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ramaLogue (Stranger Than Fiction)
看板Scenarist
標題Fw: [爆卦] 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公聽會 7/9 14:30
時間Wed Jul 9 12:03:27 2014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Jku-hEN ]
作者: ilovesongyy (YY)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爆卦] 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公聽會 7/9 14:30
時間: Tue Jul 8 14:28:54 2014
連結:
http://ppt.cc/fPWq
內容:
「壓垮台灣創作人的最後一根稻草」
我原本應該要趕稿的,但即便今天無法睡覺,也必須告訴大家這件事,
拜託請各位花5分鐘看看這篇文章真的拜託拜託大家!!!!
7/9星期三下午2點30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8樓禮堂,
將召開第5次「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公聽會」。倘若修正草案順利通過,
將會是壓垮所有台灣創作者最沉重的一擊。
http://www.epza.gov.tw/info.aspx?pageid=5550d9477f17eece&cid=409f8f9caca9df05
修正條文於網頁最底端
條文有太多荒謬之處,譬如對於「非營利目的」使用它人創作的權利過度擴張
(特別是音樂類作品);避免冗長,只向大家說明最可怕的第13條修正:
甲案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
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兩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乙案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雇用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
從其約定。前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簡單來說、依照修正結果,任何有雇主的創作者,在沒有契約明定下,
所有作品之版權將無條件歸雇主所有。更誇張的是,在乙案中,
如果沒有契約明定,創作者將連人格權都喪失!!!!!!!
也就是創作者無權聲稱他是該作品的作者,他的老闆才是!!
他的老闆付了薪水以後就變成「製造那個作品的人」。
倘若修正通過,台灣的創作圈將會永遠成為一灘死水。
7/9下午,台大側門智財局一樓廣場,將會有一群伙伴為全台灣的創作者怒吼,
如果你支持台灣音樂人、台灣畫家、所有用靈魂豐富台灣內涵的創作人,而且時間允許的話,
請務必到場支持!!或者分享這個訊息、用任何方式告訴大家這件事。
https://www.facebook.com/SaveCreation
夥伴們的粉絲頁,請給他們加油!!
我是一個極為渺小的創作人,這也是我能為這件事做到最大的影響了。
希望二十年後,台灣還能是一塊寶地、能夠讓我站在上面,畫台灣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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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犯法、玩法,這些都是不懂法律的像我這種小老百姓所無法瞭解的,
看到這篇文章,我自己也去google了一些文章,看了兩三個小時一無所得,
不曉得有沒有大大可以將著作權的修正草案做比較簡單的說明?
因為我google的時候,在公民覺醒版有篇文章說這草案也有可能會抑制公民監督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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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世界有兩件事情是錢買不到的,
一是
正義,二是
老子不願意。
From:神槍手與咖哩雞(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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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47.90.94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Gossiping/M.1404800939.A.397.html
1F:→ alanlin1283:幫高調 07/08 14:29
※ 編輯: ilovesongyy (122.147.90.94), 07/08/2014 14:29:41
※ 編輯: ilovesongyy (122.147.90.94), 07/08/2014 14:30:07
2F:推 daiKagishi:煩ㄟ 這是支線唉是主線啦 07/08 14:29
3F:→ japan428:又要修了喔 啃 07/08 14:30
4F:推 chungyiju:為什麼要這樣啊 完全不把真正創作的人放眼裡 07/08 14:30
