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inmart (Allen1021)
看板TPC_Police
標題Re: [新聞] 防檢舉達人累翻警!道交條例三讀 正面表
時間Wed Dec 8 22:06:10 2021
我很好奇道交法7之1的內容「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
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
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
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
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紅字這段是否就是在講民眾得向110報案敘明違規事實,那修法後是否民眾只能針對46項
目報案檢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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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adoko: 否 110是客服電話 不適用各項法規 12/08 22:18
2F:→ GSX150s: 分機請按9,由專員為您服務 12/08 22:30
3F:→ amudi: 基本上就跟平常的方式一樣 12/08 23:29
4F:→ amudi: 110根本沒有可以按9 12/08 23:29
5F:推 pikaholo33: 2樓神回 12/08 23:42
6F:推 nicholas0605: 敘明事實沒擋,擋的是檢具證據 12/09 01:57
7F:推 ss87666: 具體還是等法條公佈再來討論吧 12/09 02:31
8F:→ john511: 雖然說110是縣市警察局勤指中心接話,的確是民眾向"機關" 12/09 02:44
9F:→ john511: 檢舉,但實務上並不適用處罰條例所稱7-1條之民眾檢舉。 12/09 02:44
10F:→ john511: 原因很簡單,如果110案件等同7-1民眾檢舉案件,那每一件 12/09 02:44
11F:→ john511: 都可以用處理細則第23條第3款「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 12/09 02:44
12F:→ john511: 身分」為由,不予舉發。 12/09 02:44
13F:→ john511: *匿名 12/09 02:45
14F:→ aika5512308: 都翻法條了,等新法修正後再來討論。 12/09 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