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innawind (正太守護騎士團團長雨颯)
看板Sub_Strategy
標題Re: [判決] YamCha 3/2申訴案
時間Sat Mar 10 22:18:14 2018
主文:
不受理本案件再議申請。
法源:
組務板z-1-3
[公告] 戰略高手群組組務板 板規&申訴規章
3. 看板秩序
F.判決結案後將不再回應,請勿繼續回覆已結案之判決,
違者刪文不另公告。
概要:
本申訴案為二級二審之機制,業已審結。
針對實質審理再提相關意見,並不符合申訴程序。
除非有具體或重大之特殊原因,如證據卷宗遺漏、引述條文錯誤、或緊急處置之需求
本組得接受該案件相關之意見以「再議案」方式提出。
但綜觀本案羅列之申請事項,既不緊急,也無關審理缺失
甚至再提新觀點,欲就已甚明確之事實加以辯駁。
故案件不受理。
然本組以寬容態度面對意見,不刪除本案件再議之申請文章
且,依上述原則,原應不再針對案件進行實質審理、回應
但顧量當事板主對目前之情況有所誤解,仍略以幾點回應之。
※ 引述《samhou6 (好人™ ~SAM~)》之銘言:
: 不服此項判決
: 但為保障使用者於溝通期間之LOL板發言權
: 依此第一次判決,暫時將YamCha水桶解除
: 本案將由本人接續回應、討論
請板主留意,本組之裁決依站方授權層級大於板務之認定
故,不存在所謂「為保障當事人」、「暫時解除」等說法,本組以為匪夷所思。
板主本有按小組長判決執行之義務
若有窒礙難行之處,得另行據理提出
組務板為二級申訴機構,申訴案件之相關爭議應在一級程序(板務申訴)中完成提具
若有不足者,得在本組允許或要求下,以推文或回文之方行進行主張
換言之,本組以當事板主針對當事人Y君之所有回應,即視為全部主張
以下新提供之觀點,什麼一層、二層叭啦叭啦均不見於相關原始證據卷宗中
非為窒礙難行之具體理由,應是為
「新觀點」之提出。
本組及當事人並無通靈、心電感應或預知等超凡能力,無以查察板主未提出之見解如何
倘若本組接受新觀點重新審理案件,再以定結,當事人Y君是否亦可再提新觀點之再議?
如此無限迴圈,陷所有人於白耗時力中,非本組樂見。
故依程序問題駁回本案之再議。
然,本案原為速審定結之案件,部分溝通可能有不甚清楚之情形
本組體諒其情況,再針對以下之部分項目進行簡易說明。
: ※ 引述《rainnawind (正太守護騎士團團長雨颯)》之銘言:
: : 主 文:
: : 1.請解除使用者YamCha之水桶
: : 2.如關聯性標準有所異動,請以公告形式重新釋義之,後續始得以該標準實施
: : 案件概述:
: : 1.使用者YamCha(以下稱Y君)於2/24在LoL板發布文章:
: : 2/24 YamCha [閒聊] 超競 FB
: : 遭板友檢舉後,LoL板板主 Inngee (簡稱I板主)判決為【B1關聯性薄弱】[證1]
: : 2.尚於未執行期間,Y君回覆檢舉文章詢問執行標準,遭板主 Samhou6 (簡稱S板主)
: : 以「原文FB並非直接相關人士 且內文LOL點薄弱」之理由應答:
: : [#1Qad6n2Y (LoL_Picket)]
: : 3.水桶執行後,Y君私信申訴I板主,遭以以下理由應答:[證4]
: : 「雖先前有超競與職業戰隊合作之新聞
: : 但超競FB本身仍屬非直接相關人士 」
: : 判決要點:
: : 本組在此案尚在 LoL_Picket 期間已私下關注,無需費時查證,故能予以快速審結。
: : 1.I板主及S板主之處分理據皆根據「職業相關身份日常話題標準」而來
: : (LoL板z-17-7-2-22)
: : 該標準如下:
