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kf822 (我要女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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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輔大 刑法分則考題
時間Mon Nov 28 18:09:58 2005
法學組:
一.1.檢驗人之行為事實是否成立犯罪之判斷,係刑法分則所規定之各種犯罪類型,
而分則各種犯罪類型,應該如何解釋導出
2.刑法分則第二十二章殺人罪,設有六條規定,除了第276不論外,請解釋該罪章中
共有哪些殺人罪之犯罪類型
二.刑法第271條所謂的"殺人者",其行為客體是否包含行為人本身?理由安在?
三.1.刑法不乏加重或減輕其刑之規定,實務見解對於此種刑罰加減規定之性質,有何看法
2.依實務見解,預備犯和未遂犯的法定刑分別為何?
3.實務對累犯之效果"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又如何解釋?
4.有關實務對於刑罰加減規定之解釋,妳是否贊同?理由為何?
司法組:
一.年方十七歲之甲,某日下手殺害乙男,惟乙男並未身亡,事後,甲立即向警方自首
試問:法院對於前開甲之犯行,經審理無誤後,依法得在如何範圍之法定效果內,
予以量刑?請詳具理由以對
二.A誤持玩具槍以為真槍,黃昏之際至B宅外埋伏,欲射殺B男,因光線漸漸昏暗,
見B宅二樓陽台似有人影晃動,乃朝之開槍,事實上,僅係強風吹動衣物,
試問:A是否具有殺人罪之構成要件故意?請先說明構成要件故意之判斷結構,再行判斷
三.在刑法二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下,試問:
1.本條之構成要件,該如何解釋?
2.本條之立法理由何在?
3.本條之立法,是否有違憲之處?理由安在?
4.倘若本條有違憲之處,應該如何修正為當?
四.關於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下述的情形能否成立?
1.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殺害養父母者
2.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殺害本身父母者
3.收養關係終止後,原養子女殺害前養父母者
4.子女殺害繼父繼母者
5.非婚生子女殺害生父者
6.子女殺害其代理孕母者
因為財法要到禮拜五才考刑分,所以現在不方便PO,等考完在PO上來
此外,也請板上刑法高手可以對這兩份題目,提供解答
因為我改這兩班的刑分,答案千奇百怪,或許是我沒有注意到還有標準答案以外的解答
也煩請各位高手可以不吝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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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參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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