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zhik (ezhik)
看板SYSOP
標題[建議] 雖然是告訴乃論
時間Wed Apr 18 14:05:23 2007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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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6.150.105.9
1F:推 R0SSI:?? 211.74.216.90 04/18 14:06
2F:推 gdemon:簡單說....無故砍文可是要小心的 211.75.42.221 04/18 14:07
3F:推 ohsI:注意一下 是他人電腦 所以無法可管 163.21.61.25 04/18 14:17
4F:推 ezhik:難道PTT的主機是那位組長自己的嗎? 140.115.152.32 04/18 1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