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ibbosb4 (我愛馬力歐)
看板Sub_GConsole
標題Re: [申訴] 不服 NSwitch 板板主判決
時間Mon Jul 6 11:27:30 2026
小組長您好,關於這次申訴我們再補充說明
一、關於「重複討論不等於鬧板」
申訴人以本板答辯也重申了相同見解為例,主張反覆是自然現象。這一點我想做個區分:答辯本來就是針對同一爭點重申立場,性質上與一般討論不同,而且只發生在這次申訴程序裡;本案的情況,則是在一般討論中,對沒有新內容的議題反覆發動。兩者不太能相提並論。
「立場一貫」不構成鬧板,這點板主群同意。不過版規07所說的「故意製造混亂」,在板務認定上不以當事人自己承認為必要,而是從客觀行為來判斷。申訴人在清楚知道該議題每次提出都會引發爭執、影響板面的情況下,仍在沒有新內容的前提下持續發動,這樣的情形,板主群已足以認為他對於「可能造成混亂」是有所預期、也未加避免的。本板的認定依據,並不是單看發文次數,而是「沒有新內容仍反覆發動」與「知道後果仍持續為之」這兩點合併來看。
二、關於「應綜合整體互動脈絡,我是在被回應、被稱呼綽號的情況下才回應」
本板在認定時,並沒有把申訴人的發言單獨抽離來看。不過,被回應、被tag、或被以不喜歡的綽號稱呼,恐怕不足以構成「只能以持續發動爭議的方式回應」的理由。遇到這些情況,其實仍有循檢舉程序處理、或不予回應等其他選擇;要用什麼方式回應,仍屬個人的判斷,結果也就需要自行承擔。整體互動脈絡可以作為背景參考,但應該還不至於改變申訴人自身發文模式的性質。
三、關於「02與07應合併考量,不宜切割」
這兩條板規規範的內容不全然相關:02針對的是對「特定個人」的人身攻擊或引戰,07針對的是對「板面秩序」的干擾。有時大量的02違規會被判07,但不代表07違規與02違規必然相關。
另外想提出一點:申訴人一方面表示「並非主張他人違規就能抵銷本人責任」,另一方面又主張應把他人的行為合併進來一併評價。這兩者之間似乎有些張力。既然申訴人也同意他人違規不能抵銷自己的責任,那麼他是否構成07,原則上仍應就他自己的發言與行為來判斷。至於申訴人提到檢舉人有「刻意試探」、「刻意叫綽號」等情形,如果屬實且構成違規,申訴人可以另行檢舉,本板會依程序個別處理;但那屬於另一位板友的另一件事,跟申訴人自己是否構成07,應該還是要分開來看,是否合併並不影響這部分的認定。
綜合以上,申訴人所提的三點,應該都還不足以動搖本次警告的認定,本板建議維持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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