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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徵才] 屏東地方法院徵約聘少年保護官職務代理人
時間Tue Jul 2 10:35:1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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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nemap (寂櫻) 看板: PublicServan
標題: [人事] 屏東地方法院徵約聘少年保護官職務代理人
時間: Tue Jul 2 10:31:54 2024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約聘少年保護官職務代理人甄試簡章
一、甄試資格: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社會工作、心理、諮商輔導相關科系、組、所畢業。
(二)具備以下任一證照:1.社會工作師證照 2.臨床心理師證照 3.諮商心
理師證照。
(三)中華民國國民;未具雙(多)重國籍,且非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
籍未滿 10 年之人員。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27 條、第 28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所列應迴避任用或不得擔任公務人員之各款情事。
(五)熟悉 word、excel、powerpoint 等電腦文書作業軟體並能運用。
二、工作內容:
(一)在主任調查保護官或調查保護官督導下代理審前調查或執行保護處分
業務。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三、報名方式:
(一)報名時間:自公告之日起至 113 年 7 月 5 日(星期五)止。
(二)報名方式:採通訊方式報名,請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親自或委託
報名及逾期均不受理,相關書面報名資料恕不退件。
(三)報名地址:900215 屏東市棒球路 9 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人事室收,
並請於信封註明「應徵約聘少年保護官職務代理人」。如有疑問,請電
洽(08)7550611 轉分機 3136 邱職務代理人。
(四)簡章公告:請至司法院「徵人啟事」項下或本院網站下載簡章及報名
表(司法院網址為:
http://www.judicial.gov.tw;本院網址為:
https://ptd.judicial.gov.tw)。
四、報名應繳證件:
所有文件請使用 A4 規格製作,並以迴紋針夾齊、勿用釘書針裝訂;報名表
應填列完整,繳驗文件務須齊全。
(一)報名表 1 份(並黏貼最近 1 年內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1 張,背面請
書寫姓名)。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 1 份(請影印黏貼於報名表)。
(三)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或學歷證明影本 1 份(如以國外學歷報考者,請併
附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及譯本各 1 份)。
(四)退伍令或免役證明正反面影本 1 份(無則免;至尚未役畢者,請檢附
預計退<伍>役相關證明文件供參)。
(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證書(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
社會工作師等)。
(六)相關工作經歷證明文件影本各 1 份(無免附)。
(七)身心障礙證明或原住民族證明文件影本 1 份(無免附)。
五、甄試方式:書面審查合格,擇優通知面試;資格不合、書面審查不符需求或
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所寄資料恕不退還。
六、甄試日期、時間、地點及應試人員名單:
(一)本院將另行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公告得參加甄試人員名單,請自行上
網查詢甄試日期、時間、地點,不另書面或電話通知。逾時未參加甄
試者,視同放棄。
(二)本次甄試不製發准考證,應試當日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及駕照或健保卡
(雙證)正本,以供查驗,未攜帶者不得應試。
七、錄取結果及錄取名額:
(一)正取1名(預估缺),備取若干名並列入候用名冊,具候用資格者,自榜
示之日起由本院視業務需求依序進用,惟下次同類甄試放榜之日前未
獲聘用者即喪失候用資格。如甄試結果,本院認無適合人選時或因故
無法聘用時得從缺。
(二)錄取結果公告於司法院「徵人啟事」及本院網站,請應試人請自行上
網查閱,甄試後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八、工作待遇:
月支報酬自376薪點起敘,薪點折合率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時之最高
標準支給。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所填載及繳驗之報名表件資料,如有不實或偽造、變造者,註
銷應試資格,已錄取者,取消錄取資格,已聘用者,得隨時解聘,並
追繳所領相關費用。
(二)本項甄試係依據「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公務人員留職
停薪辦法」規定辦理,代理期間依契約為準,代理人員於代理原因消
滅、期限屆滿或所代理職缺經分發考試錄取人員時,應即予解聘,不
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又如有違反契約情形者,得隨時解聘。
(三)錄取人員經聘用後先予試用 1 個月,試用期間如經服務單位主管簽擬
認為不適任者,不予聘用。
(四)錄取人員經通知報到,未於規定期限內報到者,註銷其資格;又如係
因重大傷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於己等事由,於
本院通知報到時無法即時到職者,應於收受通知起 3 日內,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向本院申請保留候用資格,逾期視同放棄,保留資格期間不
得逾越前開候用期間規定。
(五)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適用「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約聘
聘用人員之相關規定,並依本院公告及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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