5F:推 FinnF:什麼鬼法案... 07/08 14:31
6F:推 loki94y: 07/08 14:31
7F:推 roxannetang:....... 07/08 14:31
8F:推 gino0717:蟑螂法案 07/08 14:31
9F:推 a1122334424:起碼用錢買啊 07/08 14:32
10F:推 mankaro:鬼法案 07/08 14:33
11F:噓 qooisgood:這案子先前就戰過了 你不喜歡乙案是一回事 07/08 14:33
12F:→ alvar:天阿 07/08 14:34
13F:→ qooisgood:但你講這根本闢話 受僱人用雇用人的資源所創作的東西 07/08 14:34
14F:→ qooisgood:雇用人有啥不對 你是僱傭關係不是出資委聘 07/08 14:35
15F:推 ellisnieh:高調 07/08 14:36
16F:→ qooisgood:他媽的要戰之前也先去搞清楚著作權法好嘛 07/08 14:36
17F:推 VVizZ:看起來好像不是很恐怖的那麼回事 而且在立法院還有的吵 07/08 14:38
18F:推 kenyun:著作人通稱作者 老闆頂多拿著作財產權… 07/08 14:39
19F:→ kenyun:上一個靠雇用員工 作為上萬筆專利發明人的 就叫愛迪生 07/08 14:40
20F:推 white07:高調 07/08 14:40
21F:推 sxoao: 07/08 14:41
22F:推 turbomons:資方政府的一貫作為 07/08 14:45
23F:推 silver451:推 07/08 14:45
24F:噓 LeeAo:似是而非。 07/08 14:46
25F:→ callmeanswer:阿就契約明定阿.....有差嗎= = 07/08 14:46
26F:推 screwer5566:民法懸賞廣告也是一樣的規定啊..... 07/08 14:47
27F:噓 qooisgood:我話講句難聽點 台灣的創作人有多少事soho族 07/08 14:47
28F:→ screwer5566:另有聲明的話 業主就把專利都幹走 07/08 14:48
29F:→ qooisgood:他們是適用這法條嘛 還是出資委聘的規定 07/08 14:48
30F:→ screwer5566:如果法律規定原則上屬於行為人所有,例外契約另訂的話 07/08 14:49
31F:→ screwer5566:那大概例外情況的量會大於原則情況的量 全用契約另定 07/08 14:49
32F:→ screwer5566:業主又不是呆子 他就是要幹你的著作權利啊 不x不要x 07/08 14:50
33F:→ qooisgood:壓倒台灣創作人這話聽了就一肚子火 07/08 14:50
34F:推 VVizZ:說真的壓倒台灣創作人的應該是某些**ST之流的著作權團體 07/08 14:53
35F:推 Innnn: 07/08 14:53
36F:噓 twdvdr:幫著慣老半凹員工阿 07/08 14:54
※ white07:轉錄至看板 soho 07/08 14:55
※ white07:轉錄至看板 Design 07/08 14:56
※ white07:轉錄至看板 painting 07/08 14:56
37F:推 dian9:高調 07/08 15:08
38F:推 SHIU0315:高調 07/08 15:12
39F:推 ipodnapin:幹拎娘國民黨 07/08 15:19
40F:推 coolda:財團通通都是我的 不準動 07/08 15:21
41F:推 turtlefar1:高調 07/08 15:27
42F:推 billybbb:不曉得耶…可是人家出資讓你創作總是要得到些甚麼吧@@ 07/08 15:39
43F:推 joanrey:見鬼了,這什麼草案,明顯是毫無文化修養的人擬的 07/08 16:08
44F:推 nht: 07/08 16:10
45F:推 rayonwu:高調 07/08 16:37
46F:→ drigo:自己最後都寫看了一無所得求人做懶人包, 那前面那堆話是怎麼 07/08 17:24
47F:→ drigo:腦補出來修法後會這樣的? = = 07/08 17:24
48F:推 gohrs:高調 07/08 17:41
49F:推 bongg: 07/08 17:42
50F:推 s880st: 07/08 19:28
51F:推 rabbitrobert: 07/08 19:31
52F:推 snow0915s:高調 07/08 20:04
53F:推 star964523:高調 07/08 20:16
54F:推 killeryuan:高調 07/08 21:30
55F:→ panex0845:高 07/08 21:56
56F:→ Trionychidae:推 07/08 22:14
57F:推 titleme07:高調!!!!! 07/08 22:57
58F:推 typesirius:幫高調 鄉民小心有釣魚的 07/08 23:28
59F:→ typesirius:這個修正案的重點不只在這條內 請去看清楚其他條好嗎 07/08 23:31
60F:推 dragoni:推 07/08 23:39
61F:推 DeaTH111111:高調 07/08 23:56
62F:推 becca1120:推推 07/09 00:16
63F:推 smpian:幹,這也吵很久了,馬政府是財團的豬 07/09 01:03
64F:推 smpian:雇主沒創作歷程怎麼可以稱創作者,根本侮辱藝術 07/09 01:08
65F:推 lovegloria:高調 07/09 03:38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DramaLogue (220.141.150.36), 07/09/2014 12: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