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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網址:https://www.setn.com/m/news.aspx?newsid=1112256 ---- 新聞內容:北市男帶女兒超商聊天遭盤查 狠咬多名警察無罪!理由曝光 111-05-08 記者李依璇/臺北報導 臺北市廖姓男子帶著十一歲幼女深夜在超商聊天,有民眾報案誤認他是流浪漢在跟小女孩聊天,北市士林分局因此派員前往現場,廖男接受盤查,但拒絕提供女兒個人資料,警方將他強制帶回派出所,廖男反抗咬警遭起訴。士林地方法院審查,員警並非懷疑廖男犯罪,僅因查證他人身份就將人帶回派出所,不符警察職權行使法,廖男咬警屬於保護自身權利的行為,未超過必要程度,判廖男無罪。 一〇九年八月某日深夜,廖男與女兒在住家附近的超商聊天,警方前往盤查時,廖男表示兩人是家人,少女也回覆是一等親屬,路過民眾則說少女是廖男的小孩,兩人常在附近走動。警方見少女搖頭表示不需協助且主動擁抱廖男,認為少女沒有危險,先行離開。 但北市警勤指中心認為,員警的回報內容沒有具體載明少女資料及關係,要求員警重回現場。廖男二度接受盤查,雖配合提供身分證,但員警查詢廖男戶籍,卻沒見到妻女的資料,接著要求查證少女身份,但廖男拒絕提供女兒個資,警方因此以查證少女身份為由,將兩人強行分開,並將廖男帶回派出所。 廖男氣憤不已,在派出所門口猛力撞警,還張嘴咬傷多名警察,事後遭士林地檢署起訴。 士林地方法院合議庭指出,廖男與少女互動自然,難以認定有犯罪之虞或防止危害的情況,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中,員警於公共場所查證人民身份的要件。此外,員警僅以要查證少女身份為理由就將廖男帶回派出所,也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使用強制力查證身份的規定。 合議庭認為,員警施以強制力將廖姓男子帶回派出所,不符法律規定,屬於非法執行勤務;廖男咬人、衝撞,是為排除員警實施不法侵害,屬於保護自身權利行為,也沒有逾越必要程度,判廖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 https://bit.ly/2XVose2 ----- Sent from JPTT on my HTC U20 5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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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TPC_Police/M.1651998060.A.124.html
1F:噓 kabi5566: 結果論啦!改天發現是人家誘拐的又怪警察沒有仔細查證! 05/08 16:23
2F:→ kabi5566: 只聽路人的話而已 05/08 16:23
3F:→ howard32114: 想請問學長姐如果是像這種情況要查證小女孩的身分要 05/08 16:32
4F:→ howard32114: 怎麼做比較好呢?我先說自己的看法,我會把小女孩先 05/08 16:32
5F:→ howard32114: 帶到旁邊 詢問父母親的資訊跟聯繫方式,再用系統查 05/08 16:32
6F:→ howard32114: 母親資料,有學長姐有更好的方式嗎 感謝 05/08 16:32
7F:噓 Giganoto: 勤指中心又害基層員警被八卦版罵ㄌ,不用負責嗎 05/08 16:36
8F:推 chunzheng: 這個自己的問題 已經查證是親屬關係了 第二次去家長不 05/08 17:04
9F:→ chunzheng: 願表示女兒身份就只能回報不願表示身份 回去也是只能跟 05/08 17:04
10F:→ chunzheng: 勤指講爸爸不願給女兒資料 110內容回報警方無合法強制 05/08 17:04
11F:→ chunzheng: 力可要求民眾出示資料就好 05/08 17:04
12F:推 a7771726: 一定會被回 無法確認女兒身分如何確定是親屬關係 05/08 17:08
13F:噓 kaplooiewei: 路人自作多情,打完電話拍拍屁股走人 05/08 17:12
14F:→ knightking: 好爛的法官 05/08 17:18
15F:噓 park00849: 垃圾勤指,坐在裡面對外面比手畫腳 05/08 17:47
16F:推 fatcop: 遇過龜毛的主管說,查不到身分是你自己的問題,明明有些根 05/08 18:05
17F:→ fatcop: 本沒有查證身分的依據 05/08 18:05
18F:→ warden: 長官就只會把執勤技巧掛嘴邊啊,真的讓他們面對民眾連屁 05/08 18:13
19F:→ warden: 都放不出來 05/08 18:13
20F:噓 arcysaint: 同意1樓,警察這時候根本怎樣做都不對,法官可以裁示 05/08 18:47
21F:→ arcysaint: 如何正確執法嗎? 05/08 18:47
22F:→ bsjimmy: 這件要說慎重也不能說錯 真的就是結果論了 05/08 18:51
23F:推 GLNB2RJ8: 以後民眾只要主觀認為,自己沒做什麼為什麼要被盤查,就 05/08 18:52
24F:→ GLNB2RJ8: 可以攻擊警察了,現在是1對1,要是以後是1多呢? 05/08 18:52
25F:→ bsjimmy: 樓上h大 請問家長會乖乖的讓你把小孩帶到一旁給你問嗎 05/08 18:53
26F:→ bsjimmy: 還有小朋友會這麼乖的配合給你問嗎 484太理想化了 05/08 18:53
27F:→ GLNB2RJ8: 到底哪條法律說救濟手段,是攻擊警察的? 05/08 18:53
28F:→ GLNB2RJ8: 重點是 05/08 18:54
