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aruk (浪子在異鄉)
看板TPC_Police
標題RE:janus83 侮辱職務罪違憲
時間Mon May 27 03:04:18 2024
我標題、主文、假設性的情境等,那個部分讓您認為我沒看完判決、放話或有引導性話語、
確定性結論?還請您不吝指正。我的重點不在於那些抽象性的法律概念,這些不需要您說我
也會背,甚至在本文中載明得相當清楚,但法律必須涵攝事實才有實益,我確實是故意出個
籠統的假設性情境問題,有必要搞得如此針鋒相對?如果您粗暴的認為照字讀字該送就送,
那討論就沒有實益存在,倘若我當您同事也不好再說任何一字。但今天要討論的是
侮辱公務
員罪與侮辱職務罪的區別實益,
假設承本文題目,您有能力認知民眾謾罵是否、或許、可能
過渡到侮辱職務之範疇中?(民眾於現場或筆錄辯稱口頭禪或針對公權力、執行職務不爽才
脫口而出)在罪疑唯輕原則下,檢察官會怎麼處分?法官可能會怎麼判?被告設若獲不起訴
或判無罪後遭被告PO文反嗆,傷到的不是只有您個人,而是全體警察,您會出面道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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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aruk (111.82.74.252 臺灣), 05/27/2024 03:07:50
1F:→ bsjimmy: 只要有判例後面的人就知道尺在哪裡了 這議題沒必要自相 05/27 11:25
2F:→ bsjimmy: 殘殺 05/27 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