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tos (麥子)
看板Sub_Strategy
標題Re: [申訴] 不服LOL YamCha看ID判決
時間Mon Oct 26 23:33:12 2015
1. YamCha 板主於處分公告
#1M1cFWIG (LoL) 中即已說明,該判決並非依單一文章認定,
而是因申訴人於 LoL 板發表多篇文章皆使用相同方式,以無建設性意義的簡介,
充作文章內文進而迴避違反板規 B1 對文章需達 30 繁體正字之要求。
板規 B1 對轉貼翻譯等文在未滿 30 繁體正字的情況下,要求須補評論至 30 字,
然而申訴人在處分公告當中被指出的文章內,所補之文字僅為轉錄對象之簡介,
而非對轉錄內容的評論,亦不具有討論的意義。故板主依據申訴人所發表之多篇文章,
皆未有具討論意義的評論,僅有用以補滿 30 字的簡介,認定其發文態度有爭議。
已確實引用板規 B1 ,並依多次觀察才認定違規,已屬慎重。認定標準維持原判。
2. 板務處理上,由於處分公告中所提及,申訴人所發表的前三篇文章,
皆未因以簡介填滿 30 字,無具建設性意義的評論內容,而受到板規 B1 的處分。
故在執法標準的認定上,申訴人在本案受處分前,無從得知上述發表行為,
係有違反板規的可能性。且前三篇文章未受處分,亦可能誤導申訴人,
誤以為此類文章於 LoL 板發表並不違規,而無從改善其發表之內容以避免違規。
故板主之認定標準雖無不當,但板務處理上仍有進一步改善的可能性。
請板主對此類撰文態度有爭議卻需多篇文章累犯才足以證明係為刻意,
而可進而認定其撰文態度有爭議的文章。先對違規發文者進行警告,
使其了解所發表之文章類型重覆發表將被認定違規。若有再犯時,再依板規進行處分。
3. 依據上述兩點。針對本案所處理的此類文章,仍維持本案認定時所持之標準。
雖然板規並未要求板主處分前須先給予警告,但由於未有警告可能誤導申訴人,
使其不知已涉違規,而繼續發表涉及違規的文章進而被水桶,故請板主先進行警告。
本案之處分改為違規警告,原處分之紀錄撤銷。申訴人若有再犯請板主依板規處理。
4. 先警告再水桶之例,僅用於需有多篇文章進行佐證以確定發文者意圖的板務認定上。
其餘依單一文章即可認定違規之看板違規行為,仍請板主直接進行認定並進行處分。
由於「先警告再處分」於板務處理上可能造成板主額外的負擔,或有其窒礙難行之處,
若板主於板務處理上因本處理原則而有板務處理的困難,請向小組長提出並進行討論,
以尋求更佳的處理方式。本處理原則若有修正或修改,將另行於本板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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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們,一粒麥子不落在地裡死了,
仍舊是一粒,若是死了,就結出許多子粒來。
約翰福音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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