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loveangel (最愛天使帝國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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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稱心情不佳 計程車司機連撞4機車
時間Mon Oct 24 00:21:59 2016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610200358-1.aspx
稱心情不佳 計程車司機連撞4機車
(中央社記者朱則瑋台北20日電)台北市和平西路3段今天下午發生車禍,一台計程車連
撞4台機車,造成6人受傷,計程車司機酒測值為零,他向警方供稱,心情不佳才會暴衝。
北市消防局下午3時45分獲報,在萬華區和平西路3段附近,一台計程車連撞4台機車,導
致6人受傷,所幸皆無生命危險,警消到場後,把人送醫治療,而計程車司機則呆坐在車
內,警方把人帶回偵訊。
警方對肇事男子進行酒測,酒精值為零,排除酒駕可能性,他供稱因為心情不好才會暴衝
,不認識現場任何一個傷者,並非要尋仇,但又說不清楚心情不好原因,詳細肇事原因,
仍待警方進一步調查。1051020
(中央社 10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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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hengn1: 算是殺人未遂? 10/24 10:20
2F:推 LT134P: 依照判例不太可能以殺人未遂起訴 如果殺人未遂起訴的話 10/24 10:34
3F:→ LT134P: 樓下請雞排 10/24 10:34
4F:推 anita820608: 我幫樓上叫訂雞排,樓下付錢! 10/24 16:31
5F:推 nardus: 原來隨機殺人不叫殺人喔?所以騎士都不是人就對了? 10/24 23:55
6F:→ hoganker: 可能是業務過失致死 10/25 00:16
7F:→ hoganker: 但他又說是心情不好所以是不是也可能蓄意殺人 10/25 00:19
8F:推 chengn1: 他的狀態不是不小心 10/26 10:42
9F:推 domago: 殺人:厚力西 傷害:撞飛你們 過失:腳抽筋 油門當煞車 10/26 12:02
10F:→ arthurwang: 殺人跟傷害在法律上會衡量犯意,犯行(使用的工具跟 10/26 14:18
11F:→ arthurwang: 攻擊的點)。例如,拿同樣工具攻擊頭跟肩膀,就不同 10/26 14:19
12F:→ arthurwang: 這個case,直接衝撞的是人還是車輛,就會被列入考慮 10/26 14:20
13F:→ arthurwang: 如果檢方認定是傷害,因為當時是開計程車,就一定會用 10/26 14:21
14F:→ arthurwang: 「業務過失」來起訴 10/26 14:22
15F:推 domago: “故意”傷害不可能用業務“過失” 10/26 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