29F:→ GLNB2RJ8: 民眾只要覺得自己沒怎樣就可以打警察了 05/08 18:54
30F:→ GLNB2RJ8: 民眾只要覺得自己沒怎樣就可以打警察了 05/08 18:54
31F:推 GLNB2RJ8: 就在那繼續警察不熟法律被打活該,等到哪天民眾開始覺得 05/08 19:01
32F:→ GLNB2RJ8: 自己沒怎樣代表打警察無罪,隨手一個拿凶器從從警察頭上 05/08 19:01
33F:→ GLNB2RJ8: 敲下去就知道了 05/08 19:01
34F:推 shutout5566: 內文不是就有說廖男跟女孩都有說雙方的關係了,然 05/08 19:02
35F:→ shutout5566: 後路過的民眾也 05/08 19:02
36F:→ shutout5566: 有說他們是父女,常在這附近出現,我不懂你強制帶 05/08 19:02
37F:→ shutout5566: 人回去幹嘛 05/08 19:02
38F:→ dinter5566: 我自認無罪可以打法官咬法官嗎?現在風向導向自己沒做 05/08 19:04
39F:→ dinter5566: 壞事就要跟警察玩,玩死警察還會有人拍手叫好,等到最 05/08 19:04
40F:→ dinter5566: 後遇到流氓黑道又哭哭啼啼 05/08 19:04
41F:→ oNEYMARo: 這就是為什麼未來要推國民法官啊,一些法官的判決根本 05/08 19:11
42F:→ oNEYMARo: 都已經偏離了。 05/08 19:11
43F:→ oNEYMARo: 救濟的程序明明就也可以提出異議或是認為自己遭警方拘禁 05/08 19:13
44F:→ oNEYMARo: 逮捕也可以要求提審,什麼時候咬公務人員也可以稱之為 05/08 19:13
45F:→ oNEYMARo: 維護自身權益? 05/08 19:13
46F:→ warden: 以後執勤真的要小心啊,被法官抓到一點漏洞管你被咬還是被 05/08 19:19
47F:→ warden: 打都只能自認倒楣 05/08 19:19
48F:噓 bnb5566778: 出事變成「鬼父拐幼女竟沒發現!離譜警下場曝光」我 05/08 19:24
49F:→ bnb5566778: 幹你的臺灣人 05/08 19:24
50F:→ warden: 台灣人就是要你有火眼金睛一眼看出誰是犯罪者才能盤查啊, 05/08 19:30
51F:→ warden: 只要盤到不是的上新聞就是警察擾民,不敢抓真的壞人 05/08 19:30
52F:→ jerry1919: 感謝侏羅紀又給我一個不做事的理由 05/08 19:31
53F:推 chunzheng: https://i.imgur.com/FF7sqtX.jpg 05/08 20:08
54F:→ chunzheng: 以後勤指再說要去查證年籍資料就回:「勤指中心人員非 05/08 20:08
55F:→ chunzheng: 在場實際參與盤查過程人員,不能僅因勤指中心認為回報 05/08 20:08
56F:→ chunzheng: 內容無年籍資料,而為事後行政結案理由,再逕自對現場 05/08 20:08
57F:→ chunzheng: 已民眾查證身份,有台北地院110年度訴字第160號判決在 05/08 20:08
58F:→ chunzheng: 案。」 05/08 20:08
59F:→ Danielhsieh: 所有的當事人一定都覺得很莫名其妙 05/08 20:10
60F:→ Danielhsieh: 爸爸會覺得你們是在找麻煩 05/08 20:11
61F:→ Danielhsieh: 員警會覺得怎麼搞都不能跟勤指中心交差 05/08 20:12
62F:推 lemon1123: .....女兒都說是一等親了,勤指要問屁啊 05/08 21:17
63F:推 kmtkmtkmt: 這種勤指 哈哈 05/08 21:42
64F:推 mengshiue: 真的是親指麥擱靠腰啊 謝謝Ch大擷取重點 05/08 21:55
65F:→ LeeFrank: 跟勤指交差? 他媽裡面不就都待退老人 怕三小 申誡有很 05/08 21:58
66F:→ LeeFrank: 痛嗎 05/08 21:58
67F:→ koreapig5566: 很多正義魔人聽到鄰居小孩哭鬧就報家暴啊 05/08 22:48
68F:推 CowBLay: 勤指就接線生而已,鳥他幹嘛 05/09 03:49
69F:→ dark21: 才剛想說怎麼最近那麼多帶女兒的神經病,原來是前年的事XD 05/09 05:09
70F:推 adoko: 推 有判例以後就有回勤指的制式內容 05/09 07:50
71F:→ adoko: 但主要兒少49和53通報責任 口口會擔心 05/09 07:59
72F:推 leorzkid: 傷害警察就是維護自己權益 學廢了 05/09 08:06
73F:推 chen09: 真的不符合警職法要件嗎?父親無法提供少女身分,如何證 05/09 12:29
74F:→ chen09: 明是父女?難道沒有誘拐的嫌疑? 05/09 12:29
75F:推 wieter: 檢察官不去上訴二審,如何打臉一審恐龍 05/09 12:45
76F:推 kspp0903: 法官意外嗎,以後大家就這樣幹,被搞就拿出這個判例反 05/09 19:02
77F:→ kspp0903: 駁上級 05/09 19:02
78F:推 xup6gl4p: 推C大 05/10 09:37
79F:推 xup6gl4p: 上面判決書搜索要改成士林地院110年度訴字第160號 05/10 09:50
80F:→ WilMyersSD: 就沒有可疑有誘拐情事阿,小女孩有顯露害怕?沒有的話 05/11 00:51
81F:→ WilMyersSD: 你有何客觀判斷認為是誘拐? 05/11 00:51
82F:→ apple2010630: 事後檢視當然容易 05/11 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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