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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543k5 (KK)》之銘言: 片面看來,做點小補充。 在此之前,先來首歌吧 XD?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RpeEdMmmQ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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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0.249.122.162
1F:→ minche:所以那有發票或收據嗎? 05/04 00:26
2F:→ kawasaki1989:據朋友說法是款項對不起來,重點是事情拖很久了 05/04 00:49
3F:→ kawasaki1989:內部調查一再延宕,詳查有所難 05/04 00:50
4F:→ kawasaki1989:在幾個禮拜前就得知這樣的事情,學生會方也沒表態 05/04 00:52
5F:→ kawasaki1989:本以為是要內部低調調查,之後在公布處置 05/04 00:53
6F:→ kawasaki1989:結果拖到現在才發聲明結果還是起步調查,有點傻眼 05/04 00:53
行政中心議會備詢代表卻中途離席是相當不負責的,非常不應該。 出了問題也要面對,拖延只是行政中心信用的流失。
7F:→ kwadeg:可以別再偽善了嗎學生會... 核對不起來金額就是有問題阿 05/04 01:11
核不起金額確實是有問題,也不該發生,總務部的職責。
8F:→ kevin517:遇到問題就跑掉真的很扯 05/04 01:52
同意。
9F:→ stqqq:這學校內的很多事都有問題~包括某些人 05/04 02:23
10F:→ SDNS:樓上有八卦嗎 05/04 11:12
11F:→ tseng805:有卦嗎?? 05/04 12:31
12F:推 dingding1219:備詢落跑是哪招 心裡有鬼 聲明稿也漏洞百出 還請假帳 05/04 18:18
13F:→ dingding1219:號護航太跨張了~ 05/04 18:18
14F:推 smilearmy:反正都五月了 經驗值夠了就會升級畢聯會再撈一筆... 05/06 23:24
制度面確實有許多缺陷 評議在此事應該由議會提請凸顯其功能, 歷年來評議會學生委員六人由會長議長共同提經議會同意。 議員往往對這些未來的學生評議委員不夠了解,故第一次常會便草草任用之 在常會上新任議員對其他議員等大環境是陌生的,連議事規則都在新手上路階段。 除了少數議員對評議委員名單部份人之人格操守、能力有所了解外 主動在任用前挺身而出、提正反意見的議員又更為少數了。 學生評議會學生委員容易由過去曾任行政中心部長級、議長、會長等人組成已成既定事實 而行政中心的生態傳承往往是有其延續性的,部長以上離開行政中心常流到評議或畢聯 評議會組成的學生委員應保有部份議會延續(如議長、議事組長) ,以包容解釋法規的經驗傳承,也保持評議會其獨立與超然的特殊地位。 今制的結果就是評議會與過去的行政中心無法完全切割,造成公正性與公信力的不足, 也是其功能不彰且權力失衡的主要原因。 ----------------------------------------------------------------------------- 第 六 章 學生評議會 第 四 十 二 條 評議會為學生會之仲裁、評議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關於適用本章程及其他本會法規發生疑義之解釋。 二、關於本會各組織紛爭之仲裁。 三、關於學生懲戒申訴之評議。 四、關於其他重大爭議之評議。 五、議決學生議會所提之糾正、彈劾案。 六、關於校外人士來校演講、座談及校內刊物得於必要時予以評議。 七、評議委員得列席訓育委員會會議或提書面意見。 前項之解釋或仲裁,於本會具約束效力。 第 四 十 三 條 學生評議會置委員十一人,其規定如下: 一、學生委員六人,由會長及議長共同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報請學校同 意後聘任之。 二、教授委員五人,由學務長推荐,報請校長同意後聘請任之。 三、主席由委員互選產生之。 第 四 十 四 條 評議會由學生評議會主席、學生會會長或議長提請召開,當事人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 四 十 五 條 評議會需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出席,以出席者多數議決之。 所作評議對本會具有約束力,學生會應遵循評議會之決議,並撰寫書面報告公佈之。 第 四 十 六 條 評議會於解釋本章程時,需有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者三分之二議決之。 第 四 十 七 條 學生評議會組織辦法及施行細則另定之。 ----------------------------------------------------------------------------- 學生議會在此事絕對是責無旁貸的,某種角度也是最大的責任歸屬,尤其是議秘處的政策 議秘處往往有個迷思,也就是議秘處因為是在學生議會底下,故應處被動狀態 實則在整個學生會架構下(行政中心、學生議會、學生評議會) 僅有評議會是處在被動的特殊地位。 1. 主動的意見蒐集與監督行政中心 2. 面面俱到的修法與立法 3. 議員的教育養成與傳承 4. 