: : 此標準係為一「特例允許之原應無關話題」之通則規範
: : 按不同身份定義分為兩款:
: : 第一款正面表列適用特殊例外身份
: : 第二款正面表列不適用該特殊例外之身分之情況,且以「非關遊戲之行為」定義
: 並非 "處分理據皆根據「職業相關身份日常話題標準」而來"
: 推文以及溝通信件提及所謂"職業相關身份日常話題標準"
: 乃是提醒當事人本案並無適用此一規則
與判決中2.之敘述並無衝突。
: : 2.據本組所知「超競」公司為一電競教學、補習機構,雖其涉及業務包含但並不限於「英
: : 雄聯盟」項目,故相關性判斷應以轉發之原始文章內容,及轉發者之補充等要素判斷,
: : 不應直接適用「職業相關人士日常話題標準」之第一款予以判定為無關
: : 相仿之情況如若:
: : Twitch等實況平台(可開設,但不僅包於「英雄聯盟」實況)
: : 「實況主」等非一級職業身份(可開設,但不僅包於「英雄聯盟」實況)
: : 以上皆屬第二款所論及之內容
: : 即關聯性判定標準應為「話題是否具備遊戲相關之行為」
: 如前項所述,提及所謂"職業相關身份日常話題標準"之目的在於提醒當事人
: 因此板務方即是依照看板宗旨以及板規B1之標準做出判決
亦無衝突。
: : 3.Y君發表文章中,所轉載之原始文章無涉及「英雄聯盟」相關字眼,且無自行補充
: : 然,該文章存在「校隊訓練」、「報名課程」及「電競夢」等電競相關措詞
: : 仍可能與「英雄聯盟電競」主題相關,符合LoL板板規「零、看板宗旨」之項目
: 本板存於BBS站中,文章主體在不適用所謂"職業相關身份日常話題標準"之情況下
: 應檢視其內文之文字內容是否符合LoL板板規
: 板務在此認同小組長之概念
: "在無涉及LoL相關字眼下該文章仍可能與LoL看板主題相關"
: 但此一概念板務視為一層間接、延伸
前四行無衝突。
第五行為新觀點,且不見於任何公告、釋義等明文標準中無以查察,在此不討論。
: : 4.但僅據3.之措詞項目尚無法判斷文章「英雄聯盟電競」相關主題為真
: : 原因在:
: : 1.超競公司經營其他補教項目
: : 或2.該校隊可能並無在正在進行遊戲或電競之項目,如上課、出遊等其他日常內容
: : 此應為I板主及S板主以為本案關聯薄弱之判斷基準
: "超競公司"所經營之業務內容,僅能根據其自稱或者相關報導
: "莊敬校隊"所涉及之比賽內容亦同
: 目前相似屬性之公司、組織並未能有如同"職業相關"足夠成熟之衡量標準下
: 兩者在原文中皆無直接表述其與LoL板相關聯之內容
: 板務將兩者視為另一層間接、延伸
前四行同判決要點2.無衝突,第五行同前無以查察,不討論。
: : 5.實則不然如此,Y君之文章中明確附圖表示,該校隊正在進行「英雄聯盟」項目訓練
: : 證明該轉載之內容確實與「英雄聯盟電競相關」
: : 如若無此圖片,或原文提及,Y君未附上,板主可聲明不代板友負查證之義務
: : 但既有附圖,文章涉及內容明確為有關聯性之主題,無以辯駁,故本案予以快速審結
: 本板存於BBS站中,圖片連結在現今BBS文化中,對於文章具有一定的輔助效用
: 而檢視其附圖能與LoL板相關聯之內容為:一張不完全及角度不佳之壁畫
: 幾台不能顯示任何資訊之螢幕遊戲畫面
: 對於此張照片板務視為又一層間接、延伸
匪夷所思。
該圖片明確表述一項事實:
圖片裡的人在打LOL
板主有意無意忽略此一重要訊息之原由,本組不予深究
然則,本組之認定權大於板主,且已據理行文判案,板主照實執行是為基本義務
: : 6.如若I板主或S板主認為「超競」公司之相關項目張貼不適切,應以公告定義適用之
: : 本案中之情況圖文充分說明「電競校隊正在打英雄聯盟」
