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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iisroking 信箱] 作者: iisroking (藍山山) 標題: Re: PAD板務 時間: Fri Sep 25 04:30:31 2015 ※ 引述《jschenlemn (sinra)》之銘言: : ※ 引述《iisroking (藍山山)》之銘言: : : 還是有些問題 : : 裁量權當然在板主身上,但依據的是板規,必須照著當時的板規來判定才是 : : 而板友(此指我)的認定也是依照板規 : : 那麼重點應該是,先不論身份(是否是板主),而是依據著板規來判斷這件事是否違 : : 判別是非對錯都是依據著板規 : : 依照板規的敘述,有些條例有明確敘述版主可依情節處置或是警告,等等的 : : 然而統計相關的板規中並沒有這些相關敘述 : : 僅有1~30天跟視情況退文的描述 : : 若是板主覺得這部分以後須要有情節嚴重決定是否違規需要處置的話 : : 應當比照其他板規作修改,多加些敘述,執行上才有足夠依據理由 : 板規的規範是實體法,也就是水桶1到30天或退文 : 沒有規範到的是程序法,也就是板主處理違規程序規章 : 無論是直接刪除或是勒令修改,這是程序上的執行的選擇 : 這也是板主要依據情況去判斷的 : 所以兩者並沒有衝突,反而是相輔相成的 : 可能是沒有寫進去讓你誤解了,那也ok,之後也考慮追加或修正關於程序的問題 原來有這樣的設定,這我確實無從得知 那麼想確認一下板主提的兩種選擇 直接刪除或是勒令修改 這是否表示對我的文章是選擇了前者 而對卡基的文章選擇了後者 請問為什麼要有這樣子的區別? 這個影響甚大,有給修正機會跟完全沒有的差別 我想不只是我這個案例 日後難保不會再有這種差別 因我並不清楚詳細,僅能提供些想法 今天遇到兩個案例幾乎沒太大差別, 卻選擇了會讓兩個案例在各方面不論是處理上 依據導向的不同版規上 乃至結果上都大不相同 這樣的選擇,真的沒問題嗎? 為何不明訂出如何判別分類,如何處理及相關配套 亦可避免讓人質疑甚至觀感不佳的可能 這樣應該會是比較好的 暸解這個光看板規不會知道的真相之後 我覺得此案件更有必要再審慎評估 畢竟都是十分相近的案件 按照一般常理,用同一個處理法才是比較適當的 : : 板主表示該板友之後已經修改了,但是違規情節並不嚴重才判定不用追加處置 : : 這其中又有些問題 : : 請問為什麼他過了這麼久才修改就可以依照8-1-2處置? : : (至少到我的判決都出來還修改了,直到前幾個小時前都還未修改) : : 凡事有先後順序 : : 在我提出檢舉以前,也早已有其他板友做出檢舉 : : 那麼就應該先依照相關板規以違規處理 : : 而不該是先以該板友後續比較慢才修正這個動作為優先導入8-1-2 : : 就像有人檢舉我就很快的處理並公告了,那麼就該依照同樣的標準處置其他的違規文 : 版規三是規定違規時的罰則 : 版規八是規定違規行為檢舉的時效 : 兩者本來就是規範不同的項目,沒有誰先誰後的問題 : 況且,8-1-2本來就規定只要在板友檢舉後或是超過15分鐘修改期限自行修改者 : 可以減輕裁罰或免訴。 確實如板主所說,單看各板規有各自的規則處置法,這是沒有問題的 問題的癥結點應該在於最初所提的 判定直接刪文或勒令修改這點 若是公平且採取同樣的處置法規 就不會有後續這些問題 : : 否則讓人感受到不公平待遇要我如何接受? : : 我並沒有收到任何的通知讓我做修改,時間上也不足 : : 還是說板主依照的是所謂違規情節並不嚴重? : : 在統計相關的板規上並沒有描述這方面的彈性空間 : : 若是板主依照的是自身主觀的認定,這是不足以讓人信服的 : : 假如他算不嚴重,那我算嚴重嗎? 為何嚴重? : : 會衍生諸如此類的問題 : 所以你的意思是要其他人跟你一樣受同樣的處置才公平嗎? : 但從整體的觀點來看,之後的人可以不用遭受水桶 : 對整個版或其他版友來說,難道不是更妥善的處置嗎? : 這就是為何會提出修改案的原因 : 因為從這個案子中一來是t玩的處置確實有討論的空間 : 二來是版規從根本來說也有更進步的方向 是的,但也不完全是 我的訴求最主要是要這三件案件的很多地方要有一致性,才能夠顯示板主是公正處理的 具體而言,先是判別是否違規 而目前板主與我皆認為卡基與我有違規 這點是有達成共識的 但是其他方面,板主的一些處理並沒有讓它們採用共同的條例做後續的處置 也因此最終導致了結果亦不相同 不論是一起水桶也好 或是有天數差別也好 甚至是都有給予修改機會,致最終都未受水桶處置也好 這些處置很明顯是具有公平性的 也都是可行的 然而今天若是只處置我一人,其他人不受處置對他們當然是好 我也不是想連累拖人下水人之類的 但我不能接受沒受到相同的處置法 最終結果還要我一人犧牲來促成一切這種做法 而板主若是採用同一準則、同一手段、同一版規,最終這些案例會因為它們本身差異性不 大,而得到相近甚至一樣的處份 這是十分理所當然的 亦能突顯整件事的公平合理性,應該是很適宜的 如果板主做出的判決能符合這些條件 我們即可達成共識,這件事也就可以圓滿結束了 : : 再者,後續的新板規3-9也已經修正補充了許多內容 : : 這不正是代表著原先板規是有不足疏失的地方嗎? : : 正因為如此,更不該有相關案件卻有1個有處置1個卻優先導入了其他項而變成不處置 : : 最終導致兩者結果有莫大的差別 : : 因此此案的判定還望再作審視 : 應該這樣講,從這個案子我們發現了版規或許有更好的進步方向 : 因此做出了部分釋疑與修正了部分條文 : : 意思是板主會再與他討論 : : 還是要我去信給他? : 我跟他說了,看他的安排 最後,希望在達成共識有結果以前先暫時不公告 等確定後再一併公告應該比較好 -- Sent from my Androi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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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iisroking (106.104.67.209), 09/28/2015 21:4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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