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rellson (臺語是客家話)
看板TPC_Police
標題[新聞] 女警盜朋友帳戶轉廿三萬給自己花 遭免職
時間Thu Oct 20 20:36:28 2022
新聞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700464
----
新聞內容:女警盜朋友帳戶轉廿三萬給自己花 遭免職提告市府判決出爐
111-10-20 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臺北即時報導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前偵查佐蘇杏欣因盜友人帳戶匯款、拿共同出資的房產抵押增貸,被判有罪定讞,事後被臺北市政府核定免職,她不服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她敗訴,可上訴。
蘇杏欣九十五年成為臺北市警察局唯一女性教官,常教導民眾防身術;她九十九年未經同意從友人帳戶轉廿三萬元至自己的戶頭,又將和友人共同出資買的房產,未經對方同意,向保險公司抵押增貸,償還房貸後,將近五百萬元餘款挪為己用。
蘇杏欣被依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取財罪,判四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另背信罪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蘇女上訴最高法院時主張,她已和友人達成和解,且擔任警職逾廿五年,曾獲金吾獎,盼法官諭知緩刑,但被駁回定讞;臺北市政府事後核定蘇女免職。
蘇女提行政訴訟,主張臺北市府侵害她服公職權,且她的罪行和警察職務無關,僅受四月徒刑的輕刑,檢察官也准予易服社會勞動,但市府卻做最嚴厲的免職處分,違反比例原則,請求法院撤銷處分。
臺北市政府認為依修正前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權責機關無從將「易科罰金」擴張解釋為「易服社會勞動」的可能,沒有裁量餘地,處分蘇女免職沒有違誤。
北高行指出,蘇女刑事案件被法院判刑四月確定,沒有宣告緩刑,也不准易科罰金,符合法令要件;再者,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以「易科罰金」為要件,表明警察犯罪須為輕罪才能免於免職處分,修法前沒有將「易科罰金」類推適用為「易服社會勞動」的空間。
北高行認為警察人員的紀律要求較高,對違紀失職的容忍程度較低,因此修法前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僅限易科罰金者才免於免職,而易服社會勞動者仍應免職,市府處分沒有違誤。
----
https://bit.ly/2XVose2
-----
Sent from JPTT on my HTC U20 5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1.186.6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TPC_Police/M.1666269392.A.275.html
1F:→ diablolove: 好像有在學校教過 10/20 20:44
2F:→ qw5980162: 這個免職處分有可以聲請釋憲的空間 10/20 21:13
3F:→ qw5980162: 不過還沒到最高法院 難說不會撤銷 老頭都是慈悲心來著 10/20 21:14
4F:→ qw5980162: 喔 原來已經被最高駁回了 10/20 21:15
5F:→ qw5980162: 那剩憲法法庭可以救他了 10/20 21:16
6F:噓 facebookig: 這帳號專門來貼警察負面新聞! 10/20 22:23
7F:噓 loveIFC: 貪 10/20 22:54
8F:噓 SIGSauer: 何必 10/20 23:00
9F:→ wizink: 是有正面的可以貼是不是? 10/20 23:24
10F:→ winger: 這位警官忘了誓詞的內容了 10/20 23:33
11F:推 fegu: 他是不是忘記自己只是一線四,又不是二線一免罪調職 10/21 00:34
12F:推 gn7722: 這的確不合理,與職務無關的事,只判四個月也沒進去蹲, 10/21 02:12
13F:→ gn7722: 免職太重 10/21 02:12
14F:→ gn7722: 只是4個月法院不給易科,是要搞他嗎 10/21 02:14
15F:→ gn7722: 易服勞動免職,易科罰金沒事,怎麼說都不合理 10/21 02:15
16F:推 ComfortPTT: 為何要怕別人貼警察負面新聞? 10/21 02:32
17F:推 pikaholo33: 負面的貼就貼啊 反正正面的新聞對大家也沒什好討論的 10/21 02:38
18F:→ pikaholo33: 公關室的產物長怎樣大家都心裡有數 10/21 02:38
19F:推 workandrelax: 負面新聞貼又沒差,作的爛被檢討不是剛好 10/21 04:04
20F:推 nodash: 民事達成和解還被判四個月不得易科,感覺有內情 10/21 08:33
21F:推 aika5512308: 正面新聞只會看到鼠長作秀還是分局長幫民眾撐傘 10/21 08:40
22F:推 b7061334: 真的很重,免職不是開玩笑 10/21 10:06
23F:推 wizink: 殺雞儆猴 10/21 11:33
24F:推 lovesm8627: 有正有負也挺不錯的呀,不然都那種警察開道的新聞也 10/21 12:39
25F:→ lovesm8627: 很無趣吧?雖然我不覺得這是正面新聞就是惹 10/21 12:39
26F:推 wololo: 負面貼也可以啊,只要不是刁民故意臭警察的文章都支持,至 10/21 15:15
27F:→ wololo: 少可以讓學弟們知道當警察不要亂搞很容易上法院。 10/21 15:15
28F:推 BuildMyDream: 可能獲利500多萬所以不給易科,但還讓他服勞役也很 10/21 17:18
29F:→ BuildMyDream: 好了 10/21 17:18
30F:→ jaggur: 只貼正面是打算掩耳盜鈴嗎 10/21 20:27
31F:推 gn7722: 給勞動的是檢察官 10/21 22:07
32F:噓 HGD1021: 貼負面的又怎樣,也不會阻止智障報案 10/22 00:38
33F:推 stu020100: 請給我黃金 10/22 03:41
34F:推 cottonoff: 一線三和二線一的差別待遇 10/22 11:35
35F:噓 siibouf: 貼負面又怎麼樣?警察有正面的嗎? 10/22 14:50
36F:→ siibouf: 讓署長過可能更正面 10/22 14:50
37F:→ w225562003: 還好意思打行政訴訟喔?有夠臭 10/22 19:00
38F:推 richardlala: 可以報扶奶奶過馬路的新聞 顆顆 11/03 04:36
39F:推 iden0968: 不是因為警察身分 11/08 01:44
40F:→ iden0968: 也不是法官要搞她 11/08 01:44
41F:→ iden0968: 也沒有獲利故意處罰 11/08 01:44
42F:→ iden0968: 純粹因為刑法規定不得易科 11/08 01:44
43F:→ iden0968: 依刑法41條第1項: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 11/08 01:44
44F:→ iden0968: 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易科罰 11/08 01:44
45F:→ iden0968: 金。 11/08 01:44
46F:→ iden0968: 看起來她犯的是339-3,最重本刑就7年以下了,至始至終 11/08 01:44
47F:→ iden0968: 她都沒機會適用這易科罰金的選項。 11/08 01:44
48F:推 iden0968: 手機發文格式跑掉sorry 11/08 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