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QKKQKQK (QK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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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申訴] 不服NTU板板主判決
時間Sun Dec 15 22:09:32 2019
※ 引述《littlebike (小摺)》之銘言:
: 一、查臺大板板規 1-7 ,以「未經他人同意」作為處分之要件,解釋上即應將此他
: 人,視為個人資料權利人。亦即使用者如認為其他使用者有違反板規 1-7 ,應
: 檢附相關證據(如:該文章含有個人或相關人不同意之相關證明資料),以利板
: 主判斷違規與否。
NTU板規
1-8 未經當事人同意,請勿公布私人間聯絡內容
違反者經由事主檢舉認定後給予水桶兩周處分並刪除文章或通知發文者刪除內容。
1-9 禁止對特定人物進行與事實無關的毀謗與侮辱性評論。暗示、影射、同音異字,
客觀上得確定所指涉對象與內容者亦同。
對特定人物之人身攻擊,需經當事人之檢舉,板主始得認定。
例外如重大人身攻擊或謾罵等情節嚴重者,看板使用者均得檢舉,經版主群
從嚴認定後進行處理。
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水桶兩周到半年處分,並刪除或退回文章。
累犯加重水桶兩倍,若是文章刪除並退回。
2-2 除限定當事人檢舉之條文外,本板使用者均得向板主檢舉本板之違規行為,非以
當事人為限。
板規1-8、1-9限定當事人檢舉
板規2-2,除1-8、1-9,其他違規所有人都可以檢舉
板規1-7任何人都可以檢舉,應該是為了避免目前這種狀況發生
至於同不同意這一點
我也無法斷定當事人是同意還是不同意
: 二、次查該爭議文章,係以一人之姓名為標題。申訴人 QQKKQKQK 所提之檢舉,為
: 使用者 willy2771 所發表之文章,有違反板規禁止散布個人資料之規定。故想
: 詢問申訴人,是否為使用者 willy2771 所發表之文章標題所提及之特定個人,
: 或為該個人認為其權利受侵害,而請求您代為向板主請求處分該發文者。若答
: 案為肯定,請提供相關資料供組務論斷,涉及個資部分可寄至小組長信箱,謝
: 謝。
我不認識該文章提及的人
僅依照板規與相關公告檢舉
: 三、本文同步轉寄予申訴人 QQKKQKQK 。
: 臺大閒聊小組 小組長 littleb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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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Talk_Service/M.1576418975.A.8F0.html
※ 編輯: QQKKQKQK (220.133.209.32 臺灣), 12/15/2019 22:1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