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rellson (臺語是客家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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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男大生「臺十一線拍追焦照」被開單 質疑
時間Thu Aug 26 13:24:33 2021
新聞網址:
https://news.tvbs.com.tw/local/1572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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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容:男大生「臺11線拍追焦照」被開單 質疑法源有誤!警方查證後主動銷單
110-08-26 記者 徐筠庭 / 攝影 高志宏 報導
拍追焦照吃上紅單,他覺得很無辜!花蓮一名張同學,昨天(廿五日)下午,到臺十一線廿五點五公里處旁,把車停在草皮上,想要拍攝追焦照,卻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單。張同學相當不服氣,質疑罰單的法源依據有問題。對此,警方回應,是因為這路段今年就發生了九起交通事故,才會加強取締;而這張罰單確實法條引用錯誤,將主動撤單。
路邊草地上,員警拿出攝影機蒐證準備開單,但男子很不服氣。
張同學對員警:「請問這到底算什麼地方,路緣,路緣,路緣可以停車嗎?路緣要用什麼管?路緣沒有辦法用道交管來管,四十五條十二款是道交,好,那是你說的。」
員警向男子表示,如果有意見可以去申訴,只是民眾覺得法源依據,似乎有問題。
張同學對員警:「你告訴我這裡不能停,請問它有什麼標示嗎?這裡就不是道路也不是停車場,不是,人民有自由前往它方停止,或自由行駛的權利,請問為什麼。」
事發就在廿五日下午兩點多,張姓大學生跟車友們到花蓮臺十一線廿五點五公里處,想要拍攝帥氣追焦照,但因為車在草地上停放被警方盯上。
當事人張同學:「不合理的地方,我覺得他應該可以先驅離,就是先好好講一下,但是,我們在那邊拍照也沒有不合法啊。」
明明只是,想用鏡頭記錄下經過的人車,張同學說,當時已經跟員警說,使用的法條錯誤,員警卻執意要開單。
當事人張同學:「我們車子兩臺車都停妥,兩個人坐在草地上在聊天,(開單)不合理,(那會不會,開出這張單,會不會去申訴),一定會。」
對此警方回應,當時員警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十二款任意駛出邊線開單,但後來經過查證,草皮並非道路範圍,法條確實引用錯誤。
吉安警分局副分局長鄭金龍:「本分局將主動撤銷該違規單,依規定懲處並加強員警法令教育。」
其實從今年一月至今,臺十一線水璉路段就發生了九起交通事故,因此才會加強巡邏取締,就怕在路邊拍追焦照會有安全疑慮,但無法可罰警方之後只能勸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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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aipoo: 肯主動撤單就很不錯 08/26 13:52
2F:→ celtics1997: @taipoo錢奴歡笑檔案 歡迎參考 08/26 14:08
4F:推 facebookig: 網路上真的是什麼奇葩網友都有呢!呵呵 08/26 18:05
5F:→ jerry1919: 硬開也是被上面逼瘋了吧 08/27 01:51
6F:推 fireforce: 後山就愛靠腰發生數啊 不管肇事原因為何 派出所就是要 08/27 12:24
7F:→ fireforce: 負責被靠腰 08/27 12:24
8F:噓 Igweit: 這根本不懂法規就開單 08/27 14:55
9F:噓 jordonmi: 硬要也要看情況 時代不同了 這學長還以為是20年前嗎 08/27 17:55
10F:噓 JKGOOD: 可悲龜山,想防飆也不是用這種方法洗自己臉 08/27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