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nclesausage (一條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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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民法] 信賴利益?履行利益?~
時間Wed May 31 14:29:00 2006
※ 引述《ezpeer107 (立志當壞人)》之銘言:
: 以下小弟的一點看法...請指教........
: (這裡好像比LAW板更著重在學理討論耶XDDD
: 沒辦法,在LAW板發問都沒人理,久了真讓人洩氣orz.....)
: ※ 引述《misiagod (我只是智能了點)》之銘言:
: : 尤其是王澤鑑老師書中關民法91條錯誤撤銷賠償方式這一段話感到困惑:
: : p.413~民法91條所稱:信其意思表示有效而受損害
: : 指信賴損害而言,其範圍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在內(民216)
: : ~~~~~~~~~~~~~~~~~~~~~~~~~~~~~~~~~
: : 意即他這段話的意思好像是說:1.能請求的為信賴利益 + 履行利益 。
: : 2.信賴利益-包括所失損害和所失利益。
: 民91 的賠償範圍:信賴利益(所受損害+所失利益),沒有履行利益
: 民226的賠償範圍:履行利益(所受損害+所失利益),沒有信賴利益
: 216在此兩者皆可適用(216-1~218-1亦可適用)
: 信賴利益/履行利益,原則上不能並存
: : (1)信賴利益-->何謂信賴利益損害賠償??大家直覺應該是
: : ""因信其法律行為有效,但因某種事實的發生,法律行為無效
: : 而受到的損害(以鄭玉波老師的講法是導致財產的減少)""
: : 但想請問一下,既然是損害為何又要叫利益呢???
: 「信賴利益損害賠償」這句話我曾經懷疑是日語倒裝的結果
: 用漢語文法應該是:
: 賠償 被損害的 (信賴)利益
: 動詞 形容詞 受詞
: : Actually,在知道信賴利益這名詞之前,應該先了解什麼叫
: : <信賴利益的損害>,信賴利益的損害的定義,是上面" #!@#!@#!$# "
: : 所述的才對,而為何叫信賴利益,也就是[若當事人不為此法律行為
: : 而可免除信其法律行為無效招受的不利益,意即白話點就是--免除不利益
: : 的利益]所以信賴利益又叫消極利益,因為它是免除你所受的不利益而對
: : 你產生的利益(消極利益)
: : ex:像是你訂約時所花費的費用,或是送貨時在高速公路上的回數票錢等
: : 都是信賴利益的範圍。
: 為什麼不這樣記:
: 當事人信其法律行為有效,卻因某事實導致無效,因而遭受損失
也可以用"投入"的想法去想
: 就是因為相信契約有效,所以才會花時間去訂約,才會上高速公路送貨
: 早知道契約無效就不會做這些事了
: 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 就是要回復當事人成為「早知道契約無效」的狀態
: : 致於王師的那段話,我個人認為他在解釋損害賠嘗的兩種方法,
: : 也就是216條的所受損害(信賴損害)以及所失利益(履行利益損害),但不知為何
: : 他會把信賴損害放在一起.....筆誤?還是!@~@@#應該是我功力太淺~
: : 我並引用鄭玉波老師的話:本條已明定,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此即指積極損害
: : 而言(就是所受損害),故消極的損害(履行利益)不必賠嘗也。
: : 那就表示91條已很清楚的說明,信其有效而受之損害,就是信賴利益損害...
: : SO.....王師的那段話...嗯...Orz..冏.....
: : ps.損害是利益的反面語~請同學分辯這四種.(腦袋打結#!@)
: : a.積極利益
: : b.消極利益
: : c.積極損害
: : d.消極損害.
: : 祝考試順利.....
: : os.我自身也難保了,sigh~"~..大家一起集氣吧!!!
: 我是這樣記的:
: │ 信賴利益 履行利益 固有利益
: ────┼───────────────────────────────
: 所受損害│ ex.締約成本之喪失 替代給付之支出 醫藥費
: 所失利益│ ex.機會成本之喪失 轉售利益 勞動力喪失
: 一般教科書上大都這樣舉例:
: 信賴利益-締約成本之喪失(訂約時之花費)----------------只舉所受損害
: 履行利益-轉售利益------------------------------------只舉所失利益
: 一般教科書上大概都沒有「機會成本之喪失」的例子,因為這真的非常難舉
: 光是「機會成本」四個字,就可以考到經濟系的學生頭破血流
: 而所謂「替代給付之支出」也蠻少見的,如:
這個例子其實滿多的 違約金的支付也是
: 甲賣車於乙,嗣後可歸責甲而債務不履行,導致乙有一段時間得租車來用
: 乙租車之租金即為替代給付之支出
: 就因為「信賴利益之所受利益」和「履行利益之所受損害」的例子太少
: 才會讓人有「信賴利益=所受損害」和「履行利益=所失利益」的錯覺..........
: 順遍問一下,有人知道什麼是「契約利益」嗎??有沒有相關法條??
沒聽過~~
那我提一個我最近還在思考中的問題好了~~
1.買受房屋 支出了裝璜費(準備受領給付所投入的費用),
後因出賣人無法移轉所有權 債務不履行
該裝潢費可否請求?如何請求?
與這類似的例子是為了買狗而去買狗屋 後因狗出賣人債務不履行 狗屋的支出如何請求
共通點在於是為了受領給付而支出的費用,因債務不履行成為無益費用的支出
2.因對方解約,而需對第三人支付的違約金可否請求?如何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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