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rabra (那是什麼)
看板Taipei
標題[新聞]寶山爆炸「聚落活化」之謊言拆穿的引爆술…
時間Mon Dec 18 22:21:37 2006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作者: brabra (那是什麼)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寶山爆炸「聚落活化」之謊言拆穿的引爆點(南方電子報)
時間: Mon Dec 18 22:14:03 2006
寶山爆炸 「聚落活化」之謊言拆穿的引爆點
作者: 寶藏巖公社
任期將屆的馬英九市府團隊,日前將寶藏巖社區居民強制驅離的時間,由市長選舉前的
10月31日延至選舉後的12月22日,主事者似乎想在任內避開寶藏巖山城聚落保存與居民
安置/拆遷問題的燙手山芋;而將這顆燙手未爆彈丟給繼任的郝龍斌先生拔硝。
◆寶藏巖淪陷日:2006年12月22日
根據北市府都發局公告
(註1)因北市府工程進行,寶藏巖住屋將於12月22日上午十點前
斷水斷電,中正二分局亦將派14名警力強制驅離居民。然而寶藏巖社區早已於2004年經
「文化資產保存法」認列成為受保護的歷史聚落
(註2),是以寶藏巖之拆遷事件並非只
是另一個台北市違建社區拆除之案例、不可與歷史上其他違建社區的拆除案例概括比擬。
雖不同於以往所知的拆遷案例,但我們同樣在寶藏巖的拆遷政策中發現政府與財團的介
入,導致屬於台灣人民共有的歷史記憶與資產遭到摧毀!自許為進步思想的政務官、學
者和所謂的專家及專業團隊,在號稱寶藏巖社區進行「歷史聚落保存」的過程中,以「
藝術與文化」作為其包裹謊言泡泡的燦爛糖衣。
文化局及其委託單位以「聚落保存」為主軸規劃寶藏巖,聲稱寶藏巖為台北市第一個成
功的違建社區保存案例。但在經濟開發價值大於歷史文化價值的現狀下,專業者的介入
,是否真達成其所聲稱的「聚落活化保存」?並且經過文化局包裝、委託單位抬轎後的
「歷史聚落」,最後是由市府委託給那個財團?在一連串的謀略後,誰可從中獲取最多
利益?
12月22日的市府強制驅離將會是寶藏巖歷史聚落一連串隱而未顯的問題浮出檯面的關鍵
日期!若當日驅離成功,消費性商業利益的開發將可實際一步步具體侵入聚落發展的規
劃中。
即將到任的新市長郝龍斌,曾在競選政見中提出「推動視覺親水生活化策略」的文化政
見;我們將拭目以待郝市長如何接手寶藏巖的考驗,如何推動寶藏巖聚落的保存,如何
讓寶藏巖不成為保(證)(埋)葬(之)巖。
◆老弱居民遷入中繼屋=市府奪取屋宅所有權
市府文化局與其委託單位要求社區居民搬進委託單位設計的鐵皮中繼屋,說是為了便於
進行居民現地安置和聚落整修的工程。而當居民對於將戶籍遷至鐵皮屋提出相關居住問
題時,得到的回答是「居民戶籍先遷至中繼屋,兩年工程整修後居民可將戶籍遷回原居
住房屋,開始付租金給市府。」
暫且不論市府的整修工程是否一定要在老弱聚落居民搬至中繼屋後才能進行,我們可發
現
文化局要『居民先搬遷,(市府)後再整修』是要讓社區居民居住於原房屋之居住事實
徹底消失,房屋再經兩年整修期無人居住後,市府可順利取得房屋所有權。就法律層面
而言,市府至今並沒有權力聲稱擁有房屋的所有權
(註3)。但市府文化局、都發局專員
來視察社區的搬遷狀況時,卻又說房屋是向居民購買並且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1;33m(註4)
另外從目前政府發給居民的「行政救濟金」、或從民國82年開始發放的「違建拆遷補助
金」、「自動拆遷獎勵金」或是「人口搬遷補償費」,都未能顯示市府曾向寶藏巖居民
購買其居住房屋之所有權。所以我們要問:市府是依照什麼法律或憑藉什麼辦法得以購
買取得了居民房屋所有權?是用隸屬中央的「文化資產保護法」?還是「臺北市舉辦公
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亦或者根本的道理是
:法律只是道具,市府想要怎麼用就怎樣用?誰都拿它沒有辦法?!
