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ustlover (crustlover)
看板Salary
標題關於違約金的問題
時間Tue Feb 15 09:22:31 2005
看到版上不少人提到
提供我自己的看法給大家參考
因為我自己也有碰過類似問題
所以曾花一些時間查過
在勞動基準法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裡都沒有關於違約金的規定
因此大概要從解釋函令找
請大家先看下面的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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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7) 台勞資二 字第 0067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2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 (89年1月版) 第 197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53、252 條 ( 85.09.25 版 )
勞動基準法 第 27 條 ( 85.12.27 版 )
要 旨:
與事業單位簽訂五年合約,提前離職,是否應依約賠償等疑義
資料來源: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 (90年6月版)
第 211~212 頁
全文內容:一 依民法第一五三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契
約若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依私法自治原則,契約仍
屬有效。然若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或顯不合理,依民法第二五二條,
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二 至於所服務之事業單位,未依約給付年終獎金及工資,若有勞動基準
法第二十七條情事者,請檢具事實逕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解
決。
參考法條:民法 第 153、252 條 (89.04.26)
勞動基準法 第 27 條 (8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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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如果違約金的約定是訂在當初任職時的聘僱合約中
且金額沒有不合理
則應該是有效的
(但是公司不可以自動扣發你的薪水來抵)
我也常聽說很多人不賠
好一點的只是拿不到離職證明,糟一點的會收到存證信函
但好像都不會怎樣
不過,其實資方應該才是有法律上有理的一方
但或許公司方面也不想鬧大吧
但也還是有小家子氣,爭到底的公司
總之,大家求職時遇到這類規定還是小心為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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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84.92.115
※ 編輯: crustlover 來自: 218.184.92.115 (02/15 09:26)
1F:→ inussyou:有違約金的話因該要有對價 也就是要有給簽約金 203.67.41.254 02/15
2F:→ inussyou:要不然打官司 公司勝訴機會不大 203.67.41.254 02/15
3F:推 keria7110000:如果簽約金1000違約金10000呢? 211.75.101.41 02/15
4F:推 labor93:解釋令沒有法律效力.它只是勞委會的"看法" 140.119.45.40 02/15
5F:推 crustlover:唔,解釋令沒有法律效力嗎?這我不知道耶 218.184.92.115 02/16
6F:→ crustlover:不好意思啊@@ 218.184.92.115 02/16
7F:→ crustlover:但是應該不需要簽約金喔 218.184.92.115 02/16
8F:→ crustlover:只有公司有提供教育訓練等,就算合理了 218.184.92.115 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