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b_GOnline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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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ntoHebe (進入喜逼)》之銘言: : 案件申訴 :  ̄ ̄ ̄ ̄ : 看板群組:G_Online : 申訴人:intohebe : 申訴看板/板主ID:PathofExile / eagle1234 : 認定或處分之事由、內容:(事實發生經過) : 版主對於我所PO的文章 #1OvrJGah (PathofExile) : 認定違反版規1-2. 違背POE遊戲規章和/或PTT使用者規章的行為 : 》意圖散播他人的個人資訊 : 水桶七天 : 不服之理由:(爭點、沒有共識的關鍵點) : 1.水桶理由從公告到申訴信一變再變 : 2.板主的判決違反其他法規:違反我國個資法定義 : 3.板主沒有依照板規及其他法規判決:版主在申訴回信中說明的被水桶行為 : 根本不在版主所引用的板規規範裡 : 所附證據:(完整貼在下方,或以附件方式轉錄文章並編號) : 如附件 ----------------------------------- 首先感謝Into版友跟eagle版主兩位也都確實是該遊戲的玩家。 也更感謝兩位都有長期在經營該遊戲,不論是各項討論或是心得,我去Pa版停留的時間 雖然不是很多,但是很多事實擺在眼前。 由於Into版友的禁言時間已經超過了。小弟我沒法幫你在當下救濟,但是我個人的見解 如下。 建議裁決: 不予禁言水桶處分。 理由: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這狀況在法治社會中是必然產生的現象。 Into版友優異的整理網頁能力跟法意識概念實乃Ptt之幸。說不定更是他在公司 裡或學生時期扎實的訓練養成的實力。 今天這個資訊發達及爆炸的時代,遊戲上更是如此,舉凡一堆開實況主的人 其ID/角色職業/技能/配點/裝備皆是可以在任何時候被普羅大眾在網路上所 發見所觀賞。但是他/她們就不怕遇到被人指點使用外掛程式等違反遊戲內容 嗎? 今天也給予Into版友一點小小意見,其實以身為版友的身分去看的話。 你精美的GOOGLE示範也是很有機會被認為是在教導其他人運用此手法去查人 遊戲ID或是可能是其ID的發文發言內容。這一點連我都想跟你討教這些Google 的流程圖要怎麼做了XD 當然e版主也必須一起看看。I版友所做的事其實我們每個人也都會做。 只是在於手法及顯示上可能沒有他這麼仔細又完整。 至於I版友跟那位遊戲ID的人的糾紛或是法律上的接觸狀況就不是我個人 可以多做想法或決定的了。 I版友別太介意e版主的排版了,他上班還願意用手機去回文回信。 劣者如我是絕對不開手機處理這樣子的事務的。Moptt用來推文跟貼圖就很夠用了 那我如果回到你的信我大概更汗顏XD 補充:使用任何程式協助進行遊戲,只要遊戲代理公司沒有明確進入指責指涉。 其實我們玩家也只能徒呼負負。就像我玩天堂這老遊戲從以前到現在。 遊X橘X公司總是一直講"希望"玩家不要使用不明程式進行遊戲。 但是希望終究沒有什麼嚇阻力。要鐵血嚴查這對公司來說也不是什麼問題。 只是一道公司內部公文的下令而已。 在這個手遊時代,我們使用電腦進行遊戲的人越來越少。又有次世代主機 不斷的進化。劣者我不敢說自己見證了多少時代,多少遊戲的興衰。 但我正是在這個流程之中的人,相信也有人與我一樣。 補充:2 I版友的法意識觀念還蠻豐富的,不知是否是法學系所相關或是 法律從事人員(Ptt臥虎藏龍我知道)也請您不吝給予劣者指教。 我也曾因為一個憑印象的推文(我人不在現場) 就因此必須花費時間精神去地檢署。 雖然結果是和解了(因為對方及家長跟我實際面談後發現誤會) 但還是會有很多看了就討厭的聲音。偏偏我又不走假道德/假高尚/假掰 路線,因此司改會將要修正的法條對很多網路使用者是保障,對某些人 叫做剝奪。要說愛用該法的人玻璃心嗎?還是要說被用的人忽視它法? 大家在使用推文或是貼文時,還是多多注意一下。 希望I版友跟e版主可以接受我的小小意見以及分享。 也再次感謝兩位在遊戲看板使用者權利上的用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4.90.174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Sub_GOnline/M.1492231016.A.3D8.html
1F:推 IntoHebe: 感謝組長願意花費時間去了解事件後作出裁決 也感謝版主 04/15 16:16
2F:→ IntoHebe: 的回覆 這七天的水桶是還沒結束(另一件三天已過 累加10 04/15 16:17
3F:→ IntoHebe: 天) 希望版主能在板上重發公告更新判決 04/15 16:18
4F:→ IntoHebe: 我完全不認識那位被檢舉的板友也無任何私人恩怨 只是單 04/15 16:19