◆ 假藉「歷史聚落保存」提升未來「自來水文化園區」委外經營價值
倘若市府這樣企圖含混闖關的偽/未處理方式成功,市府因此取得了居民的房屋所有權,
市府規劃團隊計畫兩年後將設置「國際青年旅社」、「藝術村」與「福利家園」
(註5)。
現任市長馬英九先生也說寶藏巖聚落與「自來水博物館園區」
(註6)將整合成文化園區,
並且將委外經營
(註7)。
試想一個所有權有疑慮的文化園區怎麼會有財團願意承接經營?寶藏巖歷史聚落就在市
府文化局、專家學者、與委託單位的齊力妝點下、提升了都發局往後都市變更計畫的附
加價值,讓願意經營文化園區的財團與市府共同收取更多利益。而「聚落保存」則成為
文化局以假藉藝術文化之名包裝利益的階段性口號。
兩年後留下來的居民與其生活空間也將成為觀光客消費貧窮與底層社會人民的樣板聚落
。若此番景象即是前任文化局長龍映台女士、即將卸任的文化局長廖咸浩先生、台大城
鄉所所長的夏鑄九教授、參與規劃寶藏巖歷史聚落的「專業都市改革者組織」劉可強教
授、康旻杰教授、提出GAPP(Global Artivist Participate Plan)
(註8)共生社區─
寶藏巖全球藝術行動者參與計畫的破報主編黃孫權先生或是前無殼蝸牛運動者現任文化
局專員陳冠甫先生等人所樂見,希望兩年之後曾經報導過寶藏巖社區的紐約時報
(註9)
能再度來訪報導這個被政府、知識份子、向權力靠攏的運動者與中產階級篳路藍縷建立
的異扥邦!
◆共生社區的假象 福利國宅的荒繆 有機藝術村的背離
寶藏巖聚落居民早從82年違建拆遷處理後惶惶不安的相繼搬移。十多年來,社區居民已
從兩百多戶搬遷至今剩下二十多幾戶,自引進藝術家建立所謂的「共生社區」後,在居
民幾年來的言談中已成為有嘲諷意味的
「共死社區」。
專業都市改革組織前執行長劉可強教授關心台北市一兩萬低收入戶,並且想在寶藏巖規
劃一區「福利國宅」讓低收入戶能夠以較便宜的租金承租,乍聽下是個關心弱勢族群的
良善規劃,但是實際上寶藏巖福利國宅區塊中僅有的戶數是否能解決台北市一兩萬低收
入戶的居住問題無疑是緣木求魚!