議員間的聯系與意見交換 此四項才是議會的核心價值,由議長領導的議秘處從旁協助推動之 行政中心部長級確實常有代墊經費的狀況,如行政中心新聞稿所闡述 再者,FaceBook 看見學生議會要提請評議會罷免學生會長這是很不可思議的 評議會只有議決學生議會對行政中心的「彈劾」與「糾舉」 「彈劾」、「糾舉」與「罷免」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罷免程序應依照「東海大學學生會會長暨學生議會選舉、罷免辦法」如下: --------------------------------------------------------------------------- 第 四 章  罷 免 第 一 節  罷免案之提出 第 四 十 三 條 學生會會長、副會長與學生議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本會 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三個月者,不得罷免之。 第 四 十 四 條 罷免案應附理由書,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 其人數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 學生會會長、副會長為其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二 學生議員為其產生之選舉區應選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 商數百分之六以上。 前項罷免案,一案不得為罷免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個以上罷免案時, 得同時投票。 ----------------------------------------------------------------------------- 這份議會的新聞稿應該是「學生議會議秘處新聞組」所發 罷免案的「提請」與「成立」皆是有正當程序的,可不是隨便送交評議會處理.... 然後發發新聞稿了事,應該是由選舉區人,也就是該位提臨時動議之議員 為提議人檢附理由書與連署書 當時議場二十六人應不足東海大學全體會員兩萬餘人的百分之一 由此可知此屆「議會秘書處」與領導其的「議長、秘書長」的水准........ 所見只有「議長、秘書長」所帶領的「議會秘書處」 該把重心放在協助學生議會應該修法、立法、 教育議員等上述所提及學生議會和核心價值等 如: 1. 修法將預算審議的程序提前,也可避免行政中心在執行預算時所承擔的風險 現今制度許多部長以上層級在二讀常會前的各部會委員會審查前 都會有需要執行預算的需求,錢沒確定下來,要做事只有拿自己的 先代墊已是常態,今日行政中心看起來有兩件事確實不恰當 A. 錢不能隨意挪用在資金缺口,忽略程序就容易被放大 B. 逃避備詢 預算審議的提前理所當然會有會費的繳交也有應提前的問題 但歷屆結餘款應要建立制度,包含預先提領與補收(大一新生會費) 很不幸的歷屆學生會費多是大一新生所繳交的,大二以上對繳費毫無信任。 學生議會與議長領導的議會秘書處有著讓制度不斷進步的職責 歷屆議會往往不願意修法去思考今日章程之合理性,包含: 1. 預算審議制度與時程與會費收取流程 2. 評議會的組成成員方法 3. 選舉罷免委員會的組成成員方法與該會選舉罷免程序 此三者為容易發生爭議的來源 只不過學生議會體系龐大,往往也被動的多 不知不覺寫了一堆 囧 附上選舉、罷免辦法 各位~ 平安、順心 ----------------------------------------------------------------------------- 東海大學學生會會長暨學生議會選舉、罷免辦法 東海大學制定學生新自治制度代表大會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四月十三日通過 本校行政會議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四月廿四日通過 東海大學第三屆學生議會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十八日修正第二、四、五、六、八條, 修正替代。 第十五條;修正增列第廿一條第一項; 修正刪除第廿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二款。 東海大學第八屆學生議會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日修正全文 本校行政會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修正第七條,第二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東海大學第二十三屆學生議會第一次常會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修正通過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七條制定之。 第 二 條 東海大學學生會正副會長與學生議員之選舉罷免,除學生會 組織章程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第 三 條 依本辦法選舉、罷免之會員代表、指下列兩項: 一、學生會正、副會長。 二、學生議會之議員 。 第 四 條 東海大學學生會正副會長與學生議員之選舉罷免, 應以平等、直接、無記名及單記投票法行之。 