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credstone ()
看板Teacher
標題Re: [國小] 小朋友在報台的幹訐...
時間Sat Nov 3 23:42:42 2007
※ 引述《cashs88 ()》之銘言:
: 最近發現六年級小女生班上有很嚴重的小團體現象
: 雖然我不是班導師
: 但我也好奇想要了解她們在搞什麼
: 前陣子在上課前有個女生幹訐A女
: 過幾天換A女聯合其他女生幹訐B女
: 每天都上演不同的幹訐戲碼
: 後來又在她們報台上指名道姓用三字經幹訐對方...
: 不知道這樣是否違法?
: 因為小六剛好也上到法治相關議題
: 如果我是被幹訐學生的家長能要求賠償?
: 她們導師也不知道是心寒還是已經麻痺不想管了
: 這種事三不五時就上演
: 女生一直都是很難懂..呵...
基本上若論刑法,只罵髒話
已觸犯公然侮辱罪
刑法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
公然,指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態。
學校本身即是一個開放場所,可讓不特定的師生所見所聞
但公然侮辱罪屬於告訴乃論
也就是被罵的被害人若認為有需要提告
才會追究
若不主動提告,則檢調則因尊重被害人的意願而不會介入發動刑罰權
且刑法對於年紀太小的對象(未滿十四歲)也會採取不罰
也就是說以國小年紀的小朋友,雖然已違法
但因年紀太小的關係,無責任能力,是故不罰
但等他們將來以後長大到十四歲以後還罵人髒話就可以罰了
若有具體指稱事實、破壞他人名譽
則成立310的毀謗罪
與公然污辱的不同在於公然污辱是抽象的指稱
舉例來說:
甲罵A是妓女-公然污辱
甲說A在B棟大樓的A號房當妓女接客-毀謗罪
310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毀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是歸屬於刑法的部份
被害人也可因為名譽受損,另行在民法的部份要求賠償金錢
因為民法規定當你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名譽、財產、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情節重大者,可要求賠償相當金額
而民法對於侵權行為的規範,則不同於刑法
即便他是屬於7歲~20歲間的限制行為能力人
只要有覺知他所作的行為對他人產生侵害
即須負責,故理論上應該是在可以民法請求賠償
但實務上,我不清楚
因此你會看到有類似的新聞是說
罵了人家幾句話,結果要罰幾萬塊的新聞
這是屬於民法的民事訴訟賠償部份
也就是說罵人髒話(公然污辱罪的部份)可能負起的法律責任
包含刑法跟民法兩部份
刑法:拘役(一天以上,未滿六十天內)、三百元以下
民法:可視嚴重性由被害人提告要求賠錢
以上等等,希望有幫助到你^_^
資料來源:一個考上法院工作的待業者
有去補習班補過一些法律知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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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髮三千橫世態
玉骨冰心縱蒼穹
風節自古如殘照
青袍一舞笑人庸 魔界第一軍師 白無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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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acredstone 來自: 61.59.142.193 (11/03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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