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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Fw: [新聞] 教師甄試作弊 法官:未涉貪污
時間Mon Mar 26 22:02:3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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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idler (愛得樂) 看板: Teacher
標題: [新聞] 教師甄試作弊 法官:未涉貪污
時間: Mon Mar 26 18:15:57 2012
教師甄試作弊 法官:未涉貪污
中央社中央社 – 2012年3月26日 下午3:32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26日電)
台東國中老師甄選發生考試委員護航特定考生,檢察官依圖利罪起訴相關校長
、老師。不過法官認為「教師資格」不是貪污治罪條例所稱的「利益」,因此判
無罪。
民國93年間,台東縣政府教育處舉辦專任老師甄選,未料,民國96年間這次甄
試爆發擔任試委員的校長、老師,受到江姓校長請託,護航 1名「行政院中部辦
公室」關切的女考生,結果這名女考生甄選上東海國中老師。
檢察官偵辦時,涉案的李姓老師坦承偷窺考生報名編號,再將準備護航的女考
生編號透露給擔任考試委員的洪姓、陳姓校長及李姓老師,考試結果,這名女考
生總平均最高分,取得教師資格。
檢察官認為,因陳姓校長等人的護航,使得女考生獲得教師資格,而獲聘教師
,享有本薪、加給、獎金等費用,直到民國94年8月前總共獲利新台幣40萬4963
元,於是將陳姓校長、李姓老師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嫌提起
公訴,其他人員則涉偽證起訴。
日前台東地方法院宣判,貪污和涉嫌偽證部分全部無罪。判決書認為,被告校
長護航考生,雖然違反公平、公正的甄選方式,讓女考生取得教師資格,但是不
足以認定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
判決書表示,女考生雖然取得教師資格 (身分),但無法使她有積極財產的增
加或消極財產的減少,且教師資格(身分)並無法轉換為財產上的不法利益,而
計算其數額。根據最高法院過去判決,教師資格(身分)不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項第4款及刑法第131條第1項所稱的「利益」。
再者,女考生雖通過甄選,還必須另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才享有「待遇
、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任職期間因表現不佳而遭解
職,均屬不確定,女考生是否能取得薪資,仍具有一定品質的教學付出,始能領
取教師薪資,因此女考生薪資取得等並非由教師身分轉換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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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天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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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eidler 來自: 114.33.153.184 (03/26 18:16)
1F:推 alista :這跟李慶安不用還議員薪水的理由相通 03/26 18:30
2F:推 mltr37 :所以我們都可以作弊取得職位,然後只要不偷懶工作 03/26 18:34
3F:→ mltr37 :就可以正當領該職位的薪水!!(那我也要領議員薪水) 03/26 18:36
4F:推 maybetodo :本案例告訴我們,可以公開的關說了 03/26 18:49
5F:→ overbabo :八卦版有挖出判決 裡面有人名 現在也還在任教 03/26 18:50
6F:推 PRAM :作弊考上台科大的那些學生至今仍安心就讀中呢。 03/26 18:50
7F:→ venking :法官:我也是這樣考上法官的… 03/26 19:07
8F:→ DUKEYANG :台東不意外 03/26 19:08
9F:推 cutesuper :公開關說 然後不要涉及利益交換 就可以安全上壘啦XD 03/26 19:09
10F:推 maybetodo :我開始想到 苗栗特教事件 03/26 20:25
11F:推 cht0923 :玩法......唉~ 03/26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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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推 smallroad:是把流浪教師當白痴嗎?=3= 03/27 08:07
13F:推 Athelas:反正只要沒抓到送錢的證據就沒事 03/27 10:21
15F:推 dogdogbus:教師甄試超黑的 到處都是 只能說沒背景只好靠孫中山 03/27 21:34
16F:推 suge:各位流浪教師知到自己為啥一直流浪了吧 ... 03/28 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