第 二 章  選舉罷免機關 第 五 條 東海大學學生會正副會長與學生議員選舉罷免事項, 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管之。 其組織規程由學會部擬定後呈請學生會長核定之。 第 六 條 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由行政中心學會部部長召集籌組, 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第 七 條 本會委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行政中心處長級以上職務六個月以上,熟悉學生自治事務者。 二、曾任學生議會議員六個月以上,未受議會缺席會議或不名譽之懲戒 ,或曾任議會秘書處組長級以上職務六個月以上,戮力學生自治事務 者。 三、曾任系學會會長六個月以上,服務同學績效卓著,關心校園公共 事務者。 四、曾任學生社團社長或負責人六個月以上,熱心校園公共事務者。 具有前任何一款資格之委員,其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第 八 條 本會之主任委員(以下簡稱主委)學會部部長兼任之。 第 九 條 本會置秘書若干人,由學會部幹部兼任之,承本會之命,執行選務 行政工作。 第 十 條 本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選舉、罷免公告事項。 二 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劃事項。 三 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四 選舉、罷免宣導之策劃事項。 五 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六 投、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七 選舉、罷免結果之審查事項。 八 當選證書之製發與當選公告之事項。 九 妨害選舉、罷免秩序之處分事項。 十 有關校園議題之創制複決及學生公民投票之作業事項。 十一 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十二 依法由本會掌理管轄之事項。 第 十 一 條 本會置巡迴監察員若干名,由本會選舉後,報請本會主委聘任之: 由本會秘書長為召集人,執行下列事項: 一 候選人、助選員、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創制複決暨學生公民 投票提議人違反本法或其他相關法律之監察事項。 二 選舉人、罷免案投票人、創制複決暨公民投票案之投票人違反本 法或其他相關法律之監察事項。 三 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違法之監察事項。 四 其他有關本法之監察事項。 前項巡迴監察員無給職,但得酌於補助執行任務時之餐費。 其任期與人數於本會組織規程規定之。選務監察職務準則,由本 會定之。 第 十 二 條 本會之預算由學生會依法編列,行政庶務由行政中心學會部擔任之。 第 三 章  選 舉 第 一 節  選舉人 第 十 三 條 凡東海大學學生會之會員,皆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有選舉權人者,在該選舉區為候選人。 遇有會員資格爭議者,交由該屆選舉委員會裁決。 第 十 四 條 選舉人應於指定投票所投票。 第 十 五 條 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之學生證領取選票。但提出足以證明其身分之 文件或其他證件者,不在此限。 第 十 六 條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 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第 二 節  候選人 第 十 七 條 凡具備東海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二條之資格及第一章總則第十一條 第二款之義務者均得登記為學生會會長及學生議員候選人。 第 十 八 條 候選人名單公佈後,經發現候選人資格不合第十七條規定者,本會於 投票前應撤銷其候選人登記,投票後若為當選,應公告無效。 第 十 九 條 經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於登記期間截止後不得撤回騎候選人登記: 在登記期間截止前經撤回登記者,不得再申請登記為候選人。 第 二 十 條 登記為候選人時,應繳納保證金,其數額由本會先期公告。 前項保證金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七日內發還之。但具有依本法沒收之事 由者,不在此限。 第 三 節  選舉區與學生會會員代表之產生方式 第 二 十 一 條 學生會會長、副會長,以全校為選舉區,採搭擋競選產生之。 第 二 十 二 條 學生議員以系所、院為選區選舉之。各系其會員人數在四百人以下者 選出二人,其會員人數超過四百人者,每滿二百人增選一人,各院選 出二人,但各研究所只能選出一人。 第 四 節  選舉公告 第 二 十 三 條 本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投票日期及投票 起訖時間,並於投票日之三十天前公告。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之二十天前公告,其登記時間不得少於 三日。 