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utamu (愚零鬥武多N  )
看板Teacher
標題Re: 調動名詞解釋義..
時間Wed Aug 11 22:01:52 2004
※ 引述《miroir (Requiem)》之銘言:
: 那我想問一下
: 如果在考上之前就已經結婚了
: 但是,先生在台北,太太剛考上高雄的學校
: 這樣的話,積分怎麼算呢?
: 麻煩有人幫我解惑一下吧
: 謝謝
申請介聘原因積分:最高九十分。
1.配偶不在同一縣(市)服務,申請介聘至配偶服務之縣(市),
自結婚後,凡配偶已在該地服務一年以上者給九十分,未滿
一年者給六十分。
2.配偶不在同一縣(市)服務,申請介聘至配偶設籍之縣(市)不
論結婚時間長短,凡配偶已在該地區設籍二年以上者給九十
分,一年以上者給六十分。
3.喪偶教師需照顧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或教師需照顧領
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卡之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
、配偶者,申請至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配偶設籍縣
(市)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教師,申請至設籍縣(市)者,
給九十分。
4.申請人本人或配偶之父母親之一,年滿七十歲(含)以上,
申請介聘至父母親或配偶父母親設籍縣(市)者,給九十分。
5.離婚教師申請介聘至他縣市者,給六十分。
6.單身教師申請介聘至父母設籍六個月以上之縣(市)者,給六十分。
7.全家遷居(與家人同時有跨縣市遷居之事實)者,給六十分。
8.教師於偏遠地區學校連續服務滿五年申請介聘者,給六十分。
9.其他原因申請介聘者,給三十分。
相關規定可參考
http://140.111.1.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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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2.57.9
1F:推 miroir:謝謝你的資料提供,大大感謝 61.229.65.197 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