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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資訊]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89號
時間Fri Jul 29 18:20:58 2011
事實摘要
緣聲請人為蘋果日報社記者,主跑娛樂演藝新聞;分別於中華民國97年7月間二度跟追神
通電腦集團副總苗華斌及其曾為演藝人員之新婚夫人,並對彼等拍照,經苗某委託律師二
度郵寄存證信函以為勸阻,惟聲請人復於同年9月7日整日跟追苗某夫婦,苗某遂於當日下
午報警檢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調查,以聲請人違反系爭規定為由,裁處罰
鍰新臺幣1500元。聲請人不服,依同法第55條規定聲明異議,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
度北秩聲字第16號裁定無理由駁回,全案確定。
聲請人認上開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1條新聞自由、第15條工作權、第23
條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等之疑義,爰提本件聲請。
..............................................................................
釋字第 689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0年7月29日
解釋爭點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到限制,違憲?
解釋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
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
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新聞採訪者於有事
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
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
列。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比例原則,與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又系爭規定
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89
警特這樣看應該OK了...除非要考司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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