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tpulaw5566 (法律五五六六)
看板ShuangHe
標題Re: [心情] 關於今天的戰文串
時間Fri Jun 20 14:10:29 2008
小弟是這篇上幾篇被浸水桶的苦主navalmouse
因為沒辦法發言 只好開這隻寫學校壞話的分身來(我不是來亂的ˊˋ)
嗯 對這次的這件事啊
我覺得這整件事情到底是意見表達或是事實陳述
就有一些疑問了
因為事實陳述有真假 而 意見表達則無
這會影響到王醫生在適用刑法上究竟該用公然侮辱或毀謗的問題
當然這也有刑法學界的爭議 非在下專業 就交給別人吧.....
現今我國法律界尚未對事實陳述或表達意見有比較明確的實務見解
釋字509號 吳庚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有言及 但畢竟是協同意見書
所以在這邊舉美國哥倫比亞聯邦特區上訴法院Judge Starr
於 Ollman v. Evans 一案中 所提出的四點判斷標準
(為什麼用美國法呢? 因為最近大法官解釋趨向 跟 司法院長留學國XD)
一 分析所涉及的陳述 其一般正常用法及意義
可否被認定為一種事實或意見
二 分析該陳述可否被驗證為真或偽
三 瞭解表達該項陳述或意見時的事實情境及全部的陳述
以確定涉及爭議的陳述之真正意涵而為判斷
四 探求該項陳述時的客觀社會狀態為標準而判斷
管見以為 azzu 版友 17669之文章 除最後一段外 其餘部分
皆是以一種描述之口吻 而非帶有個人主觀看法 故應為事實陳述無疑
只要版友所言為真 理應不會構成犯罪
最後一段稍微有一點爭議 而 justting 版友也一樣
但是即便是意見表達也是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
這個意見表達也許會侵害到王醫師的名譽權
但是私以為 在基本權衝突之下 目前多數公法學者應認為
言論自由的保障應為優先
因在民主多元社會之下 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
不應由何人 甚或 司法來認定
僅能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 使真理越辯越明......
所以 從不才一個入門公法學生的角度來看
私以為版友應該是站的住腳
但是鑒於司法途徑冗長費時(我大一車禍到要畢業了才簡易判決......)
還是建議能在雙方和平理性之下解決
以上有錯請指正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91.75.60
1F:→ isaac914:嘆氣= =被桶的很莫名吧... 06/20 14:12
2F:→ ntpulaw5566:已經寄信跟版主說明了 囧 06/20 14:13
3F:→ crash72:祭品...拍拍!!! 06/20 14:15
4F:推 leo7532:可憐的祭品 哈哈XD 06/20 14:37
5F:推 pizzton:不會玩 多練就好囉 06/20 15:16
6F:推 qoomii:哈哈 用來寫ntpu壞話嗎 同校系推 06/20 15:34
7F:→ purpleagle:沒聽過6個月1年2年嗎XDDD 06/20 16:28
8F:推 arrowfeather:拿一個id當作祭品 招喚一篇專業優文 還是挺不錯的 XD 06/20 17:55
9F:推 KEIMOGO:推 推 為什麼被水桶呀 你文說的不錯呀 06/20 21:55
10F:推 crash72:請看 18386 ~~~~ 06/20 22:04
11F:推 KEIMOGO:哈哈哈哈哈....笑死我原PO有你的..什台灣柵欄..有幽默到 06/20 22:30
12F:→ KEIMOGO:安啦....去公海釣魚住杜拜...兩週後又是一條好漢 06/20 22:32
13F:→ navalmouse:版主開恩 放我出來了 哈哈 06/20 22:36
14F:→ KEIMOGO:這麼好...杜拜不好玩喔..回來雙和板哈啦... 06/20 22:53
15F:推 hahano:這篇不錯..要推 06/21 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