三、候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之十天前公告。 四、投票結果應於投票日之次日公告。 五、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一星期內公告之。 前項第二款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如有選舉區無人登記時, 得就不足額登記之選舉區,公告辦理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其登 記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第 二 十 四 條 本會應彙集各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姓名、系級、年齡、性 別及選舉注意事項,編印選舉公報,於投票日前一星期公告之。 第 五 節  選舉活動 第 二 十 五 條 學生會會長、副會長與學生議員之公開競選活動期間為十日。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之起訖時間, 由本會定之。 第 二 十 六 條 公開競選活動項目如左: 一 舉辦政見詢問發表會。 二 張貼文宣海報。 三 印發名片、傳單。 四 訪問選舉區選舉人。 五 在刊物、廣播、電子佈告欄或其他公眾媒體進行宣傳。 第 二 十 七 條 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加以署名。 第 二 十 八 條 候選人之競選宣傳品,除由本會指定或規劃提供之區域外, 不得張貼、懸掛或其他顯讓不特定人共聞共見之宣傳方式。 第 二 十 九 條 政見詢問發表會分為公辦政見詢問發表會及私辦政見詢問發表會。 公辦政見詢問發表由本會主辦,候選人應親自到場發表政見。 私辦政見詢問發表會由候選人向本會報備舉辦, 其施行細則會由本會定之。 第 三 十 條 學生會所屬之刊物、廣播頻道時段、電子佈告欄討論區及其他公眾 媒體,候選人享有平等接近之權利。 第 三 十 一 條 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不得使用學生會行政中心或學生議會秘書處 之設備、場地或其他資材,輔助其從事競選活動。 但本會為公辦政見詢問發表會之準備舉辦,不在此限。 候選人為現任學生會、學生議會秘書處之幹部者, 應請假從事競選活動。 第 六 節  投票及開票 第 三 十 二 條 學生議員投票之投票所由當屆選委會公告,研究所設於選務中心, 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 學生會會長、副會長投票之投票所以各系設置一個為原則, 但開票時應將各投票所之票箱匯集於選務中心, 集中當眾進行唱名開票。 前二項業務之規劃由本會定之。 第 三 十 三 條 投票所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由各系系學會推派人選擔任之。 另設管理員若干人,由本會派任非該系人員擔任之, 以辦理投開票工作。 第 三 十 四 條 投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由本會委員兼任之。另設監察員若干人, 由候選人或師長推荐選舉人任之。以監察投票工作。 第 三 十 五 條 選票應由本會按選舉區印製分發應用。選票上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 、姓名、相片。但同額競選時應加列「贊成」「反對」二欄。 前項選票應於投票日投票時間前送交各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 監察員當眾點清。 第 三 十 六 條 選舉之投票,由選舉人於選票圈選欄上,以本會備製之圈選工具圏 選一人。 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 第 三 十 七 條 選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 不用選委會製發之選票者。 二 圈選二人以上者。 三 所圈地方不能辨別為何人者。 四 圈後加以塗改者。 五 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者。 六 將選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七 將選票污染致不能辨別者。 八 不加圈完全空白者。 九 不用選委會製備之圈選工具者。 前項無效票,如難以認定者,應由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 及所有管理及監察員表決之。 表決結果正反同數者,該選票應視為有效。 第 三 十 九 條 在投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 一 在場惡意喧嚷或干擾勸誘、脅迫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者。 二 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者。 三 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者。 選舉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其所持選票收回; 其情節重大者應於三十分鐘內報請本會處理。 第 四 十 條 學生會會長、副會長之選舉,以各組候選人比較票數最高者為當選; 最高者票數相同時,應舉行第二輪投票。