5F:→ IntoHebe: 純無法忍受外掛 玩過poe台服的人都知道手動玩家多麼深惡 04/15 16:19
6F:→ IntoHebe: 痛絕外掛 因為虛擬貨幣市場機制會嚴重影響到整體遊戲環 04/15 16:20
7F:→ IntoHebe: 境 如果討論區不論目的不能提任何外掛 也不能提任何玩家 04/15 16:21
8F:→ IntoHebe: 遊戲帳號名稱 那這裡豈不是變成了外掛者的天堂 因為先 04/15 16:22
9F:→ IntoHebe: 死的一定是檢舉者 還有被永桶的風險 這怎麼看都很奇怪 04/15 16:23
10F:→ IntoHebe: 我也可以提供完整檢舉圖片 讓版主自己詳細去比對(不然貼 04/15 16:23
11F:→ IntoHebe: 板上又要被桶) 看看包括我在內的眾多板友是不是無的放矢 04/15 16:24
12F:→ IntoHebe: 這裡也建議版主群盡快修訂相關版規與細項 免得"再"有犧 04/15 16:25
13F:→ IntoHebe: 牲者出現 04/15 16:26
14F:→ IntoHebe: 至於版主跟那位被檢舉外掛的版友在國際服同公會的事實 04/15 16:26
15F:→ IntoHebe: 有沒有影響到這事件各項判決 甚至那篇神奇的分身條款解 04/15 16:27
16F:→ IntoHebe: 釋 版眾自有公評我不做評論 04/15 16:28
17F:→ IntoHebe: 組長的補充2 剛好前陣子司改國是會議第五組第3次會議有 04/15 16:29
18F:→ IntoHebe: 討論過 貼出連結詳全文給您參考 https://goo.gl/Fn5lua 04/15 16:30
19F:→ IntoHebe: 可以看到 103年到105年共28073件妨害名譽案件偵查終結 04/15 16:31
20F:→ IntoHebe: 僅5745案件起訴 由比例可看出 這法就是在浪費我國司法資 04/15 16:32
21F:→ IntoHebe: 源 所以司改也建議除罪化 04/15 16:32
22F:→ IntoHebe: 而更基本的問題是人渣的名譽該不該被保護 ? 我自己會秉 04/15 16:33
23F:→ IntoHebe: 持兩個原則 1.事實 2.比例 如此次水桶事件中 我所有貼 04/15 16:33
24F:→ IntoHebe: 出的東西都有憑有據 我也無過分誇大或渲染所看到的事實 04/15 16:34
25F:→ IntoHebe: 相信這不管在哪裡都站得住腳 04/15 16:35
26F:→ BaRanKa: 希望e版主跟另一位可以再稍微思考一下 04/15 18:17
27F:→ IntoHebe: 目前禁言被解除 但版主沒有任何公告或信件告知 連我也是 04/16 14:35
28F:→ IntoHebe: 剛剛才知道被解 更不要說還有跟我因為同樣問題被桶的版 04/16 14:36
29F:→ IntoHebe: 友 版主有重發公告更新判決的義務 以昭公信 避免其他版 04/16 14:39
30F:→ IntoHebe: 眾仍誤以為上個判決才是判例而遵循之 版主也可能會照著 04/16 14:41
31F:→ IntoHebe: 舊判決不申訴不理持續維持以後管版 並影響到新選的版主 04/16 14:43
32F:→ IntoHebe: 那我這申訴就只變成單純個案 對板上沒有任何意義 固板 04/16 14:45
33F:→ IntoHebe: 主有義務重發公告 讓板眾了解更新判決的結果 04/16 14:47
34F:→ BaRanKa: 別急 總是需要一點時間作業。 04/16 22:15
35F:→ BaRanKa: 我給兩位版主的意見也只是稍微寬容的見解而已。 04/16 22:15
36F:→ BaRanKa: 他們要如何裁定還是該版優先執行及管理:) 04/16 22:16
37F:推 IntoHebe: 那請問組長 我到底是有沒有申訴成功呢 ? 這個 "不予禁言 04/16 23:39
38F:→ IntoHebe: 水桶處分" 有沒有強制力 或者只是個建議 ? 04/16 23:41
39F:→ BaRanKa: 若是你的水桶禁言已解除就是成功了。 簡單行事對我個人 04/17 00:21
40F:→ BaRanKa: 而言並不會影響我對我轄區內各版版主的自主權。 04/17 00:22
41F:→ BaRanKa: 希望你也不介意他們如果簡單行事解除 04/17 00:22
42F:→ eagle1234: 阿 現在才到看這邊,禁言解除在4/15就已經生效了 04/17 01:07
43F:→ eagle1234: 公告部分已經寄信給R板主進行討論了,目前還沒收到回應 04/17 01:08
44F:→ eagle1234: 等討論完我會一併與新板規公布在看板上~再等等吧 04/17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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