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lines1982 (馬羚羊)
看板STU
標題關於時薪
時間Thu Jan 17 10:07:09 2008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項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
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含餐費)及其他任何
名義之經常性給與應視為為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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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時薪95 可以包含其他"經常性給與"的津貼或福利等
這樣瞭解了嗎!!!!
註: 經常性給與的定義為固定期間給付(如月領或日領)
自己當老闆也會怕違法
我們已經自行向勞工局查詢
如此的薪資規定並無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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