專業團隊進入後不斷提到「共生」、「有機」等概念進行規劃,但是一個於制度內篩選
寶藏巖的住戶資格,強行干預的聚落人口結構,透過進行工程的理由排除非權力核心喜
好的住戶或租戶,這樣拿著「共生」與「有機」當作招牌招搖撞騙的行徑,早就背離了
規劃團隊的理想。
OURS(專業都市改革者組織)多為台大城鄉所的學生共同參與社會實踐的理想,城鄉所所
長夏鑄九教授在接受天下雜誌專訪中提到關於接任城鄉所所長的未來:「我整個青春都
在這裡,實在不希望這個所垮掉,總不能讓它跟建築或規劃公司沒什麼兩樣。」
(註10)
相信還懷著改革理想的夏教授在面對質疑聲浪時一定能再站出來誠實面對正在城鄉所就
讀的學生,也不會辜負關心寶藏巖歷史聚落與一起有過改革理想關心台灣未來發展的藝
文界與一起參與社會運動的各界朋友。
激情的選舉已經落幕,當選或是落選的政治人物都進入他們人生的另外一個階段,並持
續的在理想與現實、真實與謊言的拉鋸中走著。我們已經提請行政訴訟要求市政府停止
明顯違法的斷水斷電與強制驅離的公告。
(註11) 接下來即是參與過寶藏巖聚落保存運
動的前輩們應該即刻站出來批判自醒並繼續堅持著理想帶領下一代繼續走下去的時刻。
12月22日,寶藏巖歷史聚落與不知是否能繼續住在聚落內的人民也同樣要面對前所未知
的挑戰!政客與政治家的分野、口號與實踐的落差、公益與私利的考驗、房屋所有權的
爭議、市府各局處的矛盾角力都會在這一天在寶山爆炸。
佔屋運動持續的在寶山進行,有興趣了解的朋友可以帶個睡袋,來這邊一起住,參與拆
穿市府的面具,或是在寶藏巖公社的部落格(
http://blog.yam.com/treasure_hill )
連署簽名支持這樣的運動。
註1:發文字號 北市建都字第0957418300號
註2:台北市政府既已應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將寶藏巖指定為歷史聚落,並將其土地使
用分區變更為保存區,其就應文化資產保存法之堆應處理之,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2條之
規定,既已明定有關歷史聚落之修復與再利用,其有關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分區及消防安全
事項,不受都市計畫法 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全部或一部之限制,台北市政府就
不能再以舊有之土地徵收條例之相關規定處理。有關寶藏巖歷史聚落之問題,更不得以此
作為驅離居民之事由,此乃嚴重地違反文資法有關歷史聚落保存之目的與精神
註3: 按現行土地徵收條例第五條之規定,關於公共建設用地之非法地上物雖不得予以徵
收補償但依據該條第三項之規定,政府對於該法建築之主處理方式僅有拆遷一種,其並未
賦予辦理機關取得所有權之依據,政府部門不能以該拆遷補償之規定,及自行曲解取得違
章建築之所有權。
按台北市政府所主張,寶藏巖居民已領取拆遷補償費,故其所有權已經消失,台北市政府當
然取得其建物所有權,然查其所謂原所有權然已喪失所有權之依據,乃係土地徵收條例第
21條之規定而規定
係針對合法之徵收補償對象,並不包括違章建築,台北市政府之主張乃
曲解法律之規定。
縱認為本案屬辦理公用事業之徵收,但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之規定,其徵收之土地仍
應依原核准之目的使用,如有變更或撤銷,即應撤銷其徵收處分,而
本案原發給人居民之補
償,記係依據[中正297號公用預定地]而來,其就應依該公園預定地之計畫使用,自無從挪
用為歷史文化保存區。
註4:詳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rI_RaQQnNA
註5:參考中華民國專業都市改革組織「共生藝棧」計畫書
註6:詳見: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61120/5/6sq7.html
註7:參考台北市都市計劃書「變更台北市中正區中正297號公園用地部分(寶藏巖寺古
蹟周邊地區)為保存區主要計畫案」
註8:詳見:
http://www.twblog.net/inertia/archives/000391.html
註9:詳見:
http://travel2.nytimes.com/2006/02/12/travel/12going.html
註10:詳見:
http://tw.news.yahoo.com/marticle/url/d/a/061127/10/79el.html
2006年12月10日
註11:行政訴訟部分內容詳見:
http://blog.yam.com/treasure_hill/article/70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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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點出三個重點:
第一:這裡是「歷史聚落」,應該保存此地的人員以及所有建築物。
第二:這裡是「違章建築」所形成的聚落,政府無法對建築物採取拆除動作
(因為是「歷史聚落」),也無法徵收(沒有房屋所有權)。
第三:居民領取的是公園預定地的地上物補償金,那政府應該執行此一任務
(也就是蓋公園),但這裡已經是「歷史聚落」了,因此不能蓋公園。
請問,有沒有文中指涉的一堆人名跟法律條文與開發案的八卦阿?
一個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又要趕走住在裡面的人又不拆除當作公園預定地
然後又當成「歷史聚落」必須保存其中的建物以及人員生活方式,然後又
要與「自來水園區」一起被當開發案給財團經營,好複雜喔~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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