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utesakai ((〞︶〝) /)
看板Tech_Job
標題Re: [請益] (急)何時是說離職的好時機?>"<
時間Mon Jan 24 00:16:30 2011
※ 引述《gmchoice (期待)》之銘言:
想請問板上的大家
目前是任職中
但已經要換工作了
第一次離職
只知道公司有規定要提前一個月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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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勞基法並沒很明確規定勞工於離職前需要幾日前告知,
但是很多人會依據以下這條:
第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
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很多人的觀念是根據勞基法第十五條所示:
第十五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
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因為有個『準』字,所以可以解釋的地方很大。
故你應該是先考慮你做了幾年,然後再決定提出離職日期。
依公司規定只是讓雙方好看,讓資方有時間找人,也就是人情方面。
本來是想領完年終就想say goodbye
但是我們公司發年終的時間是在過年前一天
所以今年應該就是在2/1(二)
想請問
1.如果在2/1確定戶頭進帳後,跟主管說要離職
這樣好嗎?畢竟還要待一個月>"<
還是要等過完年假上班第一天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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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可以,你高興就好,只要自己有新工作,可以順利銜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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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2/1提的話 年假算一個月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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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離職前,年假都會算,如果你已經
滿一年,年假七天公司
不可扣除!
如果未休的話,公司須以金錢補償。(如果我沒有誤解你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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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真的沒有待滿一個月就走 這樣公司會怎麼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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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先看你是否有待滿一年?
回到上面,因為第十五條有一個準字,所以解釋的空間很大。
不過很少有公司會這樣提出損害賠償,因為成本不對襯,而且告贏
機率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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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的幫忙~先謝謝幫忙回答的版友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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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7.193.227
1F:→ ccuwck:基本上 預告期勞方不遵守 是沒有罰則的 01/23 23:19
2F:→ DecadentX: 規定不一定要遵守阿 你有沒有讀過法律 沒處罰又不會痛 01/23 23:21
3F:→ leiyan:如果有契約呢 01/23 23:26
4F:推 dakkk:可以要求預告期的工資吧 01/23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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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期工資不是這樣用的。
主動離職
不可要求預告期工資,而是你上多少天班就給付多少薪水到離職當天。
根據第十六條:
資方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
第十一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三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
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
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在
資方主動通知勞方終止勞動契約後,才會有下述的情形供勞方使用: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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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6.125.163
5F:推 DecadentX:這才是專業的 01/24 00:22
6F:推 storyn05816:樓主BG版版主 01/24 00:36
7F:推 white100:大推~有空順便教育一下什麼是特休... 01/24 01:02
8F:推 lovetyrano:推 01/24 13:01
9F:推 wowowo60:推一下這篇 專業文 01/24 14:49
10F:推 ieman:專業!但是可以問一下,勞方提出後的請假外出雇主仍須給付 01/24 14:52
11F:→ ieman:請另謀工作仍須給付薪水,這可以說明嗎~ 01/24 14:54
12F:推 j00000:簡單說應該就是你在預告期內每星期可以請兩天找工作有薪假 01/24 15:29
13F:→ tank0824:那應該是被資遣才有吧!如果是主動離職也有謀職假嗎?? 01/24 16:02
14F:推 j00000:要是11及13條規定才有~主動的沒有。 01/24 17:07
15F:推 choualan:專業 邦推 01/24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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