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JLi ()
看板TaichungBun
標題[公告] 關於#18vG1w1R【法律問題】
時間Fri Oct 3 03:49:52 2008
關於學生証商借相關的課題
有板友檢舉,可能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15章 偽造文書罪
第 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原作者 Rosensonntag 警告一次
當然,我們不可能要求每一個位板友都熟讀中華民國法條。
不過基本上,學生証這種上有照片,可取代身份証名之物…
板上並不支持有轉讓學生証的行為--希望原po能夠理解,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7.40.196
1F:推 kkoowwee1102:錯字. 身份證 "明" 10/03 06:05
2F:推 ffgis:這條法條真的是這樣用的嗎......= ="a 10/03 07:09
3F:→ ffgis:而且,i大也有推說沒有公訴罪這種東西了... 10/03 07:11
4F:→ ffgis:不過,或許原PO改成"徵人幫忙借書"會比較好一點吧?! 10/03 07:12
5F:推 uc615:我跟樓上大大有同樣的疑問..原po並非偽造呀 10/03 07:13
6F:→ uc615:如果說原po把借道的學生證 做變造或偽造 才符合此款法條吧 10/03 07:14
7F:→ uc615: 到 10/03 07:14
8F:推 uc615:另外,偽造文書印文罪 屬非告訴乃論之罪喔 10/03 07:54
9F:推 kkoowwee1102: 冒用身份/學生公文書等證件. 是偽造文書沒錯 10/03 08:18
10F:推 somouse:請注意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10/03 08:54
11F:→ somouse:沒有造成損失的話,本罪是不成立的 10/03 08:55
12F:→ somouse:這條處罰的是『實害犯』,只要文件原主承認文件的用途 10/03 08:57
13F:推 kkoowwee1102:"冒用身份借書" 已經 "足以害公眾權利" 成立沒問題吧 10/03 09:22
14F:推 dpnight:推JJLI,現在板上一堆亂問亂借的人變好多...唉 10/03 09:39
15F:→ coeric:無言...法條這樣亂用的嗎................................ 10/03 10:06
16F:推 alger0416:路過挑一下錯字,是身"分"證 :) (請檢自己的身分證有沒 10/03 10:14
17F:→ alger0416:有寫錯字,寫身"份"證的話,是偽證 XD 10/03 10:15
18F:→ JJLi:原本還有話想說…不過…老實說不知該怎麼說。 10/03 11:23
19F:→ JJLi:只能說,在下還有很多該學習的地方,還請大家多多指教…orz 10/03 11:23
20F:推 uc615:但原po是像鄉民『借』學生證去借書,兩造雙方都明白用途 10/03 18:01
21F:→ uc615:只要學生證原主承認用途,並不能以此條例去論罪呀!是不成立! 10/03 18:02
22F:→ uc615:但學生證原主,可能得承擔『未來可能發生』的民事責任 10/03 18:03
23F:推 coeric:所以個人倒是覺得...原PO被警告一次似乎有些冤枉... 10/03 20:40
24F:推 uc615:恩..如果是依據此法條 使原po被警告一次 是真的有冤枉到.. 10/04 01:06
25F:→ uc615:不過版主也難為呀~~~所以大家就彼此多體諒些嘍 ^^ 10/04 01:06
26F:推 uc615:相互體諒 不也正是台中版溫馨的地方嗎 ^^ 10/04 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