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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usepad ()》之銘言: : 這段文字中有兩個部份 : 一個是您認為與您權益有關的部份(第3,4,5,6,7行) : 一個是與處理方式有關的部份(第1,2行) : 針對第3,4,5,6,7行: : 必須請您提出更舉體而明確的證據 : 直接證明您所言的因果關係 : (「本人系基於其不當之執法標準而權利遭受侵害」一句) : 我的意思是 : 您必須證明這樣的因果關係 : 您「所以」被浸水桶 : 乃「因為」板主將一般認定上不一之標準使用在對您發言之懲處上 : 而非其他的因果關係 獅板板規中明令禁止事項節錄如下: 禁止稱呼球員與球隊(無論哪一隊)一些帶有惡意的名詞。 並有人身攻擊或推文挑釁之類者 於本人首次發出之申訴本文中皆已提到,獅板以下文章及部分內容 #15467 allenmu 本文 ...盲劍客... #15534 gekkou 推文 是那個白痴教練教高國慶的~~真是個王八蛋 #14981 sppo 推文 結論:我們投手教練腦殘 #15008 seasky1014 推文 嗯嗯超偏激魔人= = #14982 Archi821 本文 五隊的老闆和教練頭腦都壞了 #14756 lookers 推文 聯盟本來就是聾啞 #14240 happiears 推文 眾人皆醉我獨醒"魔人嘛 以上皆明顯違反板規,且本人申訴信件皆曾寄予三位板主 三位板主於閱讀過後應視為已知悉,卻未處理,明顯雙重標準 且kevinchou板主就本申訴案回應之文章裡,類似情形皆有處分 : 而所謂「一般認定上不一之標準」則需要在上述因果關係之前 : 先行被您與您可能提出之證據、證人加以證明 : 由於每一板友在看板上的用字、時間、氣氛、可能造成的衝擊 : 都會造成板主微幅的不同標準 : 因此一般認定其執法標準是否不一 : 以及因為發言的用字、時間、氣氛、可能之衝擊所產生之微幅不同標準 : 是否超過看板閱聽者的容受程度 : 在被證明之前本群組無法受理(即原申訴之第二、三點) : 所以我需要您提出其他更積極的證據或者證人 : 證明一般看板閱聽人認為這樣的標準已經超過其可以容受的限度 獅版版主mindykao於9月24日,第14204篇公告裡提到: 「無論是對友隊球員.獅隊球員 乃至於藝人...等公眾人物 麻煩請不要用帶有貶義的外號來稱呼他們喔! 接下來要是再犯就會祭出板規了唷~」 上述引用之推文及本文裡皆明顯有違反之事實 : 同時為了避免兜圈子 : 我也必須直接提醒您 : 如果您申訴的第一點最後之判決沒有推翻原判決 : 則即使第二、三點在您證明後被受理或進而判定板主有所疏失 : 與您申訴中第一點有關的判決只有懲處之輕重程度 : 其餘僅可能與板主、其他發言人有關 : 而若申訴第一點之判決推翻原判決 : 則本案將直接結案 : 這是必須先行提醒您的 : 也因此 : 請儘可能在下一篇關於原申訴第二、三點之回文中 : 一次提出您需要出示的證據或證人 : 本群組將於裁定是否受理後 : 儘速進入第一點申訴之審理、或第一二三點申訴之併案審理 再者,本人申訴第一點裡提到人身攻擊問題,附如下: 本人之推文內容,並未就特定人物指名道姓。於此部分,獅板板主mindykao 予在下之解釋為「我並不覺得沒有指名道姓 就不代表不構成人身攻擊」,所 為人身攻擊者,當以就特定(多數)人為限,若未指名道姓,則未有任何人 之身體法益遭受損害,自無所謂人身攻擊之成立。 kevinchou之答辯,完全未就此點作出回應,本人在此要求kevinchou 應基於學理或文義進行解釋,而非以下所列當初來信內容帶過 "法律定義會比較嚴謹是必然的,不過誰說板規一定要照刑法的定義來做?" 此亦為本人認為板主不當執法行為之一 刑法公然侮辱罪對於他人之定義之ㄧ為應有明確之當事人 本人之言論既未使任何明確特定當事人之身體法益遭受侵害 即代表本人之行為未達可罰性,遽以板規處分之,當屬過當 : ---- : 如果上述問題無法被證明 : 那麼本群組針對上段引文第1,2行的回應是: : 若本群組認為執法標準確實有所浮動 : 將同時與組務板與該看板公告 : 要求改善 要求加強執法標準一致性 同時提醒看板閱讀者可以採取之行動 : 其餘訴願途徑仍必須尊重該看板多數閱讀者之共識 : 同時此乃相關案件 : 棒球群組所能做出之最重處理 1.在下不認為看板多數閱讀者之共識可超出板規規定範圍 2.浸水桶乃看板之發文以及相關權利遭受實質之限制,訴願成功者 即視為板主之處分不當,但訴願程序中處分仍進行,甚至訴願程 序結束時水桶期限已過,就此不當處分期間看板使用者權利所遭 受侵害部份,有何方式可以救濟? 在下認為應參考國家賠償法以及刑法74條之精神,規定板主應就 其所為之不當處置於看板公開道歉,俾使看板管理者於裁定相關 處分時可以更嚴謹之態度為之,請群組一併考慮,謝謝。 -- 在微利時代最蠢的一件事,就是把錢放在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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