學生議員選舉, 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 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前兩項同額競選時,以贊成票數超過有效總數半數以上當選。 第 四 十 一 條 當選不足應選之名額時,應於投票後七日內公告加補選以補足缺額。 本會對前項之期限,得視情況延期,以七天為限。 第 四 十 二 條 當選人被判決當選無效者,同一選舉區內,若有不足額現象,應判決 確定七日內公告補選。 前項公告補選後仍無法產生學生議員者,視同缺額。 學生會會長、副會長當選人被判決當選無效者,應再行公告補選, 其施行依東海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十七條辦理。 第 四 章  罷 免 第 一 節  罷免案之提出 第 四 十 三 條 學生會會長、副會長與學生議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本會 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三個月者,不得罷免之。 第 四 十 四 條 罷免案應附理由書,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 其人數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 學生會會長、副會長為其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二 學生議員為其產生之選舉區應選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 商數百分之六以上。 前項罷免案,一案不得為罷免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個以上罷免案時, 得同時投票。 第 二 節  罷免案之成立 第 四 十 五 條 本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應於五日內,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於三日內 領取連署人表格,並於七日內完成連署。 第 四 十 六 條 -- http://tinyurl.com/ye4rdq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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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6.88.31 ※ 編輯: FFIL 來自: 140.116.88.31 (05/12 15:25)
15F:推 k543k5:聽說學生議會曾經因為一個十幾塊錢的東西討論一小時... 05/12 15:28
16F:→ stqqq:如果校內的職員都會亂搞的話~那麼學生會這樣的情況只是冰山 05/12 17:07
17F:→ stqqq:一角~ 05/12 17:07
18F:→ stqqq:但不否認有好職員~但會貪的職員實在很傷~ 05/12 17:08
19F:→ stqqq:還有校內公物的帳目也是很不清楚~要報廢都要等很久 05/12 17:09
20F:→ stqqq:我想說的是~東海校內的帳目很多項都是不清的~何況是學生會 05/12 17:10
21F:→ stqqq:學生會拒繳不是沒原因~但太多問題要處裡... 05/12 17:10
22F:→ stqqq:*處理 05/12 17:10
23F:推 kawasaki1989:先推你打了一堆議會規定以及因被動權責實辦困難 05/13 00:14
24F:→ kawasaki1989:議員素質我們這些投票的人也應該負一半責任 05/13 00:15
25F:→ kawasaki1989:但是重點罷免一個(兩個)?快畢業的傢伙有實質效益嗎 05/13 00:15
26F:→ kawasaki1989:而且已經快卸任了,雖然也是要為往後議會處事鋪路 05/13 00:16
27F:→ kawasaki1989:但重點是本次處理內容不打算逐步公開? 05/13 00:16
28F:→ kawasaki1989:從出事到質詢到現在已經確定要辦 一拖再拖.. 05/13 00:17
29F:推 kwadeg:同意樓上看法~ 罷免這些快畢業的沒實質效益,告警局最好! 05/13 13:19
30F:→ kwadeg:罷免、臭名等厚臉皮的人怎樣都不怕~告警察看他還敢裝死嗎 05/13 13:20
31F:推 minche:同意報警處理 05/13 14:13
32F:推 dingding1219:臉皮厚一點再撐一個月就過去了沒什麼大不了 所以 05/16 14:59
33F:→ dingding1219:報警+1 05/16 14:59
34F:→ akire:今年評議會組織章程已修改 文中的章程並非目前適用 05/19 18:17
35F:→ FFIL:請問樓上同學,今年改成的面貌如何?在哪公布呢? 05/24 00:31
36F:→ FFIL:剛終于找到了....看來 23 屆開始做了很不得了的事阿... 05/24 00:56
37F:→ FFIL:為此我道歉。我確實沒看到新版的 05/24 00:56
38F:→ FFIL:話說,可以以後都在同一個地方公布嗎.... 05/24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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