衛等),被視為負面的構成要件要素,故不具合法化事
由(非正當防衛),即不具負面構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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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8版225p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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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的個別行為符合正面的構成要件要素,而不符合負面的構成要件要素〈即不具正當
防衛或緊急避難等合法化事由〉者,始具整體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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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上文的理解為:
負面構成要件為一合法化事由(正當防衛等),故構成負面構成要件(有正當防衛)時,整體
構成要件即不成立。因為負面構成要件該當不具違法性。
若不具負面構成要素(無法主張正當防衛)時,則整體不法構成要件該當。
***比較***
原文 (8版225p下~226p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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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行為雖然具有正面的構成要件要素,但是因為“不”具負面構成要件要素,而
欠缺不法,故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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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前開文的理解,負面構成要件指的是具正當防衛等事由,故若不具負面構成要件要
素(無法主張正當防衛)時,則整體不法構成要件該當。
下文中所述『…因為“不”具負面構成要件要素…』
基於前述理解,應係行為不法,可能構成犯罪。
但,該文卻得出『…欠缺不法,故不構成犯罪。』
是否論述上有自相矛盾之可能,不無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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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整體不法構成要件為(正面構成要件要素+不具負面構成要件要素)
以上是我基於對原文前段的理解所得出之結果,若有疏忽之處 請各位多多指教^^"
※ 編輯: ral 來自: 218.164.227.152 (01/21 02:50)
1F:推 Qlair:請參照基礎刑法學223頁以下 01/21 03:22
2F:推 Qlair:9版也是差不多 01/21 0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