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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2008年第11屆鳳凰盃辯論比賽邀請函
發信站與南共舞 (Tue Nov 4 20:33:21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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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十一屆鳳凰盃辯論比賽
一、活動宗旨
(1) 藉由辯論活動,訓練資料分析和吸收新知的組織能力與應對禮儀、培養辨別是非、包容不同立場和意見的風度。
(2) 提供各校交流機會,讓新交接幹部互相認識。
二、指導單位
國立台南二中社團活動組
三、承辦單位
國立台南二中思言社
四、協辦單位
國立家齊女中演辯社 私立德光女中演辯社
五、參加資格
全台灣各地高中職一年級。
六、隊數/人數
各校最多可報兩隊
每隊隊員3-9人,設領隊1名(可由隊員兼任或代理)
七、比賽題目
我國安樂死應合法化
八、比賽日期
民國97年12月27 28 日
九、比賽地點
台南二中
十、 比賽方式
採奧瑞崗(三、三、三)制,初賽採外三角循環,複賽及決賽採單淘汰制。
十一、比賽程序&規則
參照「鳳凰盃辯論賽」規則。
十二、 報名費用
報名表及每隊保證金壹仟元整和報名費一千元整
十三、 裁判
(1) 每場比賽中,主辦單位將請裁判若干位,共同擔任裁判工作。
(2) 裁判須於比賽時依裁判須知,填寫評分表及論點單,每場比賽結束時,由主席指定至少兩位裁判就該場比賽進行講評。
(3) 比賽結束時,大會將致贈裁判證書,以感謝並證明裁判為辯論所付出之心力。
十四、 評判標準
1. 比賽評分:
(1) 評分應就個人成績與團體成績分別評定。
(2) 個人成績50分為滿分。分申論、質詢、答辯三部分。
(3) 團體總分以165分為滿分,其中包含三位個人成績(150分)和結辯成績(10分)與整體架構成績(5分)。
(4) 裁判於評分結束後,由記分員核算成績後,應立即於評分表上依兩隊之得分判決勝負。
(5) 每位裁判不得為平手之判決,若某張評分單出現雙方總分相同之情況,則由得到整體架構分數之一方獲勝。
2. 比賽於裁判對各項給定分數後,由記分員核算成績,每位裁判所評之團體總總成績者為該隊之勝票,該場比賽勝票數較高者為該場勝隊。
3. 若雙方票數相同時,以獲得整獲勝票數較高者為該場勝隊,若再相同則先
依照論點分數判決做比較來決定勝隊,在依照兩場比賽六張平分單的辨總
成績下去做比較。若雙方票數相同時,以獲得整體架構張數總和較高為勝
隊,若相同則依序比架構、結辯、質詢、答辯、申論之總分,較高者為勝
隊。
十五、 獎勵方式(大會得視比賽狀況增減)
1. 冠軍:獎盃乙座,新台幣四仟元整,每位選手獎狀乙張。
2. 亞軍:獎盃乙座,新台幣三仟元整,每位選手獎狀乙張。
3. 季軍:獎盃乙座,新台幣兩千元整,每位選手獎狀乙張。
4. 殿軍:獎盃乙座,新台幣一千元整,每位選手獎狀乙張。
5. 前四強隊伍中各取最佳辯士乙名,頒發獎狀乙張
十六、 報名方式
1. 請於台南二中家族下載報名表,並填妥報名表後,於民國96 年11 月30 日前,寄至雅虎奇摩信箱
[email protected] ,入取隊伍將於11/31日公佈於台南二中家族
http://tw.club.yahoo.com/clubs/TSDEBATE/
2. 請將報名費用(報名費壹仟元整和保證金壹仟元整)匯款至下方郵局帳號,手續
費請自行負責。
匯款戶名 林志哲
郵代 700
帳號:0359892
局號 0031189
台南東城郵局
領取保證金時請出示收據。
十七、 抽循環籤
1. 時間: 97 年12 月 0 7 日(星期日)下午一點
2. 地點:台南二中思言社社部
3. 當天抽循環籤,未到之隊伍,由大會代抽。
4. 未繳納保證金之隊伍不得參加領裁會議,亦不得參與抽籤及比賽。
5. 大會指定之裁判及已完成報名手續之學校領隊(得由隊員代理)均應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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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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