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KGOOD (Dont QQ)
看板TPC_Police
標題[新聞] 警摸走7千招領金 增抽查數防拾得物被偷
時間Fri Nov 12 16:05:38 2021
新聞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484106
----自由時報 社會
新聞內容:
警摸走7千招領金/增加抽查次數 防拾得物被偷
2021/11/12
〔記者吳昇儒/新北報導〕基隆市警局發生劉姓偵查佐A走民眾遺失的七千多元現金,被
依貪污治罪法辦;全國警政單位都有協助民眾辦理拾得物事宜,依規定民眾只要將拾得物
送到派出所,經警員清點、拍照並製作相關筆錄後,案件就進入系統列管。
資深警官指出,現行機制內,為避免有人上下其手,拾得物發還時,需由拾得人或失主簽
領,再由主管審核,警局也會進行抽查。建議管理階層增加抽查次數,以杜絕僥倖心態。
陳姓資深警官指出,拾得物早年都由派出所保管、處理,管理較為鬆散,引發不少爭議案
件;直到使用電腦系統納管後,拾得物必須送交分局偵查隊,多了一層審核,且被失主簽
領後,警方還必須另發文通知拾得人。
各地警察局也有自訂抽查時間,平均每三至六個月抽查一次,隨機抽取各分局已領取拾得
物的失主或拾得人,了解領取物品是否符合;若發現有異狀,就會向上陳報、追查,釐清
有無違法。但基層認為抽查密度不足,建議增加每次抽查次數,才能讓不肖警員無所遁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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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說本案是拾得人因不滿被開單,於9月中到派出所附近丟錢後自撿自送,沒想到被拾得
人發現警察偷錢,小偷專科學校真的不是叫假的,從校內偷同學的日常用品盥洗用具,到
外勤偷喝同事飲料、偷吃同事牛排上法院的案件層出不窮,甚至偵查隊還常有名貴或毒品
證物搞丟的重大違紀,說到底還是受訓期間沒有落實汰除機制吧?
品操成績一直都與個人品德操守背離,在校隊值官為了省事訂了各種公差加分,卻忘了品
操成績的建立的本意,不要說正期組與特考班銓敘前的把關不是學校的責任吧?如果學校
會做能做的只有送學生考過特考,那開補習班就好,警界也不會有那麼多問題人物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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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2.160.32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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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噓 LeeFrank: '基層認為抽查密度不足' 笑死 騙肖欸 11/12 16:11
※ 編輯: JKGOOD (39.12.160.32 臺灣), 11/12/2021 16:14:49
2F:噓 ugotnostyle: 這種也在當偵查佐 乾脆搶銀行還比較風光 11/12 16:30
3F:噓 love110257: 這個民眾有沒有是公務員登載不實呢 11/12 17:07
4F:→ overoverb: 拾得人跟遺失人同一人也是相當罕見 11/12 17:54
5F:推 b7061334: 學長真的也認了吧,要偷吃步竟然吃到這種自己丟錢自己報 11/12 20:59
6F:→ b7061334: 案的,只能說雖小 11/12 20:59
7F:→ lou830816: 分局陰暗角落應該有更多 11/12 21:10
8F:推 tikal0904: 這種一點都不衰 夜路走多出事早晚而已 11/12 22:26
9F:噓 WiiSports: 豬隊友一堆 看來又要專案督導了 11/13 00:32
10F:→ jeff785chen: 派出所附近有排大水溝的 下游找一下 11/13 07:37
11F:推 smt3457: 乾脆叫官自己下來受理好了 11/13 08:32
12F:→ kissa8443: 基層認為密度不足 11/13 09:22
13F:→ kissa8443: 我聽你在屁 11/13 09:22
14F:噓 sam861kk: 警察 11/13 10:11
15F:噓 facebookig: 任何制度都會有漏洞,要搞是看個人,跟學校其實沒什麼 11/13 10:44
16F:→ facebookig: 關係,而且品德比較看重家庭、個人,要透過學校或社會 11/13 10:44
17F:→ facebookig: 教育,很難啦! 11/13 10:44
18F:推 arcysaint: 照這說法,那民眾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犯罪事實了吧 11/13 11:23
19F:→ pajck: 要符合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要件,以本案來看不容易成立 11/13 12:14
20F:→ pajck: 可試試用社維法85處理,但涉及文義解釋也不一定會成立 11/13 12:18
21F:推 kissung: 建議以後拾得物統一由督察組巡官受理保管比較安全。 11/14 20:15
22F:→ faruk: @pajck 既然不會成立社維法85,那你不是在推人入坑嗎? 11/15 06:47
23F:→ faruk: @pajck 災害定義都搞不清楚,那你跟署長什麼兩樣? 11/15 06:49
24F:→ pajck: 蛤? 就是知道定義所以才說不太可能成立啊,學長別激動 ~_~ 11/15 23:15
25F:→ pajck: 第3款災害,第4款勸阻不聽,這兩個文義上蠻死硬的 11/15 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