: : 明確符合關聯性,不應予以如此判斷,請解除使用者Y君之水桶。
: : 戰略遊戲小組長rainnawind
: 綜上所述
: 板務方並非單純"認為「超競」公司之相關項目張貼不適切"
: 一篇轉貼文章又經過多次的間接、延伸才能與LoL板相關聯
在此不討論所謂幾次延伸之新觀點。
僅就板主並不理解本組判定基礎之所涉及部份進行說明
LoL板之關聯性原則為
「LoL遊戲、LoL實況或LoL電競」相關
本案之文章涉及特定或非特定電競項目 → 按文章描述 → 為真
本案之文章涉及LoL遊戲項目 → 按文附圖片描述 → 為真
本案之文章涉及LoL電競項目 → 按以上兩點綜合推斷 → 為真
以簡易之三段論邏輯推導,即可得證本案文章具明確相關性
此即本組判決之基準。
: 檢視LoL板板規
: B1【關聯性薄弱或不適當之文章、推噓文】
: 文章主題與遊戲或電競之關聯性薄弱,及其他任何不適發表之內容者。
: 判定原則為文章主體是否承載 遊戲 或 電競 相關內容,未則建議以 LoL點 補充。
: 其一判定準則為"文章主題與遊戲或電競之關聯性薄弱"
: 且轉貼者無另外文字敘述表達或串聯文內資訊與LoL板相關
: 板務方依循上述所表列之原因
: 堅持B1關聯性薄弱之判決
: 請小組長閱覽過後理解並尊重板務方此項判決
: 並改判此申訴案
再次強調,組務之判決權大於板主
請板主在指著別人鼻子要求尊重之前,先了解本站管理層級之權責分化
雖或有歧見,如不同標準、適法性理解不一或條文解釋相異等情況
本組一向尊重組內所有板主之初審裁決,當然前提是此裁決符合法律、程序或慣例
但這不代表本組必須按照此
一級審理機構時之審察方式、標準進行同質裁判
本組是為
二級複審機構
具備的智識、思考模式與板主不同;也和板主站在不同角度、不同立場
自然審理方式、標準、裁決會有所不同,而且那該是為常態
此與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之分層概念無異
本組一定尊重所有板主都具行使正當判決之權力
但本組不一定會按照板主之標準、思考模式進行裁判
此為二級複審存在之重要意義:
獨立審判
當事板主是否是在已理解此原則之情況下,仍做出了「希望被尊重」之判斷?
如果還是不甚理解,我再把話說白一點:
你今天如此提出再議,已經在挑戰的權責,質疑我的裁決權了。
當然地,本組和任何一名板主沒有不同,都非聖賢孰能無過?
本組如在審理、判決之過程中有所瑕疵,自然是應當負責的
請據理,針對該項目提出意見,本組不會逃避閃躲
但倘若只是標準不同、意見不一,在希望被尊重之同時,可嘗尊重過別人?
何況,對象還是你的上級。
如此行徑本組已然視為不被尊重,請勿再犯。
戰略遊戲小組長rainnaw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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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字句
※ 編輯: rainnawind (1.160.161.85), 03/10/2018 22:24:34
修正錯誤指稱
※ 編輯: rainnawind (1.160.161.85), 03/10/2018 22:30:58
1F:推 kosoj6: 可以轉LOLP嗎? 03/11 15:22
2F:→ rainnawind: 可 03/11 15:25
※ kosoj6:轉錄至看板 LoL_Picket 03/11 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