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ram (sar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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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疑問] 你覺得怎樣的台灣歷史可以包裝成吸引國 …
時間Thu Jan 21 09:24:02 2010
※ 引述《saveme (hihi)》之銘言:
:....
: 完成整併,正式成為日本神聖不可分割的一部份國土,
: 依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4款的規定,
: 也就是後來大家常講的現代國際法必須在戰爭後將領土恢復原狀的依據,
: 這下可好了,
: 美國一個頭兩個大,
: 而中華民國又在1949年~1950年間丟了整個大陸,
: 美國當時為了對抗共產黨,
: 所以在1952年的和平條約寫下來以下條款,
: 變成了至今福爾摩沙跟澎湖在正式的法律上扔然地位未定,
: 舊金山合約(以下條文內容簡述)
: 第02條 b 日本放棄對福爾摩沙所有權利,資格所有權,請求所有權,
: 第04條 b 美國軍事政府對日本及日本國民的財產處置的有效性,
: 第14條 2 (1) 每個聯盟國在合約即將生效開始日本和日本人民的財產等
: 受到其管轄權管轄,
: 而上述的日本和日本人民的財產都接在每個聯盟國的控制下,
: 第23條 a 以美國為首(為開始)的佔領國...........
: 也就是說單就美國來講,
: 對福爾摩沙跟澎湖的權力就是美國軍事政府對其有最後決定權,
: 且有管轄權跟控制權,
: 還有佔領權.
: 不管你中華民國對福爾摩沙有管轄權跟控制權,
: 你都必須要遵從合約第4條b規定,
如今不是會員國了, 就別談這點義務.
: 美國軍事政府是你的老大,
: 主權至今扔然未定,
那就奇怪了. 美國半世紀以來, 從未質疑台灣政府的統治權?
美國對阿富汗, 伊拉克有的是軍事控制事實, 但可有主權?
美國跟日本訂立安保條約, 駐軍在日本, 日本沒駐軍美國,
美國監視日本軍備狀況, 日本敢擴大軍備到攻擊美國程度,
隨時能解除日本軍備. 但美國不干涉日本政治運作.
: 2 和平條約才是一場戰爭在法律上的終結,
: 你若要堅持投降書可以決定一切,
: 那請你舉出自拿破崙時代以來,
: 有哪一場戰爭的在法律上的終結,
: 決定最後戰勝國與戰敗國權利義務的不是和平條約,
: 而是類似停戰協定或投降書之類的國際法慣例,
: 如果你講的出來,
: 且提的出適法的證據,
: 那你的看法就是對的,
: 否則就是錯的.
: 福爾摩沙跟澎湖的主權,
: 在法律上至今未定,
: 僅此.
這等於是把民間契約凌駕法律了.
所謂國際法, 不是什麼正義程序. 霸權國家彼此的平衡互動,
結果會變成所謂的國際法.
只要兩邊願意, 就算把爸媽賣到奴隸市場, 也有律師會出來
簽字認證.
美國南北戰爭時, 南方邦聯跟任何國家簽的條約, 在投降時
全部作廢了. 台灣割讓日本時, 其他霸權國家管不了, 就是
承認事實了. 台灣交回中國時, 各戰勝國也沒有任何質疑.
就如同菲律賓回到美國懷抱, 中國等國也沒說話. 今天日本
有本事把台灣打下來, 不要國際法, 不要簽字, 台灣也是日
本神聖不可分的領土呀. 曾經有個國聯譴責日本侵略東三省
, 也不了了之.
沒什麼證據讓國際法認定是對是錯. 只有佔領事實, 讓國際
法臣服之. 投降的, 就是任人宰割, 這是國際法. 拿刀抵你
脖子, 要你寫一百張本票都沒有問題 !
"法律上未定"字眼好似"脫離父子關係"登報, 無效. 佔領
統治才有效, 獨島, 釣魚台, 太平島, 南沙諸島, 東沙島,
都是主權已定, 要改變它就打下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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