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ssa8443 (誠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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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聚眾鬥毆 政院急修法「逾3人就算 不解散
時間Mon Mar 11 12:03:35 2019
新聞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12881/3689587?utm_source=linemobile&utm_medium=shar
e
新聞內容:
街頭鬥毆頻傳,行政院長蘇貞昌指示修法;據了解,刑事局已提出修法建議,放寬刑法妨
害秩序罪章「公然聚眾」認定標準,未來只要超過三人就算聚眾,員警兩次命令聚眾者解
散不從者即依現行犯逮捕。
警政署已將修法建議送交內政部,本周四行政院會將進一步討論。
法務部表示,針對修法放寬刑法妨害秩序罪章「公然聚眾」認定標準,已和內政部及警政
署等單位開會,針對「聚眾不解散」、「聚眾鬥毆」在刑度、構成要件上給予建議,包括
加重刑度、明確認定「公然」標準。
刑法妨害秩序罪章中的一四九條規定,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
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
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刑法一五○條,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
二八三條規定,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規定處斷。刑法這些法條都有「聚眾鬥毆」的規定
,但實務上卻不易執行。
刑事局說,最高法院於民國廿八年曾有判例,指聚眾鬥毆係指參與鬥毆之多數人「有隨時
可以增加」且雙方參與鬥毆之人均事前約定;不過現實中許多用通訊軟體串連集結或廟會
、KTV酒後打群架等多數人偶然集結,均缺乏「隨時增加」構成要件,因此多數鬥毆案
都以傷害或毀損罪論處,但傷害與毀損又屬告訴乃論,當事人不提告就只能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裁處,對聚眾鬥毆威嚇性有限,也讓刑法規定形同具文。
刑事局認為,一般大眾認知打群架就是聚集多數人實施強暴脅迫,司法實務認定和社會認
知脫節,因此建議修法明確規範三人以上就是「公然聚眾」,且將現行解散命令三次以上
改為兩次,授予警察較大執法公權力。
蘇貞昌上周四在治安會報指示修法後,刑事局立即研究修法,參酌日本現行作法,對聚眾
採較寬認定,處罰也較嚴。有人建議,進一步增訂對攜帶凶器的預備糾眾鬥毆犯的相關罰
則,有效遏止街頭逞凶的不良聚眾或幫派分子。
警政署長陳家欽前晚表示,刑事局完成草案研擬,本周行政院會就會提報,希望盡速送立
法院審議,這將是最有效且釜底抽薪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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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一下在轄內
有KTV、酒店、夜店的各位學長姐
覺得這樣修法後對大家執法有幫助嗎
還是減少了辦社維法在系統開案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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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WiiSports: 個人覺得沒用!授權讓我們開槍打死免責才有用! 03/11 12:10
2F:→ blackskyz: 打到無辜的人怎麼辦? 03/11 12:14
3F:→ WiiSports: 算他衰!XD 03/11 12:17
4F:→ Alan1989: 算他雖這樣太不負責,責任應該歸屬於滋事群眾or所屬業 03/11 12:25
5F:→ Alan1989: 者,畢竟你們不滋事,我們就不用開槍,死人當然算你們 03/11 12:25
6F:→ Alan1989: 的XD 03/11 12:25
7F:推 fireforce: 開案是小事吧 哈哈 03/11 12:34
8F:→ fireforce: 重點是以後辦這種垃圾案件不會被8+9秋只罰錢而已啦 哈 03/11 12:35
9F:→ fireforce: 哈哈哈 03/11 12:35
10F:→ fireforce: 樂觀其成 03/11 12:35
11F:推 choufoun: 8+9:罰錢而已啦 林杯某咧ㄍㄧㄚ啦! 03/11 12:57
12F:推 ppp11248: 1樓真的是警察嗎? 03/11 13:00
13F:噓 ilove0shanya: 一樓不錯哦 03/11 13:41
14F:→ ilove0shanya: 警察素質真的很棒 03/11 13:41
15F:推 time3412: 構成要件更明確 刑罰更重 才不會對他們沒皮條 03/11 15:01
16F:推 umaga1: 給推 社會秩序維護法根本沒用 03/11 16:16
17F:推 s955055: 推,增加嚇阻 03/11 17:29
18F:推 mudafucka: 社秩法跟屁一樣... 03/11 17:59
19F:推 tsoumoo1988: 題外話一下,由此可見把事情鬧大就會有人注意,那為 03/11 18:02
20F:→ tsoumoo1988: 什麼我們警察不來個「無限期大罷工」,我相信只要我 03/11 18:03
21F:→ tsoumoo1988: 們停機一天,光是車禍沒人處理就很叫人頭痛的了。 03/11 18:03
22F:→ tsoumoo1988: 一個人的力量薄弱,但要是全台灣7萬名警察一起團結呢 03/11 18:04
23F:推 zzxx1017: 7萬名,可以不要把官算進去嗎 03/11 18:16
24F:推 nerv072: 官會沒人載 要自己開車 hen不方便 03/11 18:21
25F:推 fatcop: 官只會氣噗噗說要辦罷工的員警 03/11 18:54
26F:推 tsoumoo1988: 官有比一條線的人多嗎?我們基層的力量可是很大的。 03/11 18:56
27F:推 crazy586371: 可是學長,公務人員依法不得罷工,有法律依據的… 03/11 19:12
28F:→ chiling0107: 怎麼能說被打到算他衰...用槍四大守則一條就是認識你 03/11 20:14
29F:→ chiling0107: 目標的對象跟身後可能被打到的人啊 03/11 20:15
30F:推 gn020973888: 罷工簡單阿 報考三四等考試37歲以前全部報名.37以上 03/11 20:23
31F:→ gn020973888: 請事病假 03/11 20:23
32F:推 hwa6519: 應該直接警棍拿起來狂催,之後再叫他們滾,辦社維跟本沒 03/11 21:49
33F:→ hwa6519: 屌用 浪費時間 03/11 21:49
34F:推 tsoumoo1988: 樓上,20年前的學長們的確是那樣XD 03/11 22:07
35F:→ s606051: 推樓上上 03/12 07:12
36F:推 yuxiang: 爽啦趕快修法過啦,免得被屁孩嗆罰錢就好啦 03/12 08:28
37F:→ yuxiang: hw大,老學長們確實是這樣跟我們說的XD不過現在眼睛攝影 03/12 08:29
38F:→ yuxiang: 機太多不能了 03/12 08:29
39F:→ ekrneast50: 我辦過妨害秩序啊,到最後都不起訴是在辦爽用的 03/12 15:49
40F:→ john511: 民粹社會,何來公權力之有! 03/13 2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