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lancklin (白色其實是灰色)
看板Teacher
標題Re: [新聞] 台中小六生暑輔失控!「折斷掃把刺眼」
時間Sun Aug 9 14:32:12 2026
引文恕刪
我在X平台看到這篇新聞
所以特地回來看(我很久沒來PTT了)
我特別注意的是提告的細節---該教師還"在考慮要不要提告"
如果有版友認識那位老師或其家人朋友 請代為轉達這篇文的訊息
0.(特別補充說明)去提告,讓事件進入司法程序,是為了鎖定事實真相。
在場小孩的記憶還清楚,警方做的筆錄,雙方在少年法庭的應答紀錄...
萬一以後要面對校事會議,上述這些書面記錄不會那種被那種有罪推定
的人才庫的人用引導式詢問所改變的。
1.請其家人帶著驗傷單去警局提告重傷害罪,因為重傷害罪是公訴罪(非告訴乃論)
提告之後,就沒有教育主管機關來盧老師要有大愛,因為公訴罪不能撤告
2.請回想一下那個樂樂棒球事件。要知道,老師去提告示有時間期限的,但
是家長去教育局告老師【沒有期限】
(重新編輯補充)
樂樂球棒生打師事件,該教師選擇和解。
但是事後經過一段時間了,該生的家長以不當管教為由告到教育局,
學校的校事會議程序折磨了該位老師很久
原因何在?因為"和解"
如果當時的老師知道要進入司法程序,面對校事會議時可以申請複印當時雙方的筆錄
那是不是沒有後面的該事件是不當管教的爭議了?
3.公訴罪是國家檢察官(更正:少年法庭的調查官)作為原告,受傷的教師是證人,
這可以免去那位老師日後龐大的訴訟費用
4.(更正)已修法加入教師因公涉訟補助辦法補助老師是原告的情況,但是補助金額
未必全額涵蓋訴訟費用,另外,有可能在幾年之後遭遇來自地方政府或學校
以教師行為有瑕疵而追繳當時的訴訟補助費用。(我在當工會幹部時處理的真實事件)
5.以證人身分出庭在目前法令規定上是公假排代。
(補充:因執行職務涉訟而出庭才有公費排代)
詳細全文請參考敝人的方格子文章(皆為免費公開)
【警示文】給第一線老師的忠告:別用你的「善良」幫惡質家長設局!校園狼群中,
請收起你的聖母心
https://vocus.cc/article/6a7816a6fd897800019a48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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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cy05785 : 翻譯蒟蒻:務必用重傷害罪去告 08/09 16:43
2F:→ kcy05785 : 而且要快 08/09 16:43
3F:推 Mister5 : 垃圾家長最愛反告家長卸責己過,不可放任這種惡人 08/09 16:55
4F:→ Mister5 : 筆誤:反告教師 08/09 16:55
5F:推 porin : 脆上有在討論老師就算沒被眼睛刺瞎,大概也被開校事 08/09 17:06
6F:→ porin : (1)逃給學生追,結果其他學生被晾一旁也置於風險中 08/09 17:08
7F:→ porin : (2)教師出手壓制學生(尤其男老師),別忘記肛門會議~ 08/09 17:09
8F:→ porin : (3)屁孩轉而傷害其他班上同學 08/09 17:10
9F:→ porin : 不少行政是欺善怕惡看關係辦事責任會往下推 08/09 17:13
10F:→ porin : (所以防禦性教學其一就是要積極通報免得被甩鍋切割) 08/09 17:14
11F:→ porin : 大叔以前就看過主管怕校內資深老師連校長都敢隱瞞~~ 08/09 17:17
12F:推 anly888 : 貼去脆 08/09 18:42
13F:→ anly888 : 不曉得家屬會不會看到 08/09 18:43
我沒有在玩脆,麻煩網友轉貼過去,謝謝
14F:推 peterd1601 : 這種告來告去幾乎都是老師吃虧,整個制度有夠畸形 08/09 19:31
15F:推 iamhsg : 推推!長知識了! 08/09 19:35
16F:推 ruee : 推 謝謝分享 08/09 20:47
17F:推 zamp : 幫推 08/09 20:59
18F:推 westlml : 推 08/09 21:08
19F:推 lockshadow : 推 08/09 22:53
20F:推 BBWAS : 推 08/10 01:34
21F:推 ltcba : 刑法278可能比較難成立,因為實務上很難證明學生具 08/10 09:15
22F:→ ltcba : 備「重傷害之犯意」,告刑法277第2項比較實在,也是 08/10 09:16
23F:→ ltcba : 非告訴乃論,加上民法187一起,成功率比較高。 08/10 09:17
讚,謝謝補充
只要是非告訴乃論的都好,
因為老師自己當原告的話 律師費用學校補助不補助還要看校方的意思
而且 以該事件中是在校執行上暑輔
因執行職務而涉訟必須上法院當證人的話 符合公假且"公費排代"的條件
24F:推 daccdacc : 學生明顯知道折斷掃把後殺傷力比較強,且確實造成失 08/10 09:50
25F:→ daccdacc : 能的傷害,但未成年…… 08/10 09:50
那一位學生是情緒控制類的特教生,不是智能障礙類
所以,如D大說的,我認為該學生是有認知到傷害性也有"故意傷害"的意圖
(所以才會對準臉上眼睛這種脆弱之處)
26F:推 m21423 : 未滿14 會由檢察官調查嗎 08/10 09:57
M大說得沒錯,是我用字不嚴謹
這個事件,依照學生的年齡,會走少年法庭
依然可提"少年事件附民事"來處理
27F:推 lolen : 那個學生動手時還不到14歲,法院最多判賠家長賠錢 08/10 10:18
28F:→ lolen : 給老師而已。不過若是家長現在開始脫產,那位老師只 08/10 10:18
29F:→ lolen : 會拿到沒用的債權憑證 08/10 10:18
1.為防家長脫產,建議該位老師的家人盡快向法院提起假扣押
若假扣押需要的擔保金不足,可以找全國性的財團法人基金會
請法扶出具【法律扶助基金會保證書】取代現金抵押。
2.我的重點不只在於拿到賠償。
而是保存事實真相,不會像樂樂棒球事件那樣
事後被寫了帶風向的話 反而指責是老師的錯 也不會被校事會議"騷擾"
30F:推 m21423 : 行政刑事是分開的 硬要弄白的都能變黑的 沒差 08/10 10:51
那時老師的法律武器還在(沒有傻傻地說不提告),
應該不會像那個樂樂棒球事件一樣(吧)
31F:推 m21423 : 該告還是要告 未成年犯罪真的是漏洞 08/10 11:15
32F:推 Frobel : 這只能民事賠償吧 刑法上無敵 08/10 12:52
會讓該少年面對比較嚴密的處置,減少其後續再發生傷害他人的可能性
※ 編輯: plancklin (187.15.122.92 臺灣), 08/10/2026 14:43:07
33F:推 sding : 感謝分享。要收錄下來 08/10 1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