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race21 (grace21)
看板Terry
標題[志炫] 今天才看到這則消息
時間Wed Apr 28 18:58:29 2010
出處: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533856.shtml
歌手林志炫在部落格上因轉貼經紀人的電郵,
說康姓前女友是「瘋女人」,
被控妨害名譽獲不起訴,
康女聲請再議,
檢察官認為,林志炫只是澄清事實,
轉貼時還遮蓋前女友名字,
並無損害名譽的故意,林仍獲不起訴。
林志炫兩年多前遭前康姓前空姐女友爆料
說他劈腿、害她懷孕又感染陰蝨,
九十七年年四月廿七日,
林與康女同獲邀參加詞曲創作人詹兆源的婚禮,
僅禮貌性點頭、打招呼,
翌日媒體大作文章,引起經紀人李威德不滿,
四月廿九日發電郵給詹兆源,
信中抱怨「你怎可以不保護他(林志炫),讓那瘋女人接近他」等,
把電郵轉寄給多名友人。
